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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文平的委托,指派李文阁、 赵景农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代理人接受委托 后,了解了有关事实,调查了相关证据,走访了多位医疗领域的 骨外科专家,现结合法庭调查时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 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一、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王文平自2012年12月30日受伤入住被告陇南市第一人 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被告的医务人员对原告伤情的诊断结果为左 侧腕关节及踝关节扭伤,这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4页) 中就有所记录。住院4天后医务人员要求原告出院到家疗养,在 每个人的意识中,脚腕扭伤并不要紧,休息一段时间便可痊愈。 出院后,原告一直感觉左脚脘疼痛不止,于2013年3月12日到 被告处复查,查出原告左跟骨陈旧性骨折。原告随寻找被告要求 协商解决,但被告一直推诿不予解决,致使原告错过了最佳治疗 时机。疼痛难忍的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 兰州军区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显示,左跟骨骨折后11个月, 左跟骨骨折畸形愈合、左跟距关节炎,建议做跟距关节融合术。这份诊断病历中记录,“左跟骨骨折后11个月”,从原告第一次到被告处就诊即2012年12月30日距离2013年10月16日差 不多就11个月。由此可见,被告的医生第一次检查时的误诊, 被告的医生没有尽到医疗诊治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的漏 诊的医疗过失行为。由于被告接诊医生对原告病情的误诊,使得 原告左跟骨骨折后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造成了原告左跟骨 骨折畸形愈合、左跟骨关节炎。原告左跟骨骨折畸形愈合及左跟 距关节炎是由于被告医生的过失医疗行为引起的。原告的损害后 果与医生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原告的自身损伤的存在 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诊断是治疗的前提,把骨折当扭伤来 治,让患者疗养,就是诊断错误。如医院对原告的损伤进彳丁及时 正确的治疗,也不会出现现在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这就足以说 明原告现在的损伤和医院的误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由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原告提交的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4页)、陇南市第 一人民医院2013年3月12日CT报告单、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 军区总医院门诊病历及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这四份证 据,明显证明了被告医院对原告在2012年12月30日诊疗时存 在的过错。从被告医院于2012年12月30日的病历记录可知, 被告医院给原告的诊断结果是左侧腕关节及踝关节扭伤,被告医 院2013年3月12日的CT报告单记录原告系左跟骨陈旧性骨折。 第一次被告诊断是左侧腕关节及踝关节扭伤,时隔三个月,第二 次被告诊断是左跟骨陈旧性骨折。很明显这左侧腕关节及踝关节 与左跟骨的差距之大,可知这是误诊。后原告于2013年10月 16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就诊,医院的门诊 病历中记录左跟骨骨折畸形愈合、左跟距关节炎。从以上四份病 历中可知由于被告的误诊引起原告第二次、第三次治疗,在期间 原告忍受了剧痛,同时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根据侵 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由被告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赔偿责任。三、被告应对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的后果。第 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 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 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 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被告主张没有过失行为,请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即要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是合法有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 54条、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告王文平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提供了职 业证明,误工费应按该行业标准计算:1、医疗费:11537.57元 减去新农合报销的2904.3元余8633.27元;2、误工费:150元 /天X420 天=63000 元;3、护理费:80 元X90 天=7200 元;4、 交通食宿费:2000元;5、精神损害赔偿费用:50000元;以上 合计 130833.27 元。五、原告的损伤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给原告带来的伤害和痛 苦是无可弥补的。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原告左跟骨骨折后畸形愈合、 左跟距关节炎,这样严重的损害结果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只是因 为被告失职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 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现在正是创业奋斗的好时候, 现在却成了一个残废人。原告还很年轻,还有很多重要的事情需 要他去做,还得养活父母妻儿,支撑着一个完整的家。由于被告 的医疗过失行为,给原告的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原告带 来的一系列难以忍受的疼痛和生活行动的不便以及心灵上带来 的痛苦,这就足以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就应该对 这种过失行为负责,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第一,如果没有被告的误诊行为,原告的损害就 不会发生,被告的误诊行为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第二、被告应 对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医院过错明确,由 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误诊的事实,无需周折进行鉴定增 加案件处理的复杂程度。第四、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及精神损 害赔偿请求是合法有据的。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采纳。代理人:李文阁、赵景农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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