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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供电安全技术措施2014年为保证井下供电系统能够安全运行、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提高供电系统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和井下工作面机电设备预防突发事故的稳定性、可靠性及安全性,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措施:一、对供电电源的几项安全措施1、为了保证对煤矿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矿井应有两回电源线路,两回电源线路可来自不同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的不同母线上,即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另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矿井主通风、提升及排水设备供电,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量达到保安负荷的运行要求。4、在满足供电可靠与安全的前提下,还应保证供电的质量,并力求系统简单、操作方便,使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低。二、电气设备安全措施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2、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通讯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定期填绘。3、井下供电系统必须采取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接地保护。4、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并且每季度进行一次测定。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必须每月检查一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主要设备绝缘电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6、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7、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并执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的规定。8、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待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并严格执行谁停谁送的制度,严禁有约时送电现象。断开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锁住,并在操作手把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停电处必须设专人监护。 9、所有电气设备开关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关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写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有权取下此牌送电。10、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1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采区移动变电站及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装置和远程控制装置。 12、正确选择和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并应在运行中加强维护检修。另外还应装设相应的过电流保护装置,进行合理整定,并应在可能发生电火灾的地方,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13、对电气设备的防爆采取以下三种措施:采用防爆外壳:电气设备内部发生瓦斯爆炸时,其压力不能使外壳变形,而且从间隙逸出外壳的火焰,应受到足够冷却,不足以点燃壳外的瓦斯和煤尘,即把爆炸限制在壳内。采用安全火花电路:适用于信号、通讯、测量仪表、遥控的自动控制系统。采用超前切断电源:有必备可靠出现故障即自行切断电源,使热源不至与瓦斯、煤尘接触,从而达到防爆的目的。14、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15、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传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16、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及其它设备安装要求,并且使用不然性材料支护。17、掘进工作面供电时,所有局部通风机都应装设“三专两闭锁”设施。三、电缆使用安全措施1、井下电缆必须悬挂,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米,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筒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穿墙敷设必须加装套管。2、巷道内通讯和信号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受条件限制,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米的地方。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米,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3、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4、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5、橡套电缆必须使用阻燃电缆,接头进行冷补,必须经过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6、不同型号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注:1、 存在下列问题的电气设备及小电器不得下井使用:a、 防爆结合面锈蚀、划痕超过规定。b、 绝缘座破裂导致接线柱松动、接线柱变形或螺纹滑扣。c、 导电螺栓、螺母锈蚀超过规定。d、 喇叭嘴不配套或断裂、缺损。e、 开关本体与外壳不配套,转盖与外盖不配套,缺手把或转动不灵活,开关内腔上方导电螺栓与接线鼻连接不牢。f、 开关的机械闭锁失效。g、 开关内缺电源隔离罩、电源危险牌、防尘罩。h、 开关底托架断裂或固定不牢。i、 没有经过指定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出具的防爆合格证,或虽有合格证但超过检验期6个月。j、 电机风翅处的护罩与电机外壳固定不牢。2、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接线盒的外接地螺栓应齐全、完全合格,不得锈蚀。3、 同一部件的紧固件(包括平垫、弹簧垫)规格应一致。4、 螺母拧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或螺母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5、 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暴标志,有下列情况者为失爆:a、 外壳有裂痕、开焊、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b、 使用未经指定的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生产的防爆部件。c、 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d、 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e、 防爆电机接线盒缺内隔爆绝缘座。f、 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6、 电缆引入装置接线嘴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7、 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综合保护开关,风电闭锁等安全保护装置;自动停电时,待查明原因,确认无误后,再人工送电。8、 电气设备与铁路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7m。9、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保护、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10、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必须标有“MA”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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