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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内部控制和管理,客观评价某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效果和案件防控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防控工作评估是指在内控部门统一组织下, 在本行开展年度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由内控部门根据情况不定期对本行的案防工作进行整体评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所辖机构。第四条案件防控工作评估管理目标:(一)规范本行案件防控工作评估流程,引导本行树立案件防控第 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构建责任明晰、管控有效的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二)综合反映本行案件防控工作成效,全面掌握案件风险底数, 发现案件防控工作薄弱环节,建立案件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本行案件防控监管的持续化、系统化、科学化。(三)对本行实施分类监管、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依据。第五条案件防控工作评估的原则:(一)自我评估的原则。本行案件防控评估工作以本行自我评估为 主,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备评估结果。内控部门根据本行的案防情况开展案件防控评估工作整体评价。(二)量化评价和定性评估并重的原则。评估工作综合采用定量指 标和定性要求,促进本行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三)结果与过程评估并重的原则。评估工作既注重对案件防控工 作结果的评估,又重视案件防控工作管理过程的评估,推进案件防控工作的常态化、持续化。第二章案件防控工作评估要素第六条根据银行业案防工作办法制定某银行案防工作评估指 标体系,各项评估内容所占权重分别是:案防工作组织 13%,制度及质量控制 15%,案防工作执行 45%,监督与检查 14%,考核与问责13%。第七条案件防控工作组织(13%)1、案件防控管理体系建立情况(权重 5%)。本行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指引要求建立案件防控管理体系。案件防控管理体系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的案防组织架构和清晰的报告路径。 本行应根据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明确案防负责部门和管理架构,制定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案件防控专门制度并报监管机构备案。2、案件防控管理体系开展工作情况(权重 8%)。本行案防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案件防控管理制度和程序召开会议,审 议、监测、考核本行案件防控管理制度贯彻及落实情况。第八条制度及质量控制(15%)(一)定性指标1、制度建设情况(权重 3%)。本行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指引要求制订业务制度和操作细则,制度覆盖全部业务全流程、 明确责任人等,案防负责部门和内审稽核部门应对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反馈相关部门修订制度。2、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权重 3%)。本行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指引要求建立集中授权审批机制,形成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与总行之间、各岗位之间以流程制约和系统控制为主要形式的刚性控制体系。3、人员培训与管理情况(权重 2%)。本行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指引要求建立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合规和职业教育体系; 将员工行为规范纳入人力资源管理,引导员工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对员工中的违规失范行为能否及时开展纠错纠偏和警示教育活动。(二)定量指标1、重要岗位员工轮岗率(%)=报告期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总数/报告期重要岗位员工总数(权重 3%)。2、重点账户对账率=报告期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有效对账户数/ 报告期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总数(权重 4%)。第九条案件防控工作开展质量(45%)1、案件信息报送及时率=报告期实际准点报送信息额/报告期应准点报送信息额(权重 11%)2、案件风险排查与堵截率=报告期排查、堵截案件金额(件数)/ 报告期实际发生案件金额(件数)(权重 12%)。3、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报告期案件损失总额/报告期亿元资产总额(权重 11%)。4、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实施案件率=报告期内部人员作案件数/报告期案件总数(权重 11%)第十条内审稽核监督检查(14%)1、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权重 7%)。本行内审稽核部门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指引要求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并加强 对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建立内控制度的自我 完善体系;2、整改情况(权重 7%)。对经由稽核部门发现的问题被评估机构是否能够进行延伸检查,彻查风险、及时整改,明确提出责任处理意见。第十一条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13%)(一)定性指标追究制度建立情况(权重 5%)。本行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指引要求建立案件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应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机制,强化员工参与案件防控工作的 激励引导。(二)定量指标案件问责率=报告期案件实际问责人数/报告期应问责人数(权重8%)。第三章案件防控工作评估程序第十二条自我评估(一)收集基础信息。本行案防负责部门在评估之前,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现场评估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外部司法部门的协查通报, 各种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等。本行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与案件防控评估有关的信息上报案防负责部门。(二)筛选和收集信息。案防负责部门应当对自行收集与各部门及 人员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 控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进一步了解的评估信息。(三)在评估信息不够充分或其他需要进一步核实、甄别的情况下, 案防负责部门可以通过与本行的各级管理层和本行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估信息。(四)结果确定。在综合分析评估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 本行的案件防控状况,案防负责部门按照评价标准与评分原则分别给出各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实际得分,汇总后得出自我评估总分。(五)本行于每年一季度定期完成本机构上年度自我评估,并于一 季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自我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报送相应监管部门备案。第四章案件防控工作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三条案件防控工作评价结果等级分类:综合评分 85 分(含)以上。评价结果为绿牌,说明被评估金融机构案件防控体系健全,案件防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案件防控成效显著,当年没有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综合评分 70 分(含)以上 85 分以下。评价结果为黄牌,说明被评估金融机构案件防控体系比较健全,虽然存在个别缺陷,但未对 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和案件防控有效性产生较大影响。案件防控规章制 度得到有效执行,防控案件成效较好,当年没有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综合评分 70 分以下。评价结果为红牌,说明被评估金融机构案件防控体系存在严重漏洞和缺陷,案件防控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风险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屡查屡犯的违规违纪问题 较严重,业务经营安全性面临较大的风险,且当年该机构发生案件或 责任制规定追究责任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监管部门规定对高管 人员追究责任案件的,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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