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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 编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完整 正式 规范)编制人:_审核人:_日 期:_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说明:本文是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本文档可直接下载后修改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尽快恢复铁运输秩序, 依据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家铁、合资铁、地方铁、专用铁和铁专用线发生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正常行车, 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 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 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铁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负责保护事故现场,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 依法查处法犯罪嫌疑人, 协助抢救遇险人员。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 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 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后, 有关单、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和部门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 现场铁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单、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险货物泄等事故时, 接到报告的单、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第十_大事故时, 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十_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由相应单、部门作出应急救援响应, 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_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 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铁道部在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 征求有关专家建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经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后组织实施, 并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援。第二十_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由铁道部启动。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应当组建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开通与事发地铁运输企业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 咨询有关专家, 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 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 协调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_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 由安全监管办启动或者督促铁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启动, 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 咨询有关专家, 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 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 由安全监管办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 及时向铁道部报告。第五章现场救援第二十_大量晚点时, 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预计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行车时, 应当尽量将客运列车安排停靠在较大车站, 并组织向站车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等服务。第二十_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大规模紧急转移、安置铁旅客和沿线居民的, 应当及时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必要时可以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进行协调。第二十八条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集装备设施、物资材料、交通工具、食宿用品、药品器械等救援物资。铁运输企业各单、部门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 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延误救援工作。物资调用超出铁运输企业自身能力时, 可以向有关单、部门或者个人借用。第二十九条事故涉及货运列车时, 货运部门应当迅速了解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的货物装载情况, 组织调集装卸人员和机具清理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装载的货物, 处置事故列车挂运的险、鲜活易腐等货物, 编制货运记。第三十条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 救援列车应当在接到出动命令后30分钟内出动, 到达事故现场后, 救援列车负责人应当迅速确定具体的起复作业方案, 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开展起复作业。救援列车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作业时, 应当连挂机车。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分头作业时的指挥, 由现场总指挥协调分工后各自负责。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在同一个作业面集中作业或者联动作业时, 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或者由现场总指挥指定人员负责指挥。救援列车在电气化区段实施救援作业时, 应当在确认接触网工区接到停电命令并做好接地防护后方准进行。起复动车组、新型机车车辆等, 应当使用专用吊索具。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需要通信保障时, 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根据需要立即启用“117”应急通信人工话务台, 组织开通应急通信系统。事故发生在站内, 应当在30分钟内开通电话、1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事故发生在区间, 应当在1小时内开通电话、2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并指定专人值守, 保证事故现场音频、视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信息采集和传输。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铁设备设施损坏时, 有关专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 拆除、拨移和恢复接触网, 及时架设所需照明, 调集足够的救援队伍、材料和机具, 积极组织抢修损坏的线、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设施, 协助事故机车车辆的起复。对可以运行的受损机车车辆进行检查确认, 符合挂运条件的方准移动, 必要时派人护送。起复作业完毕后, 应当迅速做好开通线的各项准备。第三十三条事故遇有装载险货物车辆时,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采取确保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措施后, 方可开展救援。险货物车辆需卸车、移动或者起复时, 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作业, 及时清除有害残留物或者将其控制在安全范内。必要时, 由安全监管办协调环保监测部门及时检测有害物质的害程度, 采取防控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 设置现场警戒区域, 阻止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 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 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负责事故现场旅客、货物及沿线滞留列车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三十五条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 有关单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并及时移交事故调查组。因应急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 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 并做出书面记。任何单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不得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第三十六条事故救援完毕后, 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进一步确认无伤亡人员遗留, 拆除、回收、移送救援设备设施, 清除障碍物, 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 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 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开通线, 尽快恢复正常行车。第六章善后处理第三十七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依法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 组织妥善做好现场遇险滞留人员食宿、转移和旅客改签、退票等服务工作, 以及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以及抚恤丧葬、经济补偿等处置工作。负责收取伤亡人员医疗档案资料, 核定救治费用。第三十八条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 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救治、丧葬等临时费用, 待事故责任认定后, 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九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应当由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由其家属或者铁运输企业存放于殡葬服务单, 或者存放于有条件的急救、医疗卫生部门。尸体检验完成后, 由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知名尸体, 由法医检验后填写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经核查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 经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人批准, 刊登认尸启事, 刊登后10日无人认领的, 由县级或者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处理尸体。第四十条事故造成境外来华人员死亡的,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通知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尸体处置事宜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或者公安部门应当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第四十二条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应当进行统计。借用有关单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 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并适当支付费用, 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合理赔偿。第四十三条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时, 可以协商解决, 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进行调解, 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四条属于肇事方责任给铁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由肇事方赔偿。第四十五条因设备质量或者施工质量造成事故损失的, 铁运输企业有权依据事故认定书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损失。第四十六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 现场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于5日内形成书面报告, 并附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证据材料, 按事故等级报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备案。由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组织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对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进行评价认定, 总结经验教训, 制定整改措施, 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办法。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七条铁运输企业及其职工反本规则规定, 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或者迟报、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 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反本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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