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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协议甲方: XXXX公司 乙方: 美橙电力 二一五年二月合同能源管理(售电)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SPI 1 总则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技术管理通则”(GB/T 24915-201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起草编制;1.2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光伏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1.3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以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屋顶的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1.4 合作概述:1.4.1 双方确定并同意由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即25年内免费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站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简称“电站”),并向甲方供应电站所发全部电力;1.4.2 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电站项目建成发电后,以电站实际发电同时段甲方从电网企业购电电价的优惠价,将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的全部或部分电力售予甲方,甲方承诺将购买乙方全部或部分电力。乙方的供电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电网的规定;1.4.3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电站项目的运行和维护进行合理管理和配合。2 项目主要内容2.1 项目名称: ;2.2 甲方同意乙方实施该项目,乙方负责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点目标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2.3 项目建设方案:2.3.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合同期内电站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2.4 项目实施目标:2.4.1 替代全部或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2.4.2 电站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 # 万kWh。3 项目实施期限3.1 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3.2 项目建设周期:自政府的建设许可同意后,努力在 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投运工作;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订文件为准。项目节能分享期为 25 年。4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4.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确认,项目设计方案在甲方收到后 天内,如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对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4.4 乙方应按照附件1.2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甲方应予以协助。5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附件1.1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5.2 用电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用电量(kWh)=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所计量电量-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5.3 电费结算:5.3.1 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5.2条所表述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1的规定,签发用电量确认单。若甲方因故不能一起抄录发电量的,乙方可以自行抄录发电量并提供证明与甲方,甲方须确认该发电量度数;5.3.2 在用电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用电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甲方须在收到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不回复视为确认);5.3.3 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5.3.4 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5.4 用电电价: 若甲方当月消纳100%光伏电站所发电力,则乙方售电电价按照当地工业供电电价的 %进行结算; 若甲方当月消纳90%光伏电站所发电力,则乙方售电电价按照当地工业供电电价的 %进行结算,剩余电量出售给当地供电公司; 若甲方当月消纳80%光伏电站所发电力,则乙方售电电价按照当地工业供电电价的 %进行结算,剩余电量出售给当地供电公司; 若甲方当月消纳70%光伏电站所发电力,则乙方售电电价按照当地工业供电电价的 %进行结算,剩余电量出售给当地供电公司; 若甲方当月消纳光伏电站所发电力低于 %,则乙方售电电价按照当地工业供电电价的 %进行结算,剩余电量出售给当地供电公司;5.5 甲方同意将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金钱给付类债权及其它应收款等质押给乙方作为其向乙方按时全额支付节能效益的担保。5.6 如工业电价上涨,双方同意根据工业电价同步上调。6 甲方的义务6.1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必需的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6.2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甲方的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材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6.3 甲方为乙方的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及项目试运行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6.4 甲方配电室内允许乙方因并网需要而安装配电盘柜,在并柜、母线连接期间按照乙方提供的计划给予停电支持。6.5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如果有任何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6.6 指派具有相关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6.7 每月 5 日前,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上月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抄录当天应及时完成验证,如无异议应立即签署意见;6.8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甲方超过7日无意义且尚未签署验收文件的,视为甲方已同意并签署验收文件;6.9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电站安全运行,保证乙方可及时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6.10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保证遵守乙方制定建立健全的有关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支持和协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毁或丢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6.11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要对该厂房设置抵押,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和并审核该抵押程序的办理。在确认抵押内容不包括该光伏系统,并且甲方将抵押厂房的屋顶使用情况及其上光伏系统权属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同时甲方保证协调抵押权人承诺乙方 25 年的免费屋顶使用权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对该厂房设置抵押。甲方保证应提供项目建设、运营的厂房具有合法产权的相关权属证书和证明等。6.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6.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或提前书面并口头告知乙方,对关系到乙方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规章制度应提供培训,且在后期出台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不得刻意加重乙方义务。6.14 如乙方以本项目对外担保、融资以及实施金融租赁业务等,甲方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签订必要的文件等;6.15 甲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屋顶应适于光伏电站发电,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雨、有油烟等;6.16 25年免费使用期间内屋顶改造其它及问题解决:6.16.1 在约定的屋顶租赁期限内,屋面型材和屋顶结构因设计标准导致的使用寿命限制,甲方应及时更换新屋面,必要时更换新的屋顶结构,以保证甲乙双方的生产经营安全,屋顶改造工作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屋顶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6.16.2甲方应及时履行上述屋顶改造义务,否则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导致的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包括乙方屋顶电站设备损坏、发电量减少等损失的,与乙方无关,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6.16.3乙方有提醒、催告、支持、配合或监督甲方及时进行屋顶改造的权利和义务,甲方须及时接受提醒并履行屋顶改造义务,如果甲方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改造义务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拆除屋顶电站并寻找其它屋顶重新安装,甲方应支持配合乙方并协调其它厂房屋顶所有人向乙方出租厂房屋顶,并且由此导致的开发投资损失、发电损失和拆除、运输、安装等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6.16.4在约定的屋顶租赁期限内,乙方配合甲方的屋顶改造,改造前因拆除屋顶电站以及改造后安装屋顶电站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拆除电站以及安装电站产生的费用,但甲方拖延屋顶改造的除外;7 乙方的义务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等;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定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若乙方要求甲方的操作人员代其对电站进行操作和设施维护时,乙方应支付相应的工时费。甲方操作人员根据乙方的指令进行操作的,若因此发生相关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7.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7.7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7.8 电站建成后,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7.9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7.10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乙方应每月25号前向甲方递交项目的运行报告,并就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事宜进行讨论,甲方保证积极参加。7.11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5月6日发布的Q/GDW617-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7.12 在项目竣工后,在乙方完成验收后 7 日内,甲方应对验收情况进行确认,以明确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如甲方未能在7日内进行验收确认,视为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且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合格;7.13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8 项目的更改8.1 如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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