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6页
第2页 / 共46页
第3页 / 共46页
第4页 / 共46页
第5页 / 共46页
第6页 / 共46页
第7页 / 共46页
第8页 / 共46页
第9页 / 共46页
第10页 / 共46页
亲,该文档总共4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假设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和效劳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假设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请各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1; :9;电子信箱:zhangdaoyangsaic.gov.。:1、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假设干意见。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工商 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 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6月21日印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假设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它们的施行对于推动农村经济构造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支持效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和效劳工作。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一县旗、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区州、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一样。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六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围,如组织采购、供给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效劳;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效劳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工程,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工程核定业务*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工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围。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和注销登记七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八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九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业务*围。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围。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业务*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业务*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撤销或者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程序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备案事由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以及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或者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发给报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报送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关于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十六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具体操作方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十七条例施行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存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十八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自2008年7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六、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效劳和监管十九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效劳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效劳,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效劳,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效劳质量。二十登记机关应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数据为根底,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公众及有关部门、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效劳。二十一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视管理。建立、健全定期回访制度,通过实地检查,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因成员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是否从事业务*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七年六月目 录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1.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1.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1.6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1.7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1.8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1.9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1.10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审核表2.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审核表2.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2.6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2.7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2 受理通知书3.3 不予受理通知书3.4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3.5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3.6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3.7 不予登记通知书四、备案类文书格式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4.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注: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gov.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登记工作的需要出发,制定以上登记文书格式以外的其他登记文书格式。申请类 1.1共2页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名称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1.2.业务*围住所设 立 人*或名称成员类型证照类别及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类 1.1第2页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2.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