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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停车场系统XXX系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BJ-080923B)工程名称: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XXX弱电系统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 系统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一、 工程地点: 。二、 项目名称: 系统工程 。三、 承包范围:XXX系统工程的深化设计、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保修等服务。第二条 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一、 工程总造价设施总造价为:RMB 元(大写: ) ,本造价为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包干价,即除甲方另行修改增减外,费用将不予调整,甲方增减内容,工程量核实计取,单价按本合同附件单价执行。二、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三、 合同工期1、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书后, 20 天(日历天)内完成该项目工程施工和系统调试。2、如遇到下列情形发生,则工期顺延:(1) 由于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重大工程量变化和修改,致使乙方无法按原计划连续施工;(2)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3) 因人力不可抗力影响工程进度,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及地震等;(4) 甲方借故不签证,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5) 甲方资金不足,导致停工、窝工;(6)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7) 甲方的其它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3、乙方若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如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4、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5、因政策调整而停、缓建的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如果该政策属于甲方原因引起且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赔偿给乙方。第三条 合同款支付与付款方式一、 合同款支付:1、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60%预付工程款。2、整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45%工程款。3、合同总价的5%为保修期截流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4、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审核完毕或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由此导致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二、 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组织做好工程施工准备工作,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批预付工程款后3个工作日内,即&供货手续。2、工程款以电汇、汇票或转帐支票的方式支付,严禁现金支付,支票应填写乙方单位全称,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3、乙方应提供 与甲方结算工程款。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一、 材料、设备供应1、本系统的配置材料和设备,由乙方自行生产或采购供应至本工程工地现场(仓库),交货地点为: 。2、材料、设备代用:根据工程需要,需征得业主和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代用材料规格必须符合或超过原设计所选用的材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报请业主,并在业主同意下作出合同价格相应调整。二、 工程质量:1、乙方保证按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和合同施工,安装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规范。2、工程质量若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三、 检查和反工: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甲方也可要求对任何材料进行测试,乙方必须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此等资料包括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3、乙方应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做好自检记录;四、 施工安全:1、乙方进入工地现场后应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现场管理规定,并应主动与其他施工方协调配合;2、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3、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4、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路线、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5、乙方自行负责因未遵守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后果及经济损失;第五条设计变更一、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须经甲方审查、确认及取得批准,超过原设计规模和标准,须经甲方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的批准文件;二、 甲方原设计进行变更并得到正式批准后,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三、 因甲方需求而对原方案进行变更,需在48小时内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后及时做出调整方案和核算工程量报甲方签证,乙方提供的工程量需以合同单价为准。四、 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第六条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一、 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1、甲方柱工地代表:(1) 甲方应指定柱工地代表(现场项目负责人)。(2) 甲方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其驻工地代表的委任、更替及权限。(3) 在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代表有权入驻工地。当半成品或工程准备工作是在其它地方进行时,甲方代表亦有进入该等地方的权利。分包人要为此权利作出合理的措施,以便甲方代表进行监理工作。2、甲方工作:(1)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技术方案、施工图纸及乙方送审的其他资料后于合理期限内审核及回应须更改的事项。(2)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及隐蔽工程验收。(3)配合处理设计变更而产生的现场协调及管理。(4)协调本系统工程内与其它子系统的工作。(5)组织/安排设备到场验收、安装、联网调试和竣工验收。(6)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与办理工程结算。(7)提供现场设备存放仓库或场地、水电接驳点,费用由甲方负责;二、 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1、乙方驻工地代表:(1)乙方应指定柱工地代表(现场项目负责人)。(2)乙方须派遣有资格的常驻工地总负责人,与甲方代表保持紧密联系负责有关的管理和工作协调。(3)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应通知甲方确认。若乙方代表人在施工过程有更换,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及承诺。(4)乙方代表必须尽心尽力地执行职责,并切实执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的指示。若乙方代表或其工作人员不称职,甲方代表将发出有根据的书面通知。在发出共三次的书面通知后,如情况仍未有改善,甲方有权发出要求乙方撤换该不称职代表或工作人员的意见书。乙方在二天内提出替换建议并须通过甲方确认。2、乙方工作:(1)深化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2)由乙方代表负责每周向甲方报告一周的施工进度情况;(3)按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4)负责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及竣工文件移交甲方;(5)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做到工完场清;(6)工程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工艺或材料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一天内无条件保修。属设计造成系统可用性与甲方要求不符,乙方要给予返修,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工程验收和重新验收一、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覆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2、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乙方须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二、 竣工验收和重新验收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 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在十五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竣工日期的认定:按甲方组织最后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3、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5个工作日内,若甲方未按时协调相关人员接管而导致已验收工程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4、在乙方提出申请验收之日起,若甲方超过45天(日历天)没有组织验收将作验收通过处理。5、当甲方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第八条 保修一、 保修期限:定义为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及业主在验收证书签字之翌日起计算,保修期为 十二 个月。二、 保修责任范围:除业主使用过程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及人力不抗力因素损坏外(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及地震等),凡属软件设计、编程以及硬件接口不匹配等因素造成的系统死机;或系统性能严重下降,使系统非正常运行,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三、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的内容;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内容。四、 保修费用:凡属保修范围内的内容,均无免费保修。五、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支付。第九条 争议一、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2、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起诉。二、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案解决争议,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结果作出后七天内执行,若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作出七天后请当地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违约三、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四、 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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