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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整顿人:新浪微博我是空白白法律英语(沙丽金版)第二版课文 参照译文法律英语(沙丽金版)第二版 参照译文目录前言(必看)Leon1 law(法律)3Lesson2Lega yste(法律体系)4Lesson gal Education(法律教育)6Lessn 4 Cou Sytem(法院体系)Lssn onstrucin(宪法)9Lsson 6 dmitraiv Law(行政法)1Lesson 7 CrimnalLaw(刑法)12Lesn8 rimal Proedure(刑事诉讼程序)13ssn ivl Poedue(民事诉讼程序)15Lessn 1 Torts(侵权行为)6essn 11 Conac(合同)1Lessn 12 Propety Law(物权法)19Leson 13 awo Corpration(公司法)0Lessn14 nteecual Proy(知识产权)22Lesso15ntrnational Law(国际法)23sson 16 Evdc(证据)2后记26前言(必看)1、 此翻译并非权威翻译,而是技术含量不高的译文。其中肯定有诸多不恰当甚至错误的地方,因此仅供参照,欢迎各位同窗指正。(新浪微博我是空白白)2、 制作本译文动力源于爱好,目的在于互相交流学习。3、 如果你只是想以此译文来应付教师上课的抽问,那么你大可不必下载或复制此文档,由于这样你对不起你自己。4、 本译文=教师的长难句注解(即划线部分。我无意间在网上找到了部分教师传到网上的注解文档。O(_) )+1位往届同窗的翻译+1位同届同窗的翻译+课堂笔记+本人拙译(虽然本人英语不怎么好,但我会尽最大努力与人们分享所学到的知识)。5、 此参照译文并不能作为你懒惰的资本,课下你必须亲自逐字逐句去翻译。其实很少有人课下认认真真地去翻译,也许她们瞧不起这一科。只要你课下亲自去认真翻译了,无论你英语有多差劲,必然会有所收获的,期末考试也会较轻松的。6、 建议可以先阅读一下储槐植的美国刑法。虽然这不是一本译作,但是其中有诸多专业词汇的翻译(固然是有关刑法方面的,但是还可以参照某些语句的表述方式),一定会对你的翻译有协助的。我是整顿完毕后才开始读的。人家作为在外留学过的法律专家总比我等无名小辈的翻译好几千倍吧。7、 当年,第3、6、15、1课教师没有讲,因此这几课是根据自己理解而作的翻译,但我找到了教师上传的第3、16课的长难句翻译。8、 元照英美法词典 pdf版下载地址:(按住Crl键并单击鼠标左键) 。eon 1w(法律)每个政府都是它的人民的代表。法律也同样。一种社会的法律和法律体系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观。一种国家法律的公正以及它法律制度恰本地规定的法律范畴的合法,是人民开明、仁爱(人性)和文明限度的衡量原则。法由规则的所有所构成。这些所有的规则在构建的政府机关下被适应、被执行,以拟定什么样的行为是对的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可被容许的、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应被否认或惩罚的。没有法律,社会就会处在无政府状态。法律是社会赖以生存的手段,它提供个人保障,它建立制度和维持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健康和安全,它提供一种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它维持人与人之间在经济关系中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及它严禁对社会有破坏性的行为。规章制度反映其所实行的社会和时代。法律的发展是符合实际的,它在其平常运作中随着社会对合理性和灵活性的需求而发展。法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它是流动的、不断变化的并且持续扩展的。在一定限度上,法律与语言近似。它涉及规则并有一种模式,但是法律随着其使用超过一段时间而变化。理解法律最佳的措施是将法律体系视为一种过程汇集社会的需要和目的、并将其转化为行为公平和合理的一种方式。法庭通过司法判例来反映控制力和重要的社会、经济、政治目的以及它们在运营过程中社会的需求。作为美国法律体系基本的英国法律体系在11世纪诺曼征服之后发展。征服英国后,征服者威廉用一般法体系取代了本地的及多种各样的法律制度。近年后来,随着法院系统的增长,法官立法的规则体系开始形成。这些规则被称为“一般法”,由于它们(这些规则)普遍合用于英国土地上所有的人。由于一般法律体系中及其严格的、过度频繁的技术程序规定,有时人们不能在法院获得公平的救济。通过一段时间,某些觉得救济方式不够充足的人直接向国王发出祈求。这些祈求被转到英格兰大法官那里。这个行为形成了第二法庭系统,被称为大法官法院。由大法官法院予以的救济被称为衡平法。殖民北美的英国殖民者的法律体系以她们此前运用过的欧洲一般法和衡平法的独立法庭系统,就犹如英国曾经实行的同样。19世纪的美国法庭系统引起了司法程序的简化,并且让大多数州作为独立法庭的衡平法消除了。虽然这两个法庭系统在大多数州已经合并,但是在一般法和衡平法案件中的术语仍有不同。例如,在一次诉讼中,“aintif”(原告)通过提交“omplain”(诉状)而提起诉讼。而在衡平法案件中,通过提交“il in eqiy”(衡平法中的诉状)而提起诉讼的人叫做“peiione”(原告)。一般法的法官作出“judgment”(判决),而衡平法的法官作出“deree”(判决)。自诺曼登陆之后,英国的一般法和衡平法体系始终渊源于法官所做的判决(法官造法),而美国的法律演进则源于国家立法机关和国会的立法。根据美国联邦宪法和所有5个州的宪法规定,政府立法机关的功能和职责就是要制定管治我们生活的法律。(注释:esufom 由导致,由产生 (引申为)来自于,来源于 lie de 在统治下生活)一般法和制定法存在于美国法律制度中。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法律的某些部门几乎不由制定法所控制,而是由司法判决所控制。例如,合同法大部分内容就是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演进中由一般法的法官发展出来的。固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法律部门就不存在立法。立法机关事实上也制定涵盖合同内容的法律,立法广泛地被表述着,但这但是只是用一般法的填充着法律的具体条款罢了。其她的法律部门,特别是商事法,就几乎完全是制定法的成果。