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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2级)。不完全性失语。中度外伤性癫痫。脑脊液漏不能修补。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肝切除1/2以上。胰切除1/2以上。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尿道瘘不能修复。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双手掌缺失50%以上。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2.7七级残疾轻度智力障碍。三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中度尿崩症。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面部轻度毁容。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双眼低视力1级。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舌体缺失1/2以上。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器质性失音。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一肺叶切除。肺功能轻度损伤。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肝切除1/3以上。轻度肝功能损害。胰切除1/3以上。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结肠大部分切除。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一侧肾切除。肾损伤性高血压。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双手掌缺失30%以上。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2.8八级残疾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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