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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组织管理中,常常忽视人这个关键因素;特 别是对于劳动者的核心问题工资的管理存在误区,致使在工程项目的 劳务分包中,出现了较为严重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据统计拖欠民工 工资 70%以上发生在建筑业。公司近每到年底年前两三个月就开始要求各 分公司、项目部对于民工工资发放要提前做好计划,合理安排,要按时将 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不要出现年前民工因为工资问题到甲方、公司、政 府相关机构上访,可是为什么近两年还出现民工因为工资问题上访呢?我个人认为两方面因素:一、市场因素;二、自身因素一、市场因素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筑市场,由于竞争激烈,建筑施工企业低价 中标已是一种趋势。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在保证质量、进度目标的前提 下,如何控制施工成本成为施工管理的中心课题。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对 待这个问题时,没有从自身出发,切实从组织、技术、管理等方面加以落 实,而是将建筑成本的压力简单分解到包工队,把参与施工的包工队的利 润空间逼到底线。而包工队在施工组织、工序、方案等工作节点上稍有不 慎,就会造成工费的亏损。而这个亏损包工头又会将其转嫁到农民工身上 最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2、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形成 自己的竞争优势,利用垫资、让利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同时,建设单位 也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借建筑单位施工任务缺少达到完成项目的。 因此促使许多建设项目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开工,施工过程中,一但出现 资金供给问题,就会造成建设单位拖欠总包单位的工程款,总包单位拖欠 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分包单位拖欠包工头的劳务款,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 资的债务链。这个连环的债务链就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3、建筑施工客观存在的季节性、流动性、时间性决定了建筑用工的 特性,加之降低施工成本的要求,临时用工、周转用工、项目包工等是目 前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的基本途径。由于用工的多样性,建筑施工企业客观 上难以规范用工制度,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制度工作时间的确认等。为了 回避这些矛盾,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简单地以包代管,试图用单一的手段处 理复杂的事务,结果出现了违法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的现象。加之建筑领 域劳动力供大于求等因素,使得包工头成为处理农民工工资的关键所在, 而企业成为被动的主体。鉴于此,包工头出于经济利益的关系,拖欠和克 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二、自身因素(个人认为在我们单位这是主要原因)1、分公司、项 目部负责人对民工工资问题认识不够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首先没有从 法律上认识到农民工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认为只是简单的纠纷。国家 劳动法中特别指出了:“用人单位或雇主拖欠民工工资如同拖欠其他劳动者的工 资一样是违法行为。”其次对于民工欠款问题认识不深,没有认识到民工工资的重要性。民 工讨要欠款不仅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及办公,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还可 能丢失的之不易的市场(许多业主都有规定,如果出现此类现象将给与清 退),另外事情闹到政府机关出面,受损的肯定是公司,首先会让公司出 钱然后再谈论和解决问题,其次可能影响到工程正常招投标(省内、省外 招投标都必须开具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有了拖欠民工工资不良记录后 不开具证明,我们都投不了标,这样公司将如何生存?2、对于工程存在 层层分包的现象不清楚目前公司工程项目除了清包外,大部分项目都是专业分包给有资质的 施工队伍,但是有时候专业分包队伍又把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 活分给民工做,这样层层分包,他们靠分包谋取利益,有的分包方与下面 的互不见面,发包方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一到,分包人就溜,造成下面的民 工完成工程后拿不到工资的情况,而我们的负责人队这种情况却不是很清 楚。3、对于施工队用工是是否规范不清楚“包工头式用工”基本为目前用工的主要用工形式:施工队老板虽然 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但是老板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就算签订协 议内容也极不规范,没有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支付时间;个别的劳务条款还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我 们的负责人应该要主动去了解并督促他们签订劳务协议,这方面我们是有 经验教训的。4、对于支付给施工队的工程款的去向掌握不够目前,分公司、项目部往往是按照工程进度给施工队拨付工程款,但 是对于工程款是否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是否挪用到别的地方了解不够 现在许多施工队同时在好几个单位施工,就存在资金互相挪用,如果出现 一个项目甲方资金不到位,就可能拖累其他项目,造成施工进度上不去以 及拖欠民工工资。因此各分公司、项目部要掌握资金的去向,如果出现我 们项目上的资金被挪用了要及时制止。二、控制措施1、在政治和法律的层面上提高思想认识,增加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自 觉性。既要从政治层面上提高认识,同时也要从法律层面上有明确的认识: 一是农民工进城务工后,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 位或雇主形成劳动关系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二是劳 动者的工资不仅是劳动行为的终极目的,而且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 的依靠,对于劳动者及其社会稳定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是主动、及时 合理的支付给劳动者报酬不仅对企业信誉、市场维护有很大的帮助,同时 也是一个企业实力的体现。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自觉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应是义不容辞的社会和法律责 任。2、强化分公司、项目经理的管理责任,加强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力度。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工程项目的组 织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公司与分公司承包人签订经济经营承包合同时 专门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应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要求负责人加以重视和落 实,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扣承包兑现奖、先进评选一票否决。