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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黄小姐:我所在小区内一名业主于2006年3月入住小区,2007年6月装修时发现楼上漏水,于是拒交物业管理费。打官司之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负主要责任,我们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我们真的有责任吗?律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该保证所出售的房屋质量合格,如果不合格将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漏水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必须先搞清楚。作为物业只有负责管理的职能,对房屋本身的漏水问题,物业公司是没有责任的。 中国法院网讯 楼上邻居漏水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难咎其责,故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女士向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1979.67元的判决,而物业公司要求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未获支持。 张女士系该市盛源花园业主,约定物业管理费为0.77元/月/平方米,但张在女士缴纳了2004年12月前的物业管理费后,以其相邻业主住房漏水损害了自己的权利,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为由未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认为,公司为该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张女士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张女士自2005年1月起至2007年6月期间拖欠物业管理费,虽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1979.67元,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80.85元。 张女士辩称,自2004年11月起,被告的小卧室房顶开始漏水,一直持续至2006年的3-4月,房间终日弥漫霉气,可物业公司一直拖延不予修理。直至2006年4月,自己向有关部门投诉后物业才进行修理。另外,自家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时被其他车辆撞坏,要求小区物业经理开具事故证明,也遭野蛮拒绝;小区外墙上的红外线摄像头长期损坏,致使小区安全无保障;外墙上有黑广告,墙体裂缝,地基严重下陷,小区杂草丛生,公共场所垃圾无人清除,但物业公司均不履行职责。现愿意支付2005年至2006年4月期间80%的物业管理费,同意支付2006年5月后全额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后,业主应当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张女士未支付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现物业公司向张女士主张该项费用,于法有据。漏水是相邻方所致,维修亦需要相邻方的配合,如张女士因相邻方的漏水造成自己财产损害,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能因此要求少付物业管理费,其愿意以80%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意见,不予采纳,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未约定物业管理费支付期限,故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难以支持。 楼上漏水损毁家具 物业公司赔偿修复费用 -2009-06-08 09:19:34 【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杨克元住302室的龚老伯家中遭楼上渗水导致装修损坏,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和楼上402、502和602统统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万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楼上三家业主无责,作出物业公司赔偿修复费用7041.79元的一审判决。家中装修被渗水所损龚老伯住302室,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007年12月5日晚,他发现次卧、厨房顶板有渗漏现象,立即向物业公司报修,公司接报后遂上门维修。然而,次日晚发现渗漏现象更加严重,故再次联系物业公司上门维修,经该公司疏通总管后排除了故障。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龚老伯将物业公司和402、502和602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9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龚老伯诉称,由于渗漏,其室内二十余处墙面、顶漆脱落,客厅、厨房十余处泛黄渍,门套脱胶、开裂,厨房、卫生间吊顶进水、泛黄渍。因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疏通导致其室内漏水,污水从402漏下,以及502室、602室大流量用水导致渗水加剧,使其损失加重。四被告均称无责可担物业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建筑排水设计规范是2003年才有的,公司从1992年入驻小区时屋顶立管就没有设置风帽、风罩,属于建筑公司设计、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如果要加设也需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公司在接到龚老伯报修后,积极协助解决。由于402室家中无人,公司无法马上得知是哪根水管漏水,在此情况下仍在两天之内找到漏水原因并进行疏通,且事发之初只有厨房、次卧有渗水,情况不严重,公司有理由认为只需疏通一根管道,因此修理措施及时有效。此外,龚老伯家中进行过装修,也不排除上层住户用水不当造成堵塞,相邻方的责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502、602和602或辩称家中没人,外出时将家中水阀关闭;或辩称事发时并没有听到龚老伯来敲过门,也不知道漏水的事;或辩称使用中没有任何过错,一直是正常用水,都不同意龚老伯的诉请。物业公司疏维护之职在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给出302室修复的费用为7041.79元。法院认为,龚老伯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排水管道、屋顶天沟等公共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和管理职责。