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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项目工程质保金治理 摘要 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工程建设中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直接扣留的工程质保金是施工一项重要的活动资产,加强项目工程质保金治理对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工程质保金含义不能及时收回工程质保金可能带来的后果施工企业项目工程质保金治理存在的加强工程质保金治理的思考”为思路进行粗浅的述议,以期达到加强项目工程质保金治理的目的。关键 词 项目工程 质保金 治理一、工程质保金的含义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用度)。 二、项目工程质保金不能及时收回可能带来的后果项目工程是施工企业赖以生存与的基础和条件。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舞台,施工企业努力“找米下锅”,争取更多的工程项目,而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越多,则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从工程计量产值中扣留的工程质保金累计数额就越大。一般地,当一个项目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后,由于建设单位(业主)扣留了5%的工程质保金,在项目工程人工、材料、机械等用度的结算和支付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欠付款项,只有等到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质保金退回时才能进行清偿。假如工程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迟迟不能收回,则各种欠付用度就不能及时清偿,时间一长,很可能招致债权人采取相关手段甚至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和保证其正当权益。这样一来,无疑就会给施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便,扰乱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甚至可能被送上被告席,从而其企业形象和信誉。三、目前施工企业项目质保金治理存在的题目施工企业在通过招投标努力争取到工程项目后,在组织每一个项目工程建设时,一般都是组建临时的项目经理部,代表施工企业行使项目建设治理权,进行相应的活动。在项目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后,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尚未了结时,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就基本上名存实亡,机构解体,职员分散。施工企业一般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治理办法来督促处理已完工程所遗留的事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也没有安排专门的治理部分或专门的职员往经管工程质保金的收回,在催收工程质保金时,就临时召回原经办职员往催收。由于个别原经办职员在其他项目工程上又身负要职,很难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或惰于再往经管原项目工程事项,就采取走过程的形式敷衍了事,不讲究办事效率或办事方式、,致使事半功倍。另外,从目前好些已完工项目的工程质保金返回情况来看,在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业主因故迟迟难于退还工程质保金,施工企业也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听之任之,采取“到哪座山唱哪支歌”的应对办法,终极导致企业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双双受损。四、加强工程质保金治理的思考一般地,市场较好的施工企业都是同时经营着多个项目工程建设。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从工程计量产值中直接扣留了相应的工程质保金。工程完工后,假如在缺陷责任期内没有发生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则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原扣留的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也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退还工程质保金。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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