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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管理制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建立便携仪发放室,通防工区负责配备专人发放便携仪。 2、通防工区负责每10天用标准气样校正、维修一遍。并严格执行仪表强检标校制度,按矿制定的标校计划,按时送国家安全监察局授权的计量单位强检标校。 3、便携仪必须编号管理,通风工区负责建立台帐,便携仪的编号应与出厂编号相对应,并存档管理。 4、按规程规定,下列人员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爆破工、安全监测工、采掘机司机。 5、便携仪发放人员必须对升井的便携仪及时检查、充电、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充电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便携仪充满电以后要及时从充电器上取下,防止过充电。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6、严禁其他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7、便携仪每10天校正一次,由通风工区负责建立便携仪维修校正记录,并存档管理。 8、下列地点必须悬挂便携仪: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采煤机、掘进机、掘进工作面、井下电气焊、烧焊的地点。便携仪的悬挂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9、携带便携仪的人员必须自觉爱护仪器,不得故意损坏,不得在井下私自拆开或调试,不得放在有淋水的地方。当井下便携仪出现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便携仪使用完后,及时交还发放室,不得将便携仪私自存放在换衣箱内,严禁私自转借给别人。 11、发放人员不得私自向外单位人员出借,上级领导下井携带便携仪时,必须由有关领导介绍,方可出借,并进行登记。特殊情况需佩带的,由分管领导批准,报通防工区备案。 12、处罚 凡是丢失或故意损坏便携仪的,按原价赔偿;凡是因保管不善而造成便携仪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罚款50200元。 符合携带便携仪的人员入井时不随身携带的,一律按违章处理,每次罚款50元。 为提高便携仪的使用效率,不符合携带便携仪条件的人员,入井时不得携带;特殊情况确需佩带的,报通防科批准后,方可携带,否则每次罚款50元。 因维修人员维修不合格造成使用不正常的,每次罚维修人员50元。 便携仪发放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凡是由发放人员不负责造成便携仪丢失或损坏的,由发放人员按原价赔偿。 凡是因没有及时维护标校、充电或过充电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罚发放人员50元。凡是因发放人员私自出借到外单位人员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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