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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浏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深圳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2005 年 12 月 1 日,甲方委托乙方对浏阳市行政中心进行物 业管理,委托期至 2007 年 11 月 30 日结束,现合同期满,经双 方共同协商,甲方愿将该物业继续委托乙方管理。根据原投标文件 (LZC-2004043 )的约定及有关法律、 法规,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甲方 将浏阳市行政中心继续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事宜,予以约定, 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机关办公区域 座落位置:浏阳市世纪大道旁 建筑占地面积: 28.7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8.2 万平方米 其中:物业管辖面积: 28.7 万平方米主建筑物面积: 7.5 万平方米附属建筑物面积: 21.2 万平方米计费面积: 7.5 万平方米(以核发的产权面积为准)建筑结构:框架办公楼栋数:主楼 2 栋(含设备层、车库层) ,北部群楼 5 栋,共 7 栋。主要设备、设施:1 、电梯系统:广州蒂森(客梯) ,江苏通力(消防电梯)2 、中央空调系统:主机品牌为上海麦克维尔,直燃机品牌 为长沙亿利达3 、供电系统:一个高压电开闭所,三个强电配电房4、消防监控系统:集中控制,并设有一个监控室5 、给排水系统:主楼四楼以下、北部群楼为市政供水,主楼五楼及以上楼层为二次供水,排水为配套管网6、环境道路有关设备、设施,包括一台箱式变压器7、室外景观照明系统8 、室、内外背景音乐系统9、室外其它环境设备设施(包括花卉苗木)第三条 委托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 房屋建筑的一般性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 备机房、地下车库等。第五条 公用设备、 设施的运行、 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 给排水设备、大楼室内外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备设施、电梯、 高、低压配电设备、 电动感应门、 自动伸缩闸及楼宇亮化设备等。第六条 机关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 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 井、自行车车棚、 室外停车场 (包括公共食堂周围停车场及道路、 花草设施)等。第七条 协助甲方并监督和督导专业公司对网络、电话、有 线电视、音响等弱电设备维修及定期保养;按维保标准制定详细 计划,对已接管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保。第八条 行政中心(不包括食堂承包方管理的部分)所有设 备设施和停车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行政中心范围内全方位 安全监控和巡查、交通与道路、车辆停放与外来车辆的管理;消 防系统与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第九条 公用绿地、 花木、园林构筑等清洁和安全维护管理; 公共区域、公共会议室、市级领导办公室摆花的监管(租花及相 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会议室清扫保洁,包括公共会 议室会务服务、 市级领导办公室室内卫生及相关服务 (不含茶杯、 纸巾、毛巾、肥皂等日常相关用品) ,公共活动场所、 会议室 (不 承担会议室音响、设备维修、更换发生的费用) 、接待室、广场、 停车场的清洁卫生 (不含卫生间纸巾、 洗手液、香水及化妆用品) , 垃圾的收集、倾倒(不含垃圾处理费、外运费) ,室内外消杀。第十一条 管理收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设备合同、验收证明与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等。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第十二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叁年,自 2009 年元月 1 日零时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乙方原投标保证金 3 万元继续 作为履约保证金存放甲方指定账号。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1、审定乙方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及方案;2 、审定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的费用预算,每 年对乙方标书中要求配备设备及工具进行检查;3、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5 、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验收标准。如 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1)保修期内:负责联系并督促承建方在不影响大楼正常 运作的前提下,按规定时间返修并通过验收;(2)保修期外:除乙方日常一般性维修项目外,负责新增、 改造或大中修项目的审批,并支付相关的费用。6、在合同期内甲方给乙方提供办公用房 200m 2和 400 m2 保安、礼宾、工程、住宿用房,及有关现有设备(产权属甲方) , 由乙方无偿使用(附一栋办公用房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的图纸、档案、资料,并向乙方移交;8、协调、处理大楼工程质保期内的质量返修问题;(1)质保期内的责任条款或者是协议合同,应提供一份原 件给乙方,没有原件的有复印件,甲方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2)质保期内的保证金、押金或违约金,甲方需收到乙方 质保合格书面通知,方可支付;9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组织社区文化 活动;10 、审批、协调、处理大楼其它单位因工作需要与乙方构成 的临时劳务关系事宜。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投标文件的约定,制定并 完善物业管理制度(包括公共管理制度、内部岗位职责、操作规 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2、建立健全大楼资料档案。包括大楼内所有物业管理,从 主体到配套、从建筑到环境、从物品到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档案;3 、乙方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需 告知甲方,不得将本物业的全部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4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 化等的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和一般性维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 方组织实施;5、向物业使用人宣传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装修物业时, 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指导;6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年度费用 报告;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 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 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8 、执行大楼管理制度及消防制度,有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 给予纠正或制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甲方报告;9 、对甲方委托的设备、设施负有保护及监管责任,如属于 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乙方应负全部 责任;10 、依物业管理条例做好办公楼内人身及财产安全防范 工作,维护办公楼的正常办公秩序。