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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安监部门、事发单位所属子分公司、经理部、31210公司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发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省级安监部门报告,所属子分公司、经理部、31210公司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事发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省级安监部门,所属子分公司、经理部、31210公司报告的同时,可立即报告国家安监总局。事故救援或伤亡变化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每天应向上述部门续报或补报。事故的统计上报制度(一)、每月2日前,各分部(场)分别向项目经理部和子(分)公司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每月7日前,项目经理部向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二)、交通事故按公安交管部门的裁决,由负主要责任的单位统计上报。(三)、助勤、借用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报告、统计。(四)、统计上报先用电话报告内容,之后可用电传、邮件、互联网上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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