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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武家嘴船厂合同管理制度3(定稿) 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奕淳武家嘴造船总部(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机制,预防合同纠纷,规避风险,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依据合同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三个基地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管理等事项,包括合同订立前的申请、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 本合同管理制度采用列举方式,其未尽事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总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负责人指的是部门正职领导,没有正职领导的为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实行对公司职能部门授权制,各部门、三个基地除公司授权签订的合同外无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力。 (二)过程控制原则:合同谈判过程中至少两人参加,并提供相关的谈判记录;对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物资采购,应有财务部、合同管理员参与;同时合同责任部门应对合同执行的全过程实行过程控制,以保证合同的合法履行。 (三)效率原则:公司合同管理应在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实现效率与监控的平衡。 (四)责任原则: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紧扣,相关合同管理人员职责、权限明确,合同的实施应有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廉政合同的,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划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司合同授权及管理工作; (三)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需其核准的重大合同; (四)负责未授权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 第九条 总部分管副总经理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规,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二)负责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 (三)负责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合同相关事宜。 (四)办理或委托中介机构处理合同纠纷事宜;向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进行法律咨询,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 第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事项,其具体权责由总经理采用授权委托书或有关制度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置合同管理员进行合同管理,其职责是: (一)起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规范公司日常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 (三)负责公司合同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根据承办部门(人员)提供的对方当事人相关资料,确认合同签订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有关信用条款是否符合客户的资信评级;对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严密性进行审查,防止不合法、不合规、不严密的合同出现。 (四)指导、协助合同经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公司重要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五)检查、督促公司所签订合同的全面履行。 (六)对合同订立、履行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或通报,并积极提出建议。 (七)对发生的合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查明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八)对公司签订的合同登记、分类保管,建立健全合同台账(见附件 一),按月向有关领导报送当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按季度报送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对已履行的合同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九)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 (十)办理公司合同的报批、修改、履行等事项工作。 (十一)负责对公司相关部门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指导和考核工作。(十二)指导、检查、监督集配的工作。 第十二条 基地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是该单位合同管理的第一负责人,经公司授权对外签订相应合同,并负合同管理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基地、职能部门可以视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其职责对照公司级合同管理员执行;基地、职能部门更换合同管理人员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更换该合同管理人员的理由及新任合同管理人员简历一并报公司办公室,经办公室同意后才能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的职责为:(一)对指定业务进行前期调研、比价、对方资信调查、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或其他交易所需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并负责核实。 (二)准备合同文本、组织合同谈判、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其中合同谈判以商务谈判为主,技术性谈判由公司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参与。 (三)提请有关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合同,并按程序报批。 (四)及时跟踪和核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员汇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 (六)依据有职权的领导的指示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转让事宜。 (七)保管合同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资料,按规定将签订的合同文本编号 (见附件三)分送相关管理部门和领导审批,并按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合同管理员存档。(八)依规定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收付条款的订立和执行,控制资金的使用; (二)负责对合同标的价格的审查;(三)没有合同,不得支付任何款项;(四)监督合同业务归口部门正确履行合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职责如下: (一)参与支出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工程类、物资采购类、生产服务类等合同的询价、谈判、签订审查、履行等过程; (二)对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履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处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四)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廉政问题承担监督责任。(五)对仓库的进、出、存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分类及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签订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联系、洽谈合同,但不得以其部门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分类表第四章 合同订立权责的划分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的权责划分,见下表:类别审批人序号类别审批人一劳务、人事类四外协:吊、拖、泊劳务类分管领导10万以下分管领导中层干部总经理10万50万(含10万)总经理一般人员分管领导50万以上(含50万)会签二采购类五其他类(一)固定资产(一)技术合作1000元以下分管领导5万以下分管领导10002000元(含1000元)分管领导5万以上(含5万元)总经理2000元以上(含2000元)总经理(二)协外(二)船用物资5万以下分管领导100万元以下分管领导5万以上(含5万元)总经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会签(三)拖、吊、泊(三)固定资产以外50万以下分管领导10万以下分管领导50万以上(含50万)总经理10万50万(含10万)总经理(四)保安、培训50万以上(含50万)会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人员及职能部门不可将单项合同进行分拆,以规避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的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为该合同的主要责任人,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情况负责。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终止对某类合同授权签订的行为。第五章 合同签订程序第二十四条 流程:合同签订流程图(见附件四)。第二十五条 重要合同由经办单位送总经理审核,需送办公会核准的重大合同,由总经理负责报批。 第六章 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应认真对合同草拟文本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合同经办单位对合同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应予以重视和采纳。对合理意见不予采纳而造成损失,将对合同经办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时间紧急等特殊的前提下,经总经理及分管领导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批准急办的事项,合同经办人员应立即做好登记、留存等工作,可按指示先行办理,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通过结算管理等方式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和控制,严格执行有关付(收)款的规定,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合同,或不符合其他合同审查部门的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应当拒绝办理付(收)款业务。 第三十条 合同经办部门签订的合同,其交易事项不得为法律所禁止。限额以上的合同,应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查,重大合同须会签。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审查时间,一般合同为两天,重大、疑难合同为五天。第三十二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可在招投标过程完成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直接附评标意见单或中标通知到合同管理人员处盖合同章,完成合同签订过程。第七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 第三十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和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代表人,并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依据。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超越职权或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合同签字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即时能履行完毕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 合同文本,要求主要条款完备,内容具体合法,用语标准,文字解释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三十七条 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条款和要求,有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的应优先采用。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二百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合同,五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承揽合同,五十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原则上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对没有采用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合同应当采用议标、比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订立。签订五十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合同及五十万元以上的生产服务类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十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如合同规定必须支付预付款,应要求对方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合法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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