属管理责任范围内造成的火 灾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等因乙方的不作为或未尽职责,由乙方 承担过错责任并赔偿损失;11 、报经甲方批准同意后, 乙方方可外派工作人员与大楼其 它单位构成临时劳务关系,其具体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由乙方组 织实施;12 、乙方无须承担大楼未配置后备电源及双路供电时非管理 责任造成停电的一切损失;13 、乙方聘用人员应从思想、身体、素质等方面严格把关, 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若因员工不当行为造成相关损害损 失和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条规等行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14 、本合同终止时, 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其使用的办公用 房及住宿用房,并保证不损毁;必须移交大楼房屋、设备设施 等全部档案资料及属于甲方的办公用品和工具。具体管理方案详见乙方投标书正本实施方案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要求第十五条 乙方须按投标文件配置必要设备设施并按承诺 的“物业管理质量目标”之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并严格按照浏 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工作规范(附件 1 附件 7 )操作,达 到各项相关要求和标准。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1、管理服务费用按月支付。具体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98 元,按计费面积 7.5 万平方米计算,全年(十二个月计算) 合计为 268.2 万元(人民币:贰佰陆拾捌万贰仟元整) ; 2008 年 7 月起因工作需要在外环线增加保安岗位,经协商每年增补保安 费壹拾捌万元(Y 18万元/年)及增加外环线清洁工每年增补清 洁费陆万元(Y 6万元/年)延续有效;因近年来市场物价涨幅较 大,经协商每年增补员工生活费壹拾贰万元(Y 12万元/年)。以上三项合计,总费用为每年叁佰零肆万贰仟元整(Y304.2万/年)。甲方于每月 5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前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 25.35 万元。2、物业管理费开支范围:详见乙方投标文件(正本)管 理服务费用构成。乙方不能按约履行有关承诺或有意不作为,甲 方有权适时扣除相关物业管理费。3、管理服务费用的调整由甲、乙双方根据乙方合同期实际 发生额(面积调整和增加的服务内容)共同协商;办公楼内机电 设备、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4、甲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七日起(遇节假日 除外)算,每天按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第十七条 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大、中项 目维修、改造,在甲方提出委托要求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可合 理收费。第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合同外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 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第十九条 根据乙方原投标书中费用测算,乙方负责的房屋 本体维护和强电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通风 系统和房屋的公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的单项工程费用 和涉及公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换、改造等维修养护费用(属于单 项单件 300 元以内部分),在预算费用范围内乙方负责;超出预 算费用的,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预测费用见附8 )。第二十条 乙方在所有维修、养护中需更换原器件或发生其 它费用,必须报甲方审定,方可纳入乙方维护费用预算总额中。第二十一条 乙方负责的所有维修、养护工作需及时到位, 甲方负责检查、督促、验收。如乙方不能及时在甲方合理限定的 时间内完成各项维修、养护工作,为了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和机 关正常运转,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其发生费用在当月或下月付支乙方的物业管理费中扣除。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操作和管理到位,甲乙双方可以就维修 养护相关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乙方招聘人员(特别是保安人员和工程技术人 员)需按季度报甲方备案。乙方须按照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编制 人数到位,不得随意调减,如若发现减少编制或脱岗漏岗,甲方 有权对乙方作出 500 元/ 次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合同相关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 管理目标,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 逾期未解决的, 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合同相关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 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而未有正当 理由的,甲方有权视情扣罚当月支付乙方的管理酬金。如情节严 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 乙方根据办公楼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提出 的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经确认是合理的) ,如因甲方拖延批复 批准时间,而无法及时实施,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从而影响 办公楼正常运行的,责任由甲方负责。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 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对方 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 优秀,甲方反映良好, 并通过各单位测评, 满意率达到 95% 以上, 可协商续订合同。第二十九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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