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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二、货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三、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第二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收文件一、企业所得税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9.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10.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11.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精选文档二、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三、货劳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四、财产行为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2.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文件解读一.财税200959号(一)重组形式哪些情况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资产重组,这些形式与我们日常理解的形式有什么不同?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二)支付方式精选文档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三)特殊重组的共同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四)法律形式改变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五)债务重组税务处理1. 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2.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3. 特殊性税务处理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精选文档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六)股权收购税务处理1. 一般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2.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3. 特殊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七)资产收购税务处理1. 一般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2.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收购企业购买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精选文档3. 特殊性税务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八)企业合并税务处理1. 一般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3. 特殊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限额内被合并企业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九)企业分立税务处理1. 一般性税务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精选文档(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2.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3. 特殊性税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十)涉及境外重组税务处理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精选文档(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十一)其他税务处理事项1.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2.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3.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二、财税2014109号及2015年第40号公告“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三、财税2014116号及2015年第33号公告精选文档(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四、2015年第48号公告(一)重组当事各方的规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重组商业目的说明1.重组交易的方式;2.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3.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4.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5.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三)分步交易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四)后续管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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