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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聊职院教字【2010】1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不断提高教 学质量,培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端技能型人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 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 办法。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算单位,以取得必要的 学分作为毕业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的总体安排和学生实际情况, 允许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选择学习进程。第二章 修业年限第三条 专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3 年。第四条 实施学分制度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标准修业年限为 3 年的专科专 业在校学习时间为 2-5 年。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第五条 按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第六条 课程类型1. 公共平台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上述课程是全院各专 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开课时间相对固定。2. 专业平台课:即学生获得专业知识和能力所必修的课程。3. 专业方向模块:各专业的专业方向课程一般按就业方向分为几个选修课程 组,学生可在该课程类型中自主选择修读课程组。4. 素质拓展模块:见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5. 集中实践教学模块:包括军事训练、劳动实践、实习、实训、毕业论文 (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学校统一安排,是各专业学生所必修的课程。学 生参加实训、实习、撰写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需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 或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均不具备毕业资格。第四章 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第七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 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一)理论课(含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1618学时为1学分;(二)实践教学环节1周计1学分;(三)军训、就业指导、公益劳动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四)自主设计性实验以实际工作量计算。第九条学生毕业时取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该专业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条每学年的标准学分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第十一条以学分绩点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一)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 必修课成绩计算绩点,选修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实践类课程只计学分, 不计算绩点。(二)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数X课程的成绩绩点;(三)平均学分绩点=刀课程学分绩点F刀课程学分;(四)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百分制考核的课程,以60分为1.0个绩点,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 60分以下为0。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优秀为4个绩点,良好为3个绩点, 中等为2个绩点,及格为1个绩点,不及格为0。二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合格为2个绩点,不合格为0。第五章课程的修读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按照学院每学期提供的课 程,在教师指导下选课。第十三条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必须首先修读必修课,后选 任选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选课应避 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听取教师的意见,自主决定每学 期修读多少学分。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应修读2030学分左右。第十五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上学期 因考核不合格而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必须首先重修,每学期重修课程与初次修 读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第十六条 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应停开;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出规定 选修人数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第十七条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0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课程,教学周学时一 般为24-26学时/周。第十八条 在学生进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环节前,各院(部)要对学生 的课程修读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凡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安排进行毕业设计 或毕业论文。第六章学分的取得第十九条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第二十条必修课考试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试, 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选修课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听课、 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调查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 者既获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必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应予重考重修,选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可重 修、改修或放弃。第二十二条重修课程(作弊者除外)考试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 际得分记载。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省高职高专英语考试及全国英语四、 六级考试。学分计算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即 获得规定的学分。第二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七章 重考、重修、免修与免听第二十六条重考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 期第二周进行。重考成绩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第二十七条重修(一)凡重考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一律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二)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重修仅限一次,其成 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三)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考、重修;(四)课程考试违纪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 请,所在系(部)推荐,经教务处批准并交纳学分修读费后,可以重修一次;重 修成绩在 60 分以上者,仍按 60 分计。第二十八条 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二)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 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 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集中组班重修;(三)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 30 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 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第二十九条 重修办理程序(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到教 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注册手续;(二)学生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未交纳重修学分 修读费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和考试;(三)教务处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 (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 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 务处备案。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二)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课程结束时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三)重修课程考试时,如因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者,应提前向教 务处提出申请;(四)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在学生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 字样。第三十一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 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 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 课教研室、院(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 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80分 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第三十三条获准免修后,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三十四条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在3.5以上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课程 可申请免听。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且需经所在院(部)审核同意,报 教务处批准。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自学、参加课内实验、完成教师规 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否则应重修。第三十六条公共平台课、实验实训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和免 听。第八章课外学分及创新学分第三十七条课外学分及创新学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学生获得课外学分和创新学分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推 荐(或提交原始材料),所在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获得。一个项 目获多项学分者,取一项最高学分。第九章毕业第三十九条具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取 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第四十条学生达到修业年限而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后可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重修,重修后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 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及各类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自2011 级学生开始实行,有关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 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二OO年一月十二日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聊职院教字【2010】19号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和人才培养多元 化的新形势,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建立有效的竞争与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 况,制定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 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 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遇不可抗力外,未经 请假或假满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注 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 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 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 按休学办理。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一切 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痊愈证 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准时报到。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须 按学校缴费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后,方能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超过请假期限两 周以上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和勤工助学,经校长批准后办理注册手 续。第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在复学后一周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六条 学生注册在学校教务处办理。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七条 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三年的专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二 年至五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等均包含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毕业时 学制以标准学制年限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标准学制制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 生须在大学二年级末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学 校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第三章 学 分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一 种量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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