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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上海国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培训资料2011年3月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三、会计报表的适用四、会计科目五、主要帐务处理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主要政策法规依据1、执行会计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2、管理方面(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2、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准则,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会计报表 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以后每年度按财政部发布要求执行) 具体填报范围为 三、会计报表1 、 以前年度调整资产负债表(担保T01表)本表反映期初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调整情况2 、以前年度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担保T02表) 本表反映上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调整情况3 、资产负债表(担保01表)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担保02表)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担保03表)6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04表)7 、资产质量情况表(担保05表)8 、固定资产情况表(担保06表)9 、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担保07表)10 、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担保08表)11 、基本情况表(担保09表) 四、主要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本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四、主要会计科目通常的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其他应收款、 负债类:其他应付款、 权益类:实收资本、有担保类特点的科目 : 资产类:存出保证金、应收代位偿款、抵债资产 负债类: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费用类:营业费用、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利息收入、利息支出 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 “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122 应收担保费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手续费等。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发生应收担保费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担保收入,贷记“担保收入”、“手续收入”、“评审费收入”、 “追偿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231 其他应收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2241 其他应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4001 实收资本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企业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1031 存出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外单位存出的保证金或准备金。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存出分担保保证金、存出担保保证金、存出担保准备。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221 应收代位偿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二、主要帐务处理 (一) 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四、本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抵债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的价值。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位偿款”、“应收担保费”、“应收利息”等科目。 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 担保赔偿准备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从成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风险赔偿准备金。(不低于当年1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位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担保赔偿准备金(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位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位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位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位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 二、按规定比例(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时,借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会计期末,按重新计算确定的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 6501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短期明细进行核算。计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营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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