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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鄂尔多斯市香远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香远飘米线品牌店加 盟 合 同 书加盟合同书甲方:鄂尔多斯市香远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盟甲方(鄂尔多斯市香远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香远飘米线项目及并购进甲方香远飘米线项目制作所需全部原材料等事宜。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加盟内容、方式1.1加盟内容:甲方授权乙方在区域经营“香远飘”品牌米线系列产品。允许乙方在位于 省 市,以单店(档口)形式进行经营;1.2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8 8 8 8元整(不退还);1.3加盟方式:每年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人民币:3000 元整(不退还)。如乙方次年继续经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需交纳下一年度服务费并重新签订加盟合同。如在指定期限内乙方不主动交纳次年服务费,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加盟店(本条所述事宜甲方不另行通知乙方)。第二条 加盟期限 2.1甲方授权乙方的加盟许可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加盟条件3.1乙方所需原料均由甲方提供,首批备货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元整,每次订货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整;3.2乙方具有成熟、稳定、畅通的销售渠道,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的储存空间; 第四条 定货及验收4.1乙方若连续两个月未开业或未向甲方购进原料,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加盟,双方终止合同; 4.2乙方需要订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货计划,并将所需产品数量、规格以电话形式提供给甲方,因货款未到帐或乙方无故拖延汇款所造成的发货延迟,后果由乙方承担;4.3甲方发货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在发货运单上确认签收作为每次发货和付款的凭证,若乙方对所收货物有异议时,应由乙方货物接收者与第三方物流核实,并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甲方,否则视乙方货物验收无异议。第五条 付款方式、费用承担及结算5.1乙方加盟经营甲方的产品,甲方按统一价格供应(后附产品价目表),甲方执行“预存款发货原则”,甲方收到订货信息后三日内发出货物(法定节假日顺延);5.2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货品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店面装修、员工服装、银行汇款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6.1甲方的权利、义务6.1.1甲方授予乙方该品牌使用权并同时具有对乙方市场的经营监督权,以保证“香远飘”品牌整体效应;甲方会不定期到乙方店面进行监督指导,随时指导乙方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为加盟商保驾护航; 6.1.2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产品的真伪、优劣进行检查; 6.1.3甲方应保证原料的供应、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但如因生产厂家原因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主张权利;6.1.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香远飘米线制作,调料炒制,各种口味的调拌等全部专业技术并对乙方进行“香远飘项目的技术培训及人员培训;6.1.5如乙方在经营中出现效益不佳,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寻找原因,提供建议。若乙方提出不再经营需提出书面申请,如未按流程办理并不遵守约定,终止合同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米线生意或向他人传授米线技术。中途停止经营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如发现乙方私自重新经营,属于侵权,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1.6甲方负责“香远飘”品牌的总体推广、各类促销活动的策划、宣传物料的设计、供应,按订购量配送给乙方;6.1.7如因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未执行合同约定之条款,甲方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若乙方在1 5天内对处理结果不予回应,则视乙方自动放弃经营权,合同自动解除,保证金不手退遥,甲方有权在该地点重新设立加盟店面:6.1.8甲方拥有其所发布资料的最终解释权。6.2乙方的权利、义务6.2.1认同甲方倡导的连锁经营理念,遵守甲方关于“香远飘”饮食连锁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6.2.2为确保米线的口味纯正、地道,乙方加盟后只能直接从甲方购进该品牌所需原料,而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货,并按甲方的统一产品定价进行销售。特殊情况,由甲方负责从其他区域调配;若发现乙方中途使用其他途径购买的原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时乙方不得将从甲方获得的原料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乙方违反此约定须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6.2.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签订的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原料仅供乙方本合同签订的加盟店使用,如违反规定合同自动终止,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壹拾万元整;6.2.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授予“香远飘”品牌米线系列的经营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和经营(例如对外加盟,对外转让技术,私开分店,私供给他人原料等)如发现乙方的违约行为,合同自动终止并立即停止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壹拾万元整;6.2.5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续约,乙方因正当理由需中途终止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6.2.6乙方自身经营中出现的经营问题与甲方无关,因乙方保管或者运输等原因造成的原料损害及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6.2.7在经营过程中,乙方需要更换店面位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申请,经甲方考察审核通过后方可迁址,如未通知或未通过审核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6.2.8因不可抗力因素给产品进货及其它甲方活动造成障碍时,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6.2.9乙方在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不能掺杂使用除甲方供应的产品之外的其它原材料,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进行除香远飘品牌产品销售之外的商业活动,更不得利用甲方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将会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6.2.1 0甲乙双方仅为互利、合作的加盟合同关系,不存在任何合伙、劳动、雇佣及代理关系。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工商、税收等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和外界发生一切业务均属于乙方自己的民事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无权代表甲方做出任何承诺,甲方亦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内容,且本合同对违约金未做约定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8.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8.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8.3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有具有合同明示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否则将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8.4甲乙双方确定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致使本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第九条 其它9.1乙方在加盟时确保就近区域内无“香远飘”米线加盟店,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选址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于乙方提供的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2如乙方选择在学校内经营甲方项目,甲方根据食堂数量决定加盟店的数量; 9.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在乙方选址的繁华商圈再设加盟店;乙方在商场内以档口或店中店形式经营的,保护范围为本商场内,乙方必须遵从甲方决定; 9.4乙方每次支付预存款必须采用现金或电汇形式至甲方指定账号,乙方必须保留汇款小票以备查实; 9.5甲方有权利和义务为乙方从事的经营办法、财产、贷款进行保密,乙方在加盟经营期间或本合同终止后,有义务为甲方做好保密工作; 9.6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乙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甲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绐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如未遵守视为违约; 9.7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9.8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加盟店的所有香飘远技术资料和带有香远飘字样的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9.9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9.1 0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制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等;第十条 争议解决如果发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违约等争议、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或者任一方拒绝协商的,双方均可向甲方经营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甲方授权代理人:住所地:电话:传真:总裁投诉电话乙方:店面地址: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电话: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点 分招商专员:签约地点: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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