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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办事指南一、依据行政许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香港和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医 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二、受理范围1. 中外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 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 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 床位在 100 张以上 的综合医院、 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专科医院、 床位在 100 张以上 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 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2. 中外合资、 合作中医医疗机构、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 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 在 100 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 (含中医综合性医院、 中医专科医 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 ,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3. 其他医疗机构, 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在核发设 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 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三、提交材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 1 份(样式见附件 1)2.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 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 率;(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 选址、 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 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 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 情况;( 12) 资金来源、 投资方式、 投资总额、 注册资金 (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3.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4. 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 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 标)6. 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 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7. 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 样式见 附件 2)。8. 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 (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 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其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同时由所在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样式见附件3)。9. 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 个人不属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声明,样式见附件 4),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 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10.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 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 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 署的协议书。11. 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12. 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所 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中应包括拟设医 疗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区县规划、 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核准 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级别、经营性质、床位(牙椅) 数、投资总额、诊疗科目等) 。13.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 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1)合资合作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2)合资合作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和银行资信证明。(3)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 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合资、 合作外资方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经合资、 合作外资方或外资独资方所在国公 证机构公证, 或合资、 合作外资方所在国驻中国使 (领)馆认证。 各类材料的外文文本应经中国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或中国 公证机构翻译公证。14.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 还应当提 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 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建议书。(2)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 证明。(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 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 料。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分别由香港、 澳门特区政府出具。 香港、 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及其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 (香港地区 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15.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提交设置 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 书(样式见附件 5)。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五、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1. 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 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 签字笔填写或打印, 内容 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 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 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 章或签字。4. 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 应填写 授权委 托书(样式见附件 6),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 1 份。5. 申请方凭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领取审批结果, 若“凭证”丢失, 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 批结果。六、注意事项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医务人员。(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前款第( 2)、( 3)、( 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 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 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 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内 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 ( 牙 椅、观察床 ), 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情况等(样式见附件 7)。4.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七、其他(受理机关办事地址、办事时间、乘车路线、联系 方式等,以下为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大厅有关信息) 咨询电话: 12320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 :00;13:30-17 :30,节 假日除外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 70 号 B 座 1 层东北门“中环 办公楼窗口大厅”内 (南邻南菜园街 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 100053乘车路线: 56、423 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 716、732、800、 939、运通 102 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查找相应办 理事项。附件: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样例2. 资信证明3. 设置医疗机构征求意见书4. 设置方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5.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6. 授权委托书7. 公示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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