劳务分包过程中,项目经理应认真地对承包人的身份、施工组织能力 信用、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审核;也要认真落实农民工的管理措施,以维 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对于项目劳资管理做到事前布置、事中落实 事后督查。决不能以包代管理、管而不实,让农民工的管理放任自流,使 项目的劳资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在作业任务,劳 动力人数,进度要求及进场、退场时间,双方管理责任,奖励与处罚等基 础上,一定要增加劳务费计取、结算和发放的内容,从根本上完善这项工 作。通过强化项目管理,使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达到目的明确、责任 清晰和便于操作的目的。3、加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达到降低人工成本的目的。考虑到施工 企业组织施工生产的特殊性,以及人工成本等因素,对于农民工的实行动 态管理十分重要。农民工是一个松散的4、建立工资固定发放制度,控制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环节。为了降低 施工成本,劳务包干已是建筑施工组织中控制人工成本的有效途径;但是 劳务结算是以工程量结算为基础,所以两者之间存在一个不能同步的问题。因此,如果按照惯例进行适量适时 估算,不论农民工的工资是以计件、计时或其它方式进行结算,常会产生 超付、少付等现象,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很容易出现混乱,产生争议和纠纷 问题。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工资固定发放制度,每月按工资表及最 低工资标准先行支付基础工资,然后根据施工进度及工程量的完成情况, 按农民工实际完成工作量再支付超出部分。这样做可以达到三个目标。一 是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稳定了施工队伍,保证了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是达到了政府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要求,保证了社会稳定;三是有 利于与包工头理顺关系,也有利于理顺包工头与农民工的关系,并可及时 完善、清晰地进行工程量结算,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回避因包工头而 产生的劳务性经济风险。5、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大家都知道,对于新建需要到政府机关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都要 交一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工程完工后进行返还。公司除了有部分是新 建项目外,大部分项目业主是不需要办理施工手续的,对于这些项目可能 就没有上缴民工工资保证金,但是分公司、项目部可以自己建立民工工资 保障金制度。方法一是:在每期计量支付中扣除 2%作为施工单位支付该 费用的保证金;方法二是开工前按照合同造价金额的2%一次性上缴(这两 种方法双方可以商谈,但是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待颁发工程交工验 收证书后 6 个月内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并提供证明后予以退还 如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拖欠了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建安公 司有权从保障金中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6、农民工工资采用公示制度。7、做好资金计划,明确责任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工作贯 穿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并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因此,对资金 的使用及管理,必须建全组织和措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实行资金管 理。分公司、项目部做好预算及资金的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有的放矢, 防范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另外分公司、项目部对于对于施工队上报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 工程进度上报进度预算,进度预算审核后才能按照审核数据支付,现在工 程款相当一部分是根据印象大估想象进度,这是没有依据的,这样做的结 果有可能款项超付。在支付工程款时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建筑工程劳务费 一般占到工程造价的 20-25%左右,这样分公司、项目在给施工队支付进 度款时可以按这个比例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等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再支付 剩余款项,这样可以避免施工队将工资挪做他用。 8、加强民工合同管理, 规范用工行为。为了维护工程(劳务)分包队伍中农民工的权益,分公司、项目部应必 须监督劳务分包商及时完善用工手续,李纯案、李振签订用工合同,按时 足额发放民工工资,避免出现用工纠纷,在发放民工工资方面,鼓励项目 直接代发工资的做法。为了规避风险,企业应对分包商的债权、债务实施 了解,督促分包商及时清还设备租赁费、材料费等;严禁项目部为分包商 提供各类担保,严禁分包商以项目部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禁止分包商刻制带有总包单位 名称字样的印章,严格控制使用项目部相关印章的范围。同时,明确规定 与分包商的结算、付款程序,严格结算、付款审批手续,坚持按合同办理 结算,不得超付,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要督促劳务用工及时 清算。9、严格执行承包商考评制度建安公司对于承包商都有严格的考评制度,分公司、项目部对于是使 用的分包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要从施工队的信誉、 信誉、技术、资金等方面严格考察,禁止使用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以及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对恶意 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及施工队负责人,坚决清退,并 在以后禁止使用。10、要学法、知法、用法分公司、项目部对于农民工资问题要重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款,不准拖欠民工工资,同时组织员工要学法、用法。如确实发生施工 单位欠薪行为,首先要向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 部门指令该单位及负责人支付。如仍拒不支付,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1、拒不支 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贰万元以上的; 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制定农民工讨薪预案分公司、项目部首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证不拖欠民工 工资,但是不排除有些施工队恶意欠薪导致民工群体上访,这时如果提前 制定有讨薪预案就不会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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