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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 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那你知道采光权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的吗?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到的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采光权的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 1 小时(房子最底 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 n(a) a-各 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 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 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 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 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 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 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 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 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 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 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 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 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 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 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 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 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 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 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 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 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 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 ;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 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 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 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 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 1 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 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 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 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 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 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 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 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 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 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 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 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 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 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 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 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 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 年 10月 1 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 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 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 3.1.3 条 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 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 小时”。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 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 1.0.5.4 条规定:“适应居民 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 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 条规定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 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 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采光权规定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 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 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 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的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的通 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对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问题, 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判断侵 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 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 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一些长期 审理相邻权纠纷案的法官认为,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采光权”问题 应尽快出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 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 “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 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 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最后, 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 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 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 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 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据一些业内人士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 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 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 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 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 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 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待房屋 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 “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 顾。近年来,因为采光权纠纷而诉诸公堂的报道屡见不鲜:湖北省荆 州市三市民状告城管局,打赢“采光权”官司法院判决侵害方停 止侵权,赔偿 10 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 元,直到停止侵害;湖南省 长沙市一市民赢得“采光权”法院以房屋面积作为赔偿标准,受 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的“遮光”补偿;江苏省 苏州市一市民因“采光权”状告市规划部门而胜诉,但却在要求赔偿 的行政诉讼中败诉,等等。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 金的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采光权”纠纷可以说 是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 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 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007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规定 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物权法第 八十八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 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001年 7月 31日,建设部颁 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 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 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在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 建设部公布的条文说明里,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全国主 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序号20列出:沈阳市南北走向楼房 间距应该为南楼高度的1.7至1.87倍。侵犯采光权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受害 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有了增加(购买 的楼房使用年限是 70 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 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受害人 可以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 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 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通则规定:“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 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联合发布 的G B50180-199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规定:“住宅间 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来确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在农村地区,如果要修建房屋的,是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 基地的,对于农村修建的房屋,同样享有采光、通水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 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 损失。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 一方高度的 0.81.2 计算。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小时,冬 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 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 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 时的标准。”侵犯采光权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受害 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有了增加 (购买 的楼房使用年限是 70 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 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受害人 可以认为是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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