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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对账的制度篇一: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 (转载于: 小 龙文档 网:银监会关于对账的制度)XX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我行对账管理,规范对账业务操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XX年第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XX】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与分行;分行与支行、我行与客户;我行营业网点中营业部与综合业务部;我行各营业网点与各级管理部门(含二级机构)、各管理部门之间以及我行与其它发生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的单位之间对账等。其中: (一)各营业网点是指营业部及各支行; (二)各级管理部门是指总行(或分行)的计划财务部、资金运营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以及结算中心、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 (三)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是指办理同业存放、拆放、转贴现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对账业务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卡(折)、内外账核对相符。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在对账工作中,分、支行及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认真履行其对账职责。 第五条 总行会计部负责支付结算及核算业务对账工作制度的制(修)订、对账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考核。稽核部负责支行对账数据的收集、统计按季上报。 第六条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客户经理落实对信贷类公存客户未返回对账回执的账户进行催收;对贷款(含应收利息)、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及垫款、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七条 个人业务部负责组织落实对个人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理财账户、POS账务、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八条 资金运营部负责组织落实贴现、转贴现、债券投资、买入返售债券和卖出回购债券的对账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我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对账工作。 第十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组织本部门客户经理落实本部门中小企业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抵质押物等业务的内外部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中心负责呆账核销、待处理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已核销贷款的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部、科技部、保卫部负责我行固定资产的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 各支行根据对账要求负责本支行的对账工作。支行行长(或副行长)要加强对对账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对账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会计经理是支行对账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督促对账工作的进展、及时整理统计收回的对账回执。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账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对账范围及对账内容 第十五条 对账范围包括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对账、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本行会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对账。 第十六条 对账内容 (一)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存款、贷款、保证金等。 (二)本行与人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含存款准备金)、存放、拆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与支出等。 (三)支行前台与综合业务部对账内容包括贷款余额、表内及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出保函、表外备忘科目核算的抵质押物、有价单证、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 (四)支行与总行资产管理中心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抵债资产、不良非生息资产(其他应收款中的诉讼费等)。 (五)总行结算中心与资金经营部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贴现 票据、转贴现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应计利息、拆出和拆入境内同业款项等相关账务的核对。 (六)个人部与结算中心对账内容包括:POS与ATM账务、ATM长款,银行卡手续费的账务核对。 个人部需要核对的账务:个人理财账户台账与综合业务系统“各支行销售明细查询表”核对。 第四章 对账方式及时间要求 第十七条 对账方式采取随时对账、重点对账、定期对账和不定期对账四种方式。 第十八条 随时对账方式包括: (一) “银企通”手机短信对账:“银企通”短信业务主要服务于公存客户,可以实时或定期向对公签约客户提供账务信息、重要提示、账户余额变动提醒、企业对账信息等业务。 单位存款账户余额经常或长期保持在30万元以上的结算单位必须与我行签订XX银行银企通短信业务签约协议(以下简称“银企通协议”),与我行签订“银企通协议”的对公客户,账户发生变动时即时向签约手机发送对账信息。 (二)业务发生较为频繁的单位,存款分户账页满页或开户单位主动要求对账时,随时将分户账页发给存款单位逐笔勾对,查清未达。 (三)“小管家”手机短信对账:与我行签订XX银行手机短信服务业务协议的个人客户,账户发生变动时即时向签约手机发送对账信息。 第十九条 重点对账方式包括:电话热线查证 对账工作落实对账“双热线”制度。对账“双热线”制度是指对开户单位的大额出款和走账,应认真落实“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 开户单位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与开户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双热线”查证,查证时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包括查证时间、查证电话、查证人员等,并将查证内容记录在支付票据背面空白处。 “双热线”查证时只能按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上记录的电话进行查证,不能按持票人提供的电话进行查证。若开户单位电话变更,应及时更改我行留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定期对账方式包括按月核对账务、按季核对账务和按年核对账务: (一)按月核对的账务 贴现票据、转贴现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应计利息、拆出和拆入境内同业款项等,由结算中心负责内部与资金管理部门核对一致。 (二)按季核对的账务 篇二:银监会四项重点,八个禁止 四项重点 重要岗位员工轮岗 对账 内审 柜台禁止性行为 一、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柜台业务的风险控制,强化柜员和授权人员的合规操作,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柜员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复制、盗用、超权持有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2将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办理业务。 (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违反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三)办理具体柜台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柜员办理本人业务;2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3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4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5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6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7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8柜员对明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四)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不核对企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身份;2受理个人账户开户(卡)申请或开通网银时,不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 (五)银行账户管理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获取客户密码,泄露、擅自修改客户信息;2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3通过本人、他人账户IJ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4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5空存、空取资金。 (六)业务授权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授权;2不审核凭证授权;3不核实业务授权;4超权限授权。 (七)对账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制度规定不允许参与对账的人员参与对账;2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3不按规定处理存在问题的对账回执。 (八)授信方面,不得采取以下手段套取银行信用: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2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3违规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等。 二、凡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严厉处罚: (一)各银行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违规操作人员须立即离岗,依据银行机构内部违规处罚规定,按该行为处罚高限进行处罚,同时对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各级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对 违规操作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的同时,要对有关管理人员问责,并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可视违规情况对存在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暂停新业务准入等严厉手段,督促违规机构限期整改。 (三)因上述违规行为引发银行业案件的,应按照案件问责办法对违规操作人员、有关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及机构严肃问责,并从重或加重处罚。 篇三: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 一、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意见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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