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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编号: 保 理 商:XXXX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 (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 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 XXXX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咨询。鉴于: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可为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商贸服务(简称“保理服务”);2、乙方是一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因经营需要,有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理服务。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本协议由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两部分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 服务范围本合同中,乙方选择由甲方提供以下保理服务(打选择):1、应收账款融资;2、应收账款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信用风险担保;5、其他。第二条 保理专户甲乙双方同意开立或指定以下账户为保理专户,用于收取债务人应收账款回款,乙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里面明确载明本保理专户为唯一的回款账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通过其他任何账户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债务人处收取任何款项: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三条 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详见附件三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可以将其不断形成的应收账款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连续转让给甲方。第四条 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甲方为乙方核定一定金额的债务人信用担保额度,具体额度以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的约定为准,甲方在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范围内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第五条 保理融资利息及管理费1、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融资利率为年化%,利息自融资款实际拨付之日起算,如果因债务人信用风险原因导致甲方在保理融资到期后且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如有)届满未足额收回融资本金,则利息计算至保理融资到期日且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如有)届满之日(含)止;如果非因债务人信用风险原因导致债务人未付款(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反转让情形),则利息计算至甲方足额收到债务人支付的全部应收账款或收到乙方偿还的保理融资款项及全部相关费用之日(含)止。2、利息的支付方式如下(打选择):在甲方支付保理融资前由乙方一次性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由乙方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每月支付一次(当月 日),由乙方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其他方式: 根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最后一期利息利随本清。3、乙方应按照保理融资金额的%向甲方支付保理管理费,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的约定为准,管理费在甲方拨付保理融资款前一次性支付。4、甲方收取本条约定利息和管理费的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六条 保理融资款收取账户乙方指定如下账户为其收取保理融资款的唯一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七条 宽限期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宽限期为保理融资到期日起天,除非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反转让情形,否则,宽限期届满后,甲方在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范围内无权向乙方进行追索。若发生反转让情形,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进行追索,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反转让应收账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反转让价款。第八条 保理融资额度甲方在综合考虑乙方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应收账款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为乙方核定一定金额与期限的保理融资额度。乙方有权在核定的金额与期限范围内,一次或分多次向甲方提出应收账款转让及保理融资申请。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额度的金额与期限,以甲方签发的保理融资额度核定通知书的记载为准。保理融资额度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融资额度期限或重新签订保理合同。第九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1、甲乙双方约定本次保理合作采取以下形式(打选择):明保理形式;暗保理形式;2、明保理形式: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其他应向债务人寄送的文件(打选择):快递;挂号信;债务人盖章确认;公证送达;其他:3、暗保理形式: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暂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但在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以下列形式送达给债务人。乙方在签署本合及附件的同时应出具经其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给甲方,并同意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直接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给债务人。(打选择):快递;挂号信;债务人盖章确认;公证送达;其他:第十条 担保措施1、乙方自愿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如下第种方式担保(若无须担保, 则用斜线将本条划掉):(1)编号的合同,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2)编号的 合同,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3)编号的 ,担保人为。合同,担保方式为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署生效/担保手续办妥前,甲方有权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发放保理融资等各项义务。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 还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催告费、诉讼或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等)。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以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以甲乙双方约定的为准。法律没有规定且双方未约定的,可参照保理(factoring)现行有效的国际惯例予以处理。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贰)向合同订立地人民法院起诉。3、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4、甲方明确反对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存在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约束。第十三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1、本合同双方同意(办理/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如甲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2、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未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实现债权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送达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应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2、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4、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另一方进行通知;甲方或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时,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指甲方和/或乙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或拒绝签收的,由于其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邮寄发出至上述送达地址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视作被送达, 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作被送达。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甲乙双方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因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另一方和法院、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和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未做特别解释的专业术语,可参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保理(factoring)的国际惯例(GRIF 规则)予以解释:一、保理公司: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基础交易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在本合同中指“乙方”。三、债务人:即基础交易合同之买方、接受服务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向保理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的付款人。四、基础交易合同:是保理申请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根据该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保理申请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到期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五、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受让乙方与债务人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商贸服务。甲方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风险额度,并且在信用风险额度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发生信用风险后, 甲方在核定的信用风险额度范围内无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但是,若是发生信用风险以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纠纷),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在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乙方。六、明保理:指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之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七、暗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乙方应将经甲方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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