如公司法和反托拉斯法就完全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非法院判决。制定法的形式之一就是由法令(条例)构成的,这些法令是由市政府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法令是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的国内法,这涉及消防规范、停车规章、以及都市选举章程。公约是另一种形式的制定法,它是国家间的书面合同,以国家间互相交易时惯常的礼仪程序来实行,尽管没有特定或指定的形式规定。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与外国政府签订公约的权力属于总统,但总统应当倾听参议院的建议,并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注释:actngwth 与一起行事)Leso 2 egl ystem(法律体系)市民法是世界盛行的法律体系,它源于罗马法,没有详尽的规则系统,一般是法典式的,它被法官应用和解释。然而,现代法律系统是19世界法典编纂运动的派生物,在那期间大多数重要法定(特别是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诞生了。市民法以罗马法为基本,特别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后来在中世纪由中世纪的法官发展。对罗马法的吸取接纳,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特点。在某些国家,它的影响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法令,亦即罗马法成为有建设性的法律。而在另某些国家,罗马法则在法律理论家主张的审核程式上被接受。因此,罗马法并没有控制整个欧洲,它是一种只有在本地习俗和法律于特定问题缺少恰当规定的时候才被合用的辅助性资源。然而,本地规则重要是一句罗马法来诠释的,这导致罗马法仍然是主导法律。超过罗马法这一基本的范畴的第二大特性就是对已被采纳的罗马法的延伸编纂,即把它纳入市民法典。作为对自然法和启蒙思想两者的体现,法典编纂的观念在1到1世纪发展尤为迅速。那个世纪的政治思想被体现为民族观念。对财产的保护和法治。那种抱负需要通过法律的记录、法律的统一来形成法律的拟定行,因此,上述的罗马法和习惯的本地的法律的融合不存在了,而法律编纂的前景可观,这对达到上述的政治抱负的目的有增进作用。另一推动法典编纂的因素是主权国家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的国家规定记载将要应用于该国家的法律的观念。固然,对法律编纂的目的也有回应。倡导法典编纂者觉得这会使法律的拟定性,统一和系统的法律记载更有也许,而反对者声称法典编纂会导致法律僵化。一般法 一般法构成了历史作为英国领地和英国殖民地国家的重要法律。它咦它涉及了大量不成文法而著称,反映了几种世纪以来,来源于法律工作者的判决的判例。(一般法)这一术语有三个重要的涵义。第一层涵义用以区别颁布具体法律的权力:例如在美国,“法”一般由立法机关制定,“规章”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规定的立法授权来颁布,而“一般法”的判决则是由讨论和鉴定法和规章间细微差别的法院(或行政机构内的准司法法庭)作出。这个词(commnlw)的第二层含义是将一般法的管辖范畴与大陆法或法典的管辖范畴辨别开来。一般法的管辖范畴大部分来自英国的法律制度,它极其注重一般法的司法判决;而大陆法的管辖范畴大部分却来自拿破仑法典,它不怎么注重司法的先例。它的第三层含义是将一般法与衡平法辨别开来。直到2世纪初,大多一般法的司法管辖区均有两个平行的法院系统,一般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一般法法院鉴定金钱的损害补偿,并仅能认定财产的合法拥有者;而衡平法法院可以鉴定财产的信托,并可签发严禁令规定做或不做某事的命令。尽管大部分司法管辖区内独立的法院早已合并,或者至少所有法院均被容许合用一般法和衡平法,但一般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区别仍然在如下方面显得很重要:()划分财产权种类和财产权的分类和优先方面,(b)拟定与否是宪法第七修订案保证的陪审团审判,或与否只能由法官进行裁判(衡平法方面),()法院批准合用的衡平法的救济原则方面。某些部门法是由一般法规制的。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及美国大多数州,合同及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不存在于成文法中,而仅存于一般法中。几乎在所有部门法中,成文法也许只对一般规则进行了阐明,但是细微的界线和限定仅存于一般法之中。为了弄清法律是什么,你必须找到具体问题的判例,并且通过类推找到作出那些判决的理由。民法VS一般法 民法重要对抗一般法。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最原始的差别是,一般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法律,起始于某些成文法之前并且在成文法实行之后被继续在法庭上运用,然而民法从査士丁尼民法大全的罗马法发张而来。民法和一般法的差别很少存在于纯正的法律编纂中,而是在法典和成文法的制度措施上。在民法国家,立法机关被视作法律渊源。由于缺少(判例),法院就只能基于法典和制定法的条文规定来作出它们的判决,从法典和制定法的条文规定中得出对具体案件的解决措施。因此,法院不得不大量地从法典的一般原则和规则中进行推理,从制定法的规定中进行类推,进而来弥合空白,达到法律的连贯。相比较而言,在一般法法律体系中,案例就是法律渊源,然而成文法仅仅被看作是介入一般法,因此对其进行狭窄的解释。在民法国家和一般法国家,分权的潜在规则有点不同。在某些一般法国家,特别是美国,法官有权制约其她政府部门。相比较而言,法国分权最初宗旨是为了分派不同的任务给立法机关和法官,仅仅是后者来应用法律(法官作为“法律之嘴”)。然而,(两者之间)肯定有社会学上的差别,民法法官一般是从辩护律师中单独地培训和提拔,而一般法法官一般是从有杰出成就和享有名誉的律师中挑选。并且,在民法国家,法律学者在案例法中拟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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