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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腐败”的规范化治理 “新闻腐败”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不仅在中国,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及西方报业早期阶段也曾大量出现。可以说,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是国际新闻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这样说,并非是要证明新闻腐败等职业道德问题是合理的,而是想说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新闻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道德一直是人类生活的意义所在,它自从远古以来就始终伴随着人们。西方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谈到勇敢、节制、诚实、公正、自制等行为美德,中国孔子的论语也深刻论述诚信、忠实、节制欲望、仁等道德价值,论语里仁第四十六就义和利的关系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同样,社会的各行各业皆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早在1898年就明确论述了职业伦理问题,他认为,没有道德纪律,就不可能有社会功能;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群体公认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越发达,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合理。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新教伦理造就了资本主义社会各个行业的职业伦理。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强调各行各业劳动者群体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因此,本文将从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角度谈新闻腐败的规范化治理。一、 何谓新闻腐败?最近,针对2008年底媒体披露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等“封口费”事件,我国著名的新闻传播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和展江教授都曾指出,我国部分新闻媒体和记者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这一观点目前已经得到新闻界的高度关注。这标志着新闻职业道德问题面临日趋严重的恶化态势。我们知道,在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文革”时期,我国新闻界的职业道德问题主要是假大空,脱离人民群众和违背客观真实性。自1978年新闻媒体开始实行企业化经营以来,新的职业道德问题自1985年前后逐渐显露出来,这就是以红包、车马费、礼品、新闻形式的广告等为代表的早期有偿新闻问题。尽管新闻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但问题仍然越发严重起来。1997年,全国新闻界发起“禁止有偿新闻”的职业道德净化运动,处理了一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典型行为。可是,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但没有受到根本性的遏制,反而更加隐蔽和形式多样化。2003年,全国新闻界开展整治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和低俗之风等“四大公害”的职业自律运动。此时的有偿新闻,已经从单个记者的行为演变为新闻媒体的集体性违规行为,往往以在新闻版面或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大量刊登企业或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形象广告,或者刊登大量的企业、地方党政机关的“付费新闻”,或者把整个版面、时段出租给企业或地方党政机关刊登新闻或广告。更有甚者,有些记者或新闻媒体,以批评性报道相要挟,迫使企业或地方党政机关“花钱消灾”,以现金或广告相交换,被后者称为“新闻敲诈”。这些行为,当时还是部分记者或新闻单位散发的违规行为,即专门寻找和采写某些“负面新闻”,然后以要求被批评单位“核实”为由,提出交换条件。很多被敲诈的单位有苦难言,只好哑巴吃黄连。也有少数单位实在忍不住而举报的,但是久而久之,举报者发现这样做并不明智,毕竟自己总可能会有求于新闻媒体和记者。去年新闻界揭露了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和河北蔚县煤矿两起“封口费”事件,以及三鹿集团在毒奶粉事发期间对于百度的300万“公关费”事件,由此,“新闻腐败”一词终于浮出水面。与以往不同的是,“新闻腐败”是部分记者和新闻媒体已经长期被某些企业收买,对该报道的新闻故意不报,对自己承担的公共舆论职责放弃履行。所谓“新闻腐败”,在笔者看来,就是新闻界部分个体(记者或新闻媒体)利用所掌握的国有和公共的新闻舆论工具,牟取不正当利益。从以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演变轨迹来看,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从初期的行业不正之风,到中期的“四大公害”,再到近期的“新闻腐败”,显示了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极其诡异的变局:一方面是不断强化的整肃运动蓬勃开展,另一方面却似乎总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问题变得越发严重。如何评价这样的情况呢?能否说新闻界的道德自律运动毫无作用?或者说新闻职业道德问题难以根治?笔者认为,通过对这些年新闻职业自律运动的措施和成果分析来看,新闻界的职业自律运动是有效的,它谴责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制裁和预防了一些违规行为。但同时也要看到,新闻职业道德问题随着采访报道者和被报道者的心理博弈和利益博弈的不断进行,必然呈现日趋复杂、隐蔽的形式。因此,要改变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这种被动局面,必须要以前瞻性眼光对“新闻腐败”进行规范化治理,才能未雨绸缪,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一来,首要的问题应当是分析“新闻腐败”等职业道德问题的具体成因。二、 新闻腐败的成因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下,我国新闻业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的新闻事业有了很大变化:新闻业承担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职能,既是党政机关的舆论工具,又是社会民众的公共舆论工具;既是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工具,又具有越来越明显的经济功能。新闻业服务的不同主体之间,例如党政机关、企业、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他们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呈现不尽相同的多样化;而新闻媒体的政治、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之间,也同样存在越来越明显的差别性。因此,分析新闻腐败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比较适宜的方法是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这种方法兼顾法律制度和经济因素,虽然是当代主要的经济学流派,同时也是当代比较主要的一种社会科学分析方法。首先,“新闻腐败”是新闻媒体的商业经济功能与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矛盾反映。按照新闻业的一般规律而言,新闻媒体首先应当承担社会公共职责,及时传播各种信息。在我国,则要满足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相应信息需求。但是,如果新闻媒体是市场的赢利者,则追逐利润无疑将成为它的第一目标。