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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 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 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审计计划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 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 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层次的繁简。 第五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十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 组织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 严重影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 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四) 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 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 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一) 经营活动概况; (二) 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 财务、会计资料; (四) 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 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六) 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 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 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三) 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 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五)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具体审计目的; (二) 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三) 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审计通知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3 号审计证据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电子证据; (四)口头证据; (五)环境证据。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 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 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 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 适当的抽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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