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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部分总 则第1条 采煤是矿井开采系统工程中的主要工艺,它包括落煤、装煤、运煤、支护、回柱放顶和巷道维修七个工序。因此,在采煤工作面及回采巷道仙进行工作的各工种都必须执行本规程。 第2条 在采煤工作面进行操作和指挥生的产人员都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所属工种的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否则不准进行上述工作。第3条 考试合格的新工人或临时参加采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指导下操作,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方准独立操作。第4条 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了解工作面情况和接受;下井前必须穿戴整齐全劳动保护服装和用品,进入工作面前必须携带齐全必用的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到达工作面或工作岗位后必须认真检查作业范围内的环境、顶底板、煤帮、采空区、瓦斯、支护及其它设施的情况,按规定交接班,妥善处理好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第5条 各工种的操作人员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和工程规程质量进行操作。要严格执行操作顺序,不许擅自改变。第6条 在实行多工程兼职的劳动组织时,除本工种外,还必须学习所兼工种安全技术规定和操作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兼职工作的操作。否则,任何人都无权指挥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第7条 操作过程中随时注意操作对象及环境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第8条 操作中要遵守下列规定:1、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遇有其它情况,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执行。2、采煤工作面以及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3、采煤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第9条 采煤工作面遇到下列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工向上级汇报,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恢复工作。1、工作面顶板显着来压,造成支护大量折损及严重片帮冒顶。2、量骤变,风向改变;3、空气骤然变热或变冷;4、害气超限,有异味;5、气湿度和雾气骤然增加,煤帮、顶底板淋水和涌水量突然增大。第10条 本工种工作与相邻岗位的操作人员有关时,必须事先主动联系,经确认不影响他人安全时,方可作业。第11条 非所属操作项目的工种人员,一律不许擅自开动、移设该工种操作范围的设备、设施、管线、支护等。第12条 工作面、顺槽输送机开停信号的使用一律执行谁停谁开的原则。若输送机长时间停开应在详细的检查和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输送机信号。第13条 工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14条 本规程以长壁采煤工作面各种的操作方法为主编制的。列入本规程的操作方法是基本的、普遍采用的方法。由于各煤矿具体条件和情况不同,各单位还应制订适合自己具体条件的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经矿务局批准后执,行但不能违反本规程。第15条 本规程由生产副局、矿长负责贯彻执行。电钻打眼工一、一般规定第1条 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第2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第3条 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第4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第5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岩)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第6条 在复合煤层的工作面,不准在夹矸中的打眼。第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大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 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准抽动钻杆;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6、控顶距离或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8、在自溜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出煤时;9、抵抗线小于0.5米。对上述1、2、3、4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第8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良好。第9条 第打眼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二、准备、检查和处理第10条 领取电钻 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化痕迹,不准使用。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4、试转一下 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5、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手镐、长撬棍等必需的工具。第11条 电钻、钻杆、电缆的携带。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交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缆。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2、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3、急倾斜工作面要用结实绳子绑套运送电钻;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电缆。第12条 打电缆的敷设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放随意扔放,散乱堆积;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第13条 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到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2、若有支柱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了炮道,然后才能打眼;3、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杆上,钎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4、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第14条 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操作。第15条 开眼时,煤硬要先用手刨点定位,煤软可直接用钻头点开定眼。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16 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要均习使劲,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拉动钻杆,排除煤粉。第17条第17条 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楔、大块煤掩盖好,以防煤粉堵塞。第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1、现卡住钻头或钻杆;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3、电钻外壳超温(60摄氏度或烫手)或有烧焦味;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5、电钻外壳带电。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第19条 薄煤层工作面必须停输送机进行打眼。第20条 大倾角工作面打眼时,应在其上下方设置档板。用笨溜子煤的工作面应先将溜槽装满煤,然后再打眼。第21条 机组运转时,一般不许在机道打眼。若有防止牵引设施弹碰伤人的可靠安全措施,方可平行作业。第22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第23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进行打眼;2、应用木扦或竹扦挖出部分炮泥,并插科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3、在距瞎炮眼至少0.3米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瞎炮深度;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着标志。四、收尾工作第24条 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 钻杆、卸下固定钻头销子、收好钻头,然后切断电源,拔下防爆插销(严禁带电拔销)。第25条 将电钻、 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钻头要全数交回工具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运到检修地点。第26条 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及注意事项。放炮员一、一般规定第1条 采煤工作面放炮员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药管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 本操作规程。第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第4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第5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第6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第7条 在在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的顶板破碎、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第8条 放炮员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空巷,保证煤壁平直,符合开帮进度要求。第9条 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的放炮员助手进行。放炮员助用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第10条 放炮员的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撤警戒)收尾工作。二、准备、检查与处理(一) 准备第11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器下井使用。第12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煤要发亮;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第13条 领取放炮母线1、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用绝缘带包好。第14条 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的直径。第15条 领取炸药。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第16条 领取电雷管1、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稍雷管归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2、当面点清延期性的电雷管、非电导爆管。3、严禁领用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第17条 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2、放炮员和放员助用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它人同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进与其它人同乘一列车,并要坐告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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