因此,很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的社会职能与经济职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冲突。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新闻腐败等职业道德问题;处理得好,就能够基本做到两全其美。我国新闻界强调新闻媒体要坚持社会效益为首,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这在新闻界的总体逻辑上是正确的,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每个新闻媒体都应当同时首要承担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这两种功能,因为这样做本身恰恰是自相矛盾的。一个主体,怎么可能同时具有两个首要的行为目标呢?事实上只能是只有一个首要目标。这里有一个目标的次序问题。如果以承担社会公共功能为首要目标,则经济目标就是次要的,甚至是不能兼顾的,如同公务员不能经商一样;而市场化的新闻媒体本身必然是以经济功能为首要目标,则它就不应当同时拥有国家权力、承担指令性任务等社会公共功能的目标。否则,这两种首要职能混同在一起的新闻媒体就会因为权力和利润的双重诱惑而导致腐败。这两类新闻媒体不同的行为目标决定不同的经营模式。承担社会公共功能的新闻媒体,是政府必须为社会提供的基本的公共服务品,不能采取市场化经营模式。而市场化新闻媒体,其主要目标应当是通过市场壮大传媒经济力量和增加传媒产品多样性,满足更高、更广、更深层面的文化需要,需要通过人民群众这一广大的媒介消费者市场群体来实现,通过做强、做大,然后达到做好,实现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统一。事实证明,市场化经营成功的新闻媒体,其新闻腐败问题比较少;反之,依靠行政权力生存的新闻媒体,其经营状况通常较差,容易滋生权钱交易式的新闻腐败现象。其次,新闻腐败也是我国部分新闻媒体双轨制所造成的主要弊端。我国部分新闻媒体实行双轨制,一方面享受国家财政资助或附属于某一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列入国家编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另一方面又可以进行广告等市场化经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分析表明,新闻腐败问题主要发生在部分依托权力机关、没有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新闻媒体内部。这些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的收入有一个很大的灰色区域。其一,由于他们具有权力和官方宣传背景,某些地方、部门、企业乃至个人为了争取多被宣传,平时会主动给某些新闻媒体和记者各种好处如现金、证券、工作机会、旅游、汽车、房子等等。其二,由于可以从事市场化经营,商业利益的天然驱使和权力寻租的客观可能性叠加在一起,使得某些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必然具有追求自己私利的欲望,主动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各种好处,以致达到胆大妄为、丢弃职业道德的地步。我国当代新闻职业道德自律运动一直要求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和广告经营业务要两分开。应当说看到了问题的这一症结。可是,这一措施在实际上一直很难执行。因为它缺乏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没有考虑到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闻媒体必然具有追求利润的首要目标。在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下,通过资源性和生产性产品的交换实现经济利益是大多数生存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的天然的、首要的追求,那些同样处于市场经济环境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既然合法拥有权力和市场两个产品来源,他们难道会只取一个吗?新闻媒体面向市场经营,就要考虑人工成本,他们难道会放弃精通新闻界情况的编辑记者而选择新手来从事经营吗?再次,现有治理方法不尽科学、全面。现在,新闻界通常采取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行业内部调查通报和举办不定期培训班学习教育等方法,治理日趋严重的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这些措施即使新闻界自身也感到软弱无力。一些新闻媒体和记者屡错屡犯,一些原本很优秀的记者乃至大学新闻系的学生也被这种坏风气熏染而变得悲观,并在利益诱惑下逐渐丧失职业良心。新闻界学者认为新闻职业道德是“无牙的老虎”。确实,这些方法是治标之策,而非治本之策。何为治本之策?就是要在深刻认识新闻职业伦理的本质特性,认识它对于新闻业发展的重要性,从根本上分清新闻媒体各种职能之间的正确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化方法,从总体上和全局角度规范新闻业的行为。三、 治理新闻腐败的制度化规范对策对新闻腐败成因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说明我们必须从法律制度和经济利益两个方面同时采取对策,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行为进行制度化规范。第一,实行新双轨制,发展两种类型新闻媒体。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的不同功能理论,以功能定位建立两种不同类型新闻媒体的管理体制。各级党政机关的国办媒体完全承担传播公共信息的社会公共职能,必须由公共财政全面负担,不得从事营利性广告等市场化经营,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组织等发布的公益性广告费用,必须单独列出明细,要核定此类新闻媒体的数量和人员编制及工资福利水平。鉴于国家财力有限,建议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最多主办一家公共媒体,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其他原来附属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部门的新闻媒体,一律与主管、主办单位分离,脱离权力和官方宣传背景,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加快推进市场化新闻媒体的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这些市场化的新闻媒体将直接接受新闻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第二,建立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类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一般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由新闻界全行业组织制定和公布,应当是高度抽象的,确立责任、真实、公正、廉洁、同业团结等基本道德价值。此外,对于国办新闻媒体和市场化新闻媒体及其记者,或属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报道领域的新闻媒体和记者,以及行业类、生活类、综合类或报刊类、广播电视类、网络类等不同类型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还要单独制定更为详细的采访报道细则和操守等职业行为规范。这些总体的、分类的新闻职业道德将构成一个具有统一道德价值观的、丰富具体的新闻职业行为规范体系。这些规范应当成为记者和新闻系大学生必备的入门教育内容。第三,改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的工作环境。根据博弈论,新闻采访报道行为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行为的最终结果要看各方利益、权力的大小和行为取向。一个正确的新闻采访报道行为需要各方当事人都采取相对正确的做法。宣传主导者、采访报道者、被采访报道者、其他可能受到新闻报道影响者等任何一方只要采取不符合正常采访报道规范的错误行为,都会扭曲新闻报道行为。因此,为了消除和减少正常采访报道受到的各种基于局部或一己利益的不正当阻碍,消除和减少采访报道主体之间的不正当对抗性,避免这些阻碍和对抗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职业行为进行反向刺激,国家应当建立新闻职业道德的正向激励机制。即保护依法登记注册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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