龚老伯所在楼栋的排水立管在屋顶处没有加设风帽、网罩,仅是造成管道堵塞的条件,若物业公司平时妥善尽到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义务,当可避免此事故的发生,故物业公司未尽维修养护之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否加设风帽、网罩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物业公司辩称亦存在业主用水不当的原因,然其未能予以证明。在鉴定机构检查各业主室内情况时也未发现有排污不当的情形。至于龚老伯诉请修复费的超额部分,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龚老伯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认定,402、502和602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装修漏水到底该找谁赔 物业公司并无直接责任!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陈静 2006年05月19日14:11 我来说两句.自从楼上开始装修后我家(我家是1楼)开始漏水,可2楼业主却总是见不着人,好几次明明看见他上楼了,而且听见他家有声音,去敲门他就是不开,要么就是赶我们和物业的人走,不理我们。最近刘女士遇上了这样的麻烦,那么她该怎么办?到底该找物业公司还是找楼上理论? 物业无直接责任 记者通过咨询法律界以及物业公司相关人士发现,依据相关法律,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装修的质量问题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楼上漏水,您应该保留证据,尽快与楼上业主理论。不论漏水原因是装饰公司不慎引起还是建筑质量问题,都应由楼上业主找相关责任人。 很多人认为,楼上漏水与物业公司监管不善有关,所以引发损失就去告物业公司,但官司很少有胜诉的。因为在现实中,室内装修是业主自主进行的,作为物业公司,其义务就是告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有改变房屋结构等禁止行为并对禁止的行为予以制止。至于装修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不予以监管,也不承担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在楼上业主装修申报时必须履行告知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义务。 谁有过错谁赔钱 楼上漏水经常会造成业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大家还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但责任到底是谁的呢?该谁掏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楼上漏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可根据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 记者通过查询公开的司法判例发现:实际审判中,法官多认为房屋共用墙壁、地板(天花板)及专有部分的管线,维修费用应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双方的业主共同负担。但维修起因可归责于某业主时,费用应由该业主负担。比如,漏水是楼上洗手间装修中未处理好防水防漏措施造成的,显然应由楼上业主承担翻修费用,并赔偿楼下业主损失。 装修漏水到底该找谁?来源:考试大 2008/12/3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视频课程 字号:T T 自从楼上开始装修后我家(我家是1楼)开始漏水,可2楼业主却总是见不着人,好几次明明看见他上楼了,而且听见他家有声音,去敲门他就是不开,要么就是赶我们和物业的人走,不理我们。最近刘女士遇上了这样的麻烦,那么她该怎么办?到底该找物业公司还是找楼上理论? 物业无直接责任 记者通过咨询法律界以及物业公司相关人士发现,依据相关法律,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装修的质量问题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楼上漏水,您应该保留证据,尽快与楼上业主理论。不论漏水原因是装饰公司不慎引起还是建筑质量问题,都应由楼上业主找相关责任人。 很多人认为,楼上漏水与物业公司监管不善有关,所以引发损失就去告物业公司,但官司很少有胜诉的。因为在现实中,室内装修是业主自主进行的,作为物业公司,其义务就是告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有改变房屋结构等禁止行为并对禁止的行为予以制止。至于装修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不予以监管,也不承担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在楼上业主装修申报时必须履行告知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义务。 谁有过错谁赔钱 楼上漏水经常会造成业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大家还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但责任到底是谁的呢?该谁掏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楼上漏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可根据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 记者通过查询公开的司法判例发现:实际审判中,法官多认为房屋共用墙壁、地板(天花板)及专有部分的管线,维修费用应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双方的业主共同负担。但维修起因可归责于某业主时,费用应由该业主负担。比如,漏水是楼上洗手间装修中未处理好防水防漏措施造成的,显然应由楼上业主承担翻修费用,并赔偿楼下业主损失。 链接 楼上漏水业主免责 近日,上海的一个判例有点与众不同。法院并没有支持楼下业主上楼维修的诉讼。 李某居住的房屋顶部漏水,物业上门修理后仍时有渗水现象,他在请求楼上业主胡某配合维修遭拒绝后,将胡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中,胡某称在李某|考|试大|入住前,该房屋从未漏水,原因是李某新装修不当所致,而从李家完全可以在楼下“捉漏”,自己家没有必要开膛破肚,且自己入住的是全装修房,入住前从未装修过,故对楼下房屋漏水无任何责任。 根据物业证明,漏水水管所处的位置是在胡某房屋地坪以下12厘米处和在李某屋顶以上3厘米处。法院认为,在无特殊困难情况下,从李某自己家中进行维修更合乎常理,遂判决对李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来源:考试大-物业管理师考试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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