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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点击次数: 9373 来源:民族证券时间:2008-09-12 招商银行、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甲方: 证券资金台账:(个人姓名/机构名称)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E mail: 联系电话: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银行号码: 网上银行: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第一章 三方声明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丙方承担的前述保管职责,仅限于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然后才能从该账户转入客户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甲方从乙方证券资金台账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第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第九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丙方须校验甲方的银行账户密码,乙方须校验甲方的资金台账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实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第十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第三章 资金存取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终端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但在银行与券商的交易日清算时间内,客户不可通过转账系统进行转账。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第十四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丙方并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并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第十五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第四章 清算和交收第十六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第十七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第十八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十九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第二十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一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如果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重新指定新存管银行,期间发生客户卖出交易或客户结息业务,则乙方将视甲方为睡眠客户,指定专门的存管银行进行资金监管。第二十二条 甲方通过乙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校验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密码。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第二十三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资金管理账户对帐单服务。 第二十四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具体手续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一条办理。本协议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守约方依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第六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第二十九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如因乙方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为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产生纠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协议中规定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丙方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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