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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发放参战荣誉证书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 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 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 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 忧,具有重要意义。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 一标准发给。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 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 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 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 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一个“三老人员”补助的政策,“三老人员”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党员,今年把老军人也纳入了补助范围,由“三老人员”变为“四老人员”,其 中老军人的补助条件是:1 、年满60周岁的;2、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老统筹的;、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 ;、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在农村生活的。凡是满足以上 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补助。民政局统计这个就是为“四老人员”资格审核服务的。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 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 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 限”的优惠政策。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 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 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 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 的基础上多算10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 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 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 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 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 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 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 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 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 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金。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 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 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 金。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 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 的统一标准发给。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 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 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 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 人相同。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 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 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兀优待养老金。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 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 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 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 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 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1 、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 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 7人(含7人) 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 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 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 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 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 12条 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 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 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 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 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 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 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 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 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 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 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 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 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 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 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 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 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1 、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 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 7人(含7人) 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 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 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 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 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 12条 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 (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 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 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 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 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 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 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 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 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 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 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 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 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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