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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甲方(基金管理人):乙方(基金行政管理人):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协议当事人3二、订立协议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3三、释义4四、服务范围6五、声明与承诺6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八、行政管理业务服务事项10九、服务费用24十、反洗钱责任25十一、差错处理25十二、禁止行为27十三、违约责任27十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29十五、保密条款29十六、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30十七、其他事项31附件一、运营通知书模板33附件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36附件三: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37附件四、变更执行通知书38附件五、认(申)购、赎回费用提取通知模板39附件六、开放日通知函40附件七、权益分派通知单41附件八、基金清盘通知单42附件九、临时开放日通知44附件十、投资者账户信息变更通知45附件十一、违约赎回申请文件46附件十二、巨额赎回比例确认单47附件十三、主从基金绑定关系申请单(适用主从)48附件十四、主从基金划款授权书(适用主从基金)49附件十五、份额折算通知单51附件十六、客户退款函52一、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甲方)】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基金行政管理人(乙方)】名称: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吴俊文二、订立协议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一)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准则。若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准则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准则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准则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所发行基金产品的基金行政管理人。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开展基金行政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营,共同保障甲方、乙方和基金投资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适用范围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之间订立的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的整体协议,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基金产品,均适用本协议。本协议的签署不表明双方就甲方旗下任何一只特定基金产品自动达成行政管理服务委托关系,也不表明乙方向甲方基金产品提供本协议列明的全部行政管理服务。甲方与乙方将通过另行签署基金产品运营通知书(以下简称“运营通知书”)(参考附件一模板)的形式,约定某一特定基金产品具体行政管理服务的内容、相关参数等事项。(四)原则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释义协议、本协议指本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基金行政管理服务指本协议第八条所列的服务事项,即基金行政管理人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直销运营、销售资金结算、注册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双方就特定基金产品约定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具体范围以运营通知书的约定为准。基金、基金产品指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主设立的并委托基金行政管理人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基金。本协议所指基金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等。基金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协会。交易所基金行政管理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直销运营、销售资金结算、注册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机构。本协议特指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募集期指基金合同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投资冷静期指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为投资者设定的认购、申购基金产品后的冷静时间。具体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不少于24小时。投资回访指基金管理人于投资者冷静期结束后开始的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购交易回访确认行为。如基金产品设置回访机制,则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等,以及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行政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通讯故障、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交易所、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交易、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四、服务范围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乙方代为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但甲方依法应承担的基金销售运营、销售资金结算、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核算、基金信息披露等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乙方作为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办理上述业务,具体服务内容和范围以双方共同签署的运营通知书中约定的为准。在乙方按照本协议或运营通知书的约定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过程中,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向乙方发出加盖公章的变更执行通知书(附件四)的方式,就行政管理服务的服务项目或模式进行增加、减少、调整,并自乙方书面确认收到该通知书并开始执行之日起生效。如变更是因基金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引起的,甲方在发出变更执行通知书前,还应向乙方提供由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重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甲方应确保在变更执行通知书所述的变更执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该通知书电子版扫描件以邮件方式送达乙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达或快递给乙方(详细地址请参考运营通知书),甲方应确保通知原件与扫描件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或未及时送达的,以盖章扫描件为准,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原件进行修改、替换或补充提交。五、声明与承诺(一)双方均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二)甲方保证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三)乙方保证具备开展基金行政管理业务所需的资质和条件,并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备案编号为A00045。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机构的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审查,其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公示网址为:http:/fo.amac.org.cn/amac/allNotice.do。(四)乙方为基金财产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并不构成对甲方负责的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五)乙方不对甲方所管理的基金的结构设计和运作机制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做出判断,由基金结构设计和运作机制所引起的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甲方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行政管理服务外包而免除。(七)双方确认,本协议并非基金代销协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不负有为甲方销售基金的义务,也不负有向其介绍基金购买人的义务。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基金行政管理业务前,可以对乙方开展尽职调查,了解乙方的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乙方应当予以配合;2、享有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获得约定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业务结果数据和报告;3、对乙方在办理基金行政管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有权要求其进行改正;4、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与双方约定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相关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基金业务创新和业务系统升级;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供开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所需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如有)、经纪商协议、交易账户、资金往来账户、业务参数等文件、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上述文件、数据、资料内容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双方未约定时限的,甲方应当自上述文件、数据、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当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甲方委托或授权第三方向乙方提供前款所述文件、数据、资料的,甲方对其委托或授权第三方所提供的文件、数据、资料的及时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邮件、盖章扫描件电子版、纸质文件等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开展基金行政管理业务所需的通知和操作指令;3、发生涉及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变更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如有)、经纪服务协议、销售协议条款,增加或变更托管人、经纪商、销售机构,增加或变更交易账户、资金往来账户、数据发送方式,甲方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或者发生重大风险事故等;该等通知应按照本协议附件四规定的格式,通过运营通知书中约定的通知渠道和方式及时传达乙方。4、配合乙方或者协调第三方配合乙方执行业务应急处理程序;5、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费用;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与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相关的协议、业务规则、业务说明文件等提供给第三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权机关和自律组织要求的除外;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修订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规则,甲方签订本协议即视为认可该等业务规则对双方的约束力;2、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基金财产或甲方收取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等费用;3、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双方约定按时、准确的提供与基金行政管理服务所需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如有)、经纪商协议、交易账户、资金往来账户、业务参数等文件、数据、资料;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费用时,乙方有权停止行政管理服务且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数据、文件等,乙方享有有关的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专有性和非专有性权利,甲方不享有知识产权;6、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关于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指令应以邮件、盖章扫描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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