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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月子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章节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概况及承包范围:1、工程名称:月子中心消防工程2、工程地点:医院院内3、承包范围:月子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消防工程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3.1消防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3.2消火栓系统3.3喷淋系统。3.4机械排烟系统。3.5风机接线(风机配电箱以下的风机设备、风口控制接线所需敷设的明配线管、穿线、暗配线管穿线及调试)。3.6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及安装。3.7消防稳压设备电源及控制接线。3.8屋顶水箱间及水箱内所有的设备及管道都在本次承包范围内。3.9消防管道与其他专业管道在施工中,避让、上下翻弯所增加的管道,遵循大管让小管、有压让无压的原则,已由乙方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明细中,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不调整。3.10消防电的配管、穿带丝、穿线及其他预留预埋由乙方施工。3.11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系统调试、消防检测及保证施工范围内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负责与消防泵房内管道接口,无偿配合消防泵房调试、检测,实现整个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若因此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3.12乙方施工范围内预留洞、管的封堵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包含在工程合同总造价之内。后期变更要求增加的开洞、封堵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封堵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第二条、合同总价款与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款:1.1合同包干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明细详见附件1:月子中心消防工程合同价款明细)。1.2合同总价款包干。合同总价款为完成本合同义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设计及深化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验费、配合费、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运输、成品保护、保险、清理保洁、安装调试、主管单位验收费、第三方检测费用、分包备案、最终验收、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全部费用。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除合同内容外甲方另行提出的变更签证,结算方式:变更部分为合同附件中已有的子项或相近子项,按该子项或相近子项合同附件1中综合单价增(减)量调整(单次变更、签证及洽商费用2000元以内不计),变更部分为合同附件中未含子项或相近子项,按河北省2008消耗量定额进行结算,人工调增按冀建质195号文中各类综合用工单价(不执行人工指导价)进行调整。3、付款方式:3.1本工程无预付款; 3.2合同签订后,乙方施工人员、主要材料、设备全部进场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款的10%;3.3工程施工完成,经甲方初验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3.4竣工资料齐全且由消防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消防支队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结算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交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100%全额正规发票后15日内,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3.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贰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自取得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 3.6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条、施工工期:1、竣工时间2015年 11月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完工30天内乙方完成所有消防验收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2、为了保证工期,乙方应提出进度计划,该计划必须服从和配合本工程项目总的施工进度计划,须由甲方认可,并在实施过程中随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变化作相应合理调整,乙方无权因此而提出任何附加费用。第四条、工程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达到甲方设计意图及功能要求。2、乙方所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河北省的现行相关规范或标准,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现行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标准、规范或规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整体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测、检验及验收合格。第五条、竣工验收:1、所采用设备、材料及安装工艺应满足工程施工安装、设备、材料相应的技术标准、合同明细、施工图纸等。2、 乙方应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制造厂商出具的合格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3、 乙方进行施工时,必须服从施工总包方进度计划管理,同时完成本工程预留预埋及预留洞口的防火防水封堵。4、 乙方施工完毕,乙方应按施工图纸、甲方设计要求及相关技术规定和规范,组织甲方代表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乙方应于3日内按要求整改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他责任。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工程移交文件,并由乙方移交给甲方。5、 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现场代表验收签字不得隐蔽;如甲方现场代表未按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后经报监理和总包检验,合格后即可隐蔽,并做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6、 检查和返工:6.1乙方应认真按照设计图纸、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将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力。第六条、质量保修及售后服务: 1、质量保修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合同乙方承包范围内所有内容。 1.2质量保修期:贰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2、 质量保修责任2.1保修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 4小时内派员维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否则,乙方可适当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2.2在保修期内,乙方应采用定期电话、信函和实地回访等方式,对整个工程的情况进行检查。2.3保修期届满之日起,工程维修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有关事宜视甲方需要可由乙方与甲方或其属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或服务协议。2.4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12 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以成本价维修更换。第七条、材料设备技术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优质产品,要求运行安全、稳定,质量可靠,操作维修简便,技术资料齐全。2、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工艺标准和技术规范而进行,出厂前应经过性能与安全检测。3、所选用的材料、设备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检验合格,有关强制性性能要求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所有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带有产品合格证,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备品备件清单等。4、材料使用或设备安装前必须经过甲方和工程监理人员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甲方保留变更或指定采购主要材料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意愿。5、技术要求:5.1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及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河北省的现行相关规范或标准,在合同中列出所使用的规范、标准。若在施工期间,有新的国家和本地标准出台,尚应满足新的标准。5.1.1 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5.1.2 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5.1.3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GB50261-199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199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512-2004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5.1.4 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达到以下相应规范的合格等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GB50261-9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5.2 品牌符合以下约定:5.2.1 消防报警设备选用海湾牌产品;5.2.2管道选用衡水华岐、京华;5.2.3 铸钢铸铁类阀门、水流指示器选用上海沪工、河北远大品牌,铜阀门选用杰克龙、盾安品牌;5.2.4 消火栓、末端试水装置选用共安、福建天广、福建闽山品牌;5.2.5喷淋头:金盾、川消、广威;5.2.6排烟设备:德州亚太、山东金光。详见报价明细中品牌的约定。第八条、工程变更:1、乙方无权对甲方的设计进行变更。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错误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2、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的变更,乙方应无条件的接收,并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通过变更价款支付给乙方。3、变更价款执行本合同中关于变更约定的计价标准。4、洽商、签证坚持当日发生,当时办理的原则,时效不超过7天(以发生该项洽商、签证的时间到甲方收到乙方报送的书面资料的时间为限),为避免出现混乱、重复,必须明确每条洽商、签证的发生时间、具体原因、施工部位,若乙方不按规定及时报送,甲方不予认可或补办,增加的费用视为乙方让利(隐蔽性签证须在隐蔽之前办理)。5、乙方申报的洽商、签证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等蒙骗行为,一经查实则本次洽商、签证不予办理,视为乙方让利。6、本工程所有变更、签证必须以甲方书面盖章资料为准,会议变更及口头变更不作为结算依据,乙方在未接到甲方盖章确认的变更资料前不得私自更改。第九条、安全施工、文明生产:1、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工程需要采用看守、围栏、警卫、警示、照明等严格的安全生产措施。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乙方须独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按有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依法承担责任。 2、 按政府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统一标志,现场施工时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物料摆放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和运走自己在施工中的垃圾。第十条、双方责任:1、甲方权利与义务1.1负责施工现场各单位的协调和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材料进场的监督与管理。1.2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1.3负责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设备材料存放场地,并指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位置,乙方负责接通,水电费由乙方负担。1.4甲方有权要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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