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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入伍条件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历清楚,遵纪守法, 品德优良,乐于奉献,无违纪违法纪录。年龄条件:兵役法规定,男青年为年满 18 至 20 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 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放宽到 21 岁,大专学历毕业生放宽到 23 岁,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 24 岁。女兵征集为高校应届毕业生, 年满 22 周岁以内。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 可征集年满 17 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男性青年入伍。身体条件:应征公民必须有强健的体魄。 按照规定, 应征服现役的基本条件 是:身高:男性162 cm以上,女性162 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 过标准体重的 20%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 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 ) kg; 视力: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9 ,左眼裸眼视力不 低于 4.8 ;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7 ,左眼裸眼视 力不低于 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 力不低于 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5 。同时,内科、外科、血液、 肝功、尿检等都要符合标准。文化条件:根据我国城乡教育发展情况和军队建设需要。 对征集城乡青年的 文化条件作了不同规定。征集城镇户口青年,必须具有高中(包括具 有同等学历的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在校大学 生原则上不征,把应届毕业生作为征集重点;征集农村户口青年,要 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女兵征集对象为参加高考有分数可查的 2010 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一律不招。 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征集的程序和办法1 、征集程序: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工作,按照本人自愿报名、学 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 高等学校与所在地县 (市、 区)人武部门具体负责。2 、报名时间办法: 即日起到 10 月 25 日凡福州仓山户口或省外 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凭身份证、学生证到本校武装部 (旗山校区行政楼东附楼 402) 报名填表或到仓山区人民武装部报名,同时到高校毕业 生就业办公信息网上报名。女兵征集网址 .cn3 、初检办法: 经武装部目测、了解合格后确定为参加体检的人 员。4 、体检办法: 对确定为预征对象在校大学生的体检工作,主要 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并安排在体检的第 一时间实施。5 、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在校期 间的政审工作由所在学院出示证明,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 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并承担其入学后的政审责任。入学前和 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 负责,并承担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审责任。6 、办理入伍手续。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 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 书后,应按规定办理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等。在此期间,要十 分注意安全,不远离驻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7 、检疫复查。 时间为新兵到部队 3 个月内。在此期间新兵要接 受部队复查复审,如发现身体、政治、思想、文化等不符合条件,不 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抚政策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除享有优先报名 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 优惠政策。(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 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 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 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二)教学升学优惠。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 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 优先录取; 退役后三年内参加 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 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普 通本科。(三)补偿学费和代尝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 生每学年补尝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毕业生在校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 行补偿或代偿期间;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 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 ,实行补偿或代偿。(四)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 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 对本 学期所学课程免试, 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 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 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 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 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五)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 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 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 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 50% 的标准减免学费; 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 免交全部学费。(六)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 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 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 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 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 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对专科升本科、 本科报考研究生的,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原是本科生 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 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 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 由学 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 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 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 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 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 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 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1998 安字 18 号)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 为了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军、 报效祖国,根据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 2008 年各 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 2008 13 号)和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 工作的通知( 2002 司联字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如下:一、服役前(一)入伍学生应尽可能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如确 实不能参加考试的, 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试的申请, 由学院根据 该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二)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三)当年已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入伍学生, 可根据本人意 愿,向学校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或由学校代为管理。(四)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伍学生, 符合发展条件的, 应及时发展其入党。(五)毕业班入伍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 因实习期未满 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将入伍视为实习。二、服役期间(一)服役学生的父母享受军属有关待遇, 由其入学前户口 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二)服役学生的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的工龄。(三)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 按立功受奖等级增发当年度优 待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 30% ;荣立二等功 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 60% ;荣立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 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 100% 。(四)有条件的服役学生可自学原专业课程, 经部队团级单 位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三、退役后(一)学生退役后一年内必须复学。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 复学的,必须回校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二)入伍前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未兑现奖励的, 复学后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学金除外)。复 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入伍前的收费 标准,以实际在读年限收取。 学费减免有关事宜按 福 建师范大学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执行。1 荣立三等功的,可减免复学后当学年学费的 50% ;荣立 三等功 2 次、二等功 1 次、一等功 1 次或被授予与上述立功行 为同等级别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可免交全部学费。2被团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 士兵”或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减免复学后当学年学费的 40% 。3同一个学生不重复减免,以减免金额最高者为限。4家庭经济困难的复学学生在申请学费减免时给予优先考(三)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学 生,各学院应根据本人意愿安排适当的学生干部岗位给予锻炼和 培养。四)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本科生可申请转至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专科生毕业后可免试进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阶段学习。(五)退役学生毕业时必须修完本专业规定的学分方可毕 业。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2 门课程可以免修, 全校 性公共选修课修满 4 个学分即可毕业。 入伍前系毕业班的退役学 生复学后的毕业资格审查按原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六)服役期间表现突出、立功受奖,退役复学后符合推荐 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条件的, 予以优先推荐。 服役期间表现优秀、 退役复学后仍表现优秀的, 毕业时可在选调生、 输送补充军队干 部队伍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七)服役期间毕业的学生退役后, 可由各地人事部门根据 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工作, 并直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退役复 学的学生毕业后, 可由各地人事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工作,并直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毕业后自谋职业的学生,学校 将通过入伍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门协调当地政府的民政局、 退伍 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城镇居民户退伍兵的同等待遇领取就业补助 金。(八)立功受奖者根据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 法给予对应加分:获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荣誉称号者,按获 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加分并颁发校长嘉奖令; 获军级单位表彰的荣 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 1 次、三等功 2 次者,按获得省级荣誉称号 加分;获师、团级单位表彰的荣誉称号、 被评为 2 次“优秀士兵” 或荣立三等功 1 次者,按获得市、校级荣誉称号加分;被评为 1 次“优秀士兵”的,按获得学院级荣誉称号加分。(九)根据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 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 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 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 加分 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标准如下 :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 加 3 分,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加 2 分,被评为 “优秀士兵” 的 退役士兵加 1 分,伤残士兵另加 3 分, 对长期在边防、 高原、海 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 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 分外,可再加 3 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国 家统招)的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 5 分。以上 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 10 分。四、福清分校、协和学院、闽南科技学院、人民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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