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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9日法释2021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1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司法解释作如下修改: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1.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2.将第二条修改为:“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3.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4.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应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假设干规定?1.将引言修改为:“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2.将第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以下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创造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创造创造创造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创造创造创造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3.删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创造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辩论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6.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7.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1.将第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2.将第三条修改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侵犯商标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将第五条修改为:“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其他情形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5.将第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一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6.将第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已经过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1.将引言修改为:“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解释如下:2.将第一条修改为:“以下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著名商标或其主要局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3.将第二条修改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或其主要局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当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4.将第三条修改为:“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5.将第四条修改为:“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6.将第六条修改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7.将第九条修改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拟,二者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异。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拟,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8.将第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那么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局部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9.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效劳,是指在效劳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效劳。商品与效劳类似,是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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