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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07-003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6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3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4 许可程序54.1 申请和受理5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64.4 审定与发证7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5 审查要求75.1 企业生产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5.2 企业生产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45.3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75.4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15.5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216 证书和标志306.1 证书306.2 标志3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328 监督检查329 收费33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311 附则33附件1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35附件2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6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8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9附件5 检验报告50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55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划分为20个产品单元、98产品品种。具体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类型见表1。表1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序号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注2】生产类型【注1】1密度试验仪器1环刀1.产品系列型号或规格型号;2.产品具体名称1.生产型2.组装型2最大(小)密度仪3击实仪2湿度试验仪器1液塑限试验仪器(含液限仪)2收缩试验仪(含湿化仪、膨胀仪)3颗粒分析仪3颗粒分析仪器1标准筛2比重计3移液管分析仪4矿物分析仪4渗透试验仪器1渗透仪2渗透变形仪3毛管水试验仪5压缩试验仪器1固结仪2压缩仪3侧压力仪6强度参数试验仪器1无侧限压缩仪2静力三轴剪切仪3振动三轴仪4应变控制式直剪仪5承载比试验仪(含球形压模仪、平面应变仪)7原位力学试验仪器1渗透测定仪2旁压仪3贯入仪/阻力仪4静力触探仪5动力触探仪6剪切仪(含现场十字板剪切仪)7螺旋板载荷试验仪8波速测定仪8土工试验数据采集处理系统1全自动三轴仪2全自动固结仪3全自动直剪仪4土工数据采集器5数据采集系统主控机9变形观测仪器1沉降仪2测斜仪3位移计4变位计5测缝计/三向测缝计6垂线坐标仪7引张线仪8静力水准仪9大坝视准仪10激光准直仪10应力/应变观测仪器1孔隙水压力计/渗压计2土压力计3混凝土应力计4锚索计/锚杆测力计5钢筋计/锚杆应力计6反力计7应力计/应变计11渗流观测仪器1渗漏水量观测仪2振弦式水位计3孔内水位计(扬压力计)4渗流量观测仪12温度观测仪器1振弦式温度计2铜电阻式温度计3热敏电阻式温度计13动态观测仪器1动水压计2动土压计3动位移计4加速度计14原型观测信号接收仪表1振弦式仪器接收仪表2差动电阻式仪器接收仪表3电容式仪器接收仪表4电感式仪器接收仪表5步进式仪器接收仪表6电位器式仪器接收仪表7集线箱8检测仪/测读仪(电阻比电桥、数字电桥、电感比电桥、差动电阻式动态比例电桥)9差动电感式仪器接收仪表10差动电感式数字指示仪11电感调频式仪器接收仪表12数字式应变指示仪15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设备1系统自动测控装置2系统中央控制单元16岩样加工制备设备1钻石机2切石机3磨石机4切槽机5切割机17通用测试仪器1直剪仪2变形测定仪3刚性试验机4膨胀仪5崩解仪6渗透仪18岩体/岩石测试仪器1钻孔弹模仪2孔壁应变仪3孔径应变仪4孔底应变仪5岩石声波仪19现场原位观测仪器1多点位移计2收敛计3挠度计4倾斜仪20岩体自动监测系统设备1系统自动测控装置2系统中央控制单元注:1、水文仪器产品申请企业分为生产型企业和组装型企业。生产型企业,指有机械加工能力,具备申报申请取证产品所需的相关金加工生产设备的企业。组装型企业,指以组装或软件灌装、调试、检验为主的企业,不具备申报产品所需的金加工设备,其机械加工均采用委托加工外协加工、采购配套等方式进行。2、产品的规格型号包括产品系列型号或规格型号以及产品具体名称,可参照SL/T 108-2006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由企业自行编排。(1)对于多规格(二种以上)的系列型产品,在申报时,企业应注明系列型号及该系列中所含盖的所有规格。(2)对于单一规格的非系列型产品,在申报时,企业应注明规格型号。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岩土工程仪器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审查部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11号 邮政编码:210012电 话:025-52898328 52898333 52891891传 真:025-52890771 52891891电子信箱:lx_watic163.com wy_watic163.com联 系 人:陆旭 吴怡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名称”栏填写“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生产类型的填写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型企业”和“组装型企业”定义来判定企业的生产类型,并在申请书“表1”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注明该企业生产类型。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一个订单为一个批次;与首批间隔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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