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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发展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财务职责、目标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第四章 投融资管理第五章 成本和费用的管理第六章 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的管理第七章 财务预算管理第八章 企业清算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第十章 经济活动分析第十一章 财务审批制度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第十四章 财务保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财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保护国家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财务预算的预测、控制作用;规范公司投融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减少融资风险,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完善财务报告与分析,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加强会计档案和发票、收据的管理,提高财务保密意识。现根据会计法等有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合同,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财务职责、目标第二条 经理办公会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在经理办公会和总经理、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经理办公会和总经理、总会计师负责。第三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运作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部行使以下职责:1、公司经营活动数据的收集和稽核。2、资金筹措和会计核算3、资产管理及财务预算和分析4、现金流量分析及预算控制5、客户信用评估及商务评估6、对外投资的监管与控制财务管理的目标为:1、 严格执行国家、经理办公会、公司的法规制度。2、提高业务素质,以电算化为手段,以制度规范为基础,通过现金流量计划来合理筹措和运用现金。确保公司财务目标的实现,经过不懈努力和持续改进逐步建立起适合发展需要的规范高效的财务管理体系。3、提供及时、可靠、有效财务数据为公司经营决策,为各部门内部管理提供准确数据。4、树立强烈的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服务的意识,摆正位置,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第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以及各项存货等。(一)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管理1、现金的管理:1.1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1.2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1.3现金的开支范围为:职工的工资、津贴、劳保费、福利费、奖金等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零星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1.4现金库存不得超过公司核定的库存,限额为人民币伍万元。1.5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准以收抵支,不准以白条抵库存现金。1.6领取现金时,要持有符合公司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的有效单据(如借款单或报销单),财务方可支付现金。2、银行转帐支票的管理:2.1属于市内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采用转帐支票。2.2不准开空头支票。2.3领取支票时,要持有注明借款用途、金额和公司规定的审批人员的用款申请单,并登记支票领用薄,方可签发支票。借款要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做他用。超过用款限额,必须事先征得原批准人和财务部同意,否则出现银行空头而被罚款,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2.4持转帐支票人员,一旦发现丢失,应立刻通知财务部,马上到收款单位和银行挂失查找,查找无效,需到电视台或报社等部门声明作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3、出纳人员必须每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4、所有借款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销清账,否则,财务部门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其中市内自借款之日起5日内,出差返回单位后10日内。5、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6、各项外币资金的收付及存放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币与记账本币之间的折算,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7、银行账户印鉴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8、有价证券应按日期、类别、金额等相关信息设置备查薄逐笔详细登记。(二)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管理1、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定期与客户核对确认,定期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对重点客户实施欠款追踪。3、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提供一份上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部门、主管市场的经理。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主管及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4、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报来的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5、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负责所经手的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5.1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部门经理,并电话催收; 5.2超过11-6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派员上门催收, 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20%的计奖成绩; 5.3超过61-9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业务主管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个案处理(如提请公司法律顾问考虑通过法院起诉等催收方式),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50%的计奖成绩。6、业务员在外出收帐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数据差错,有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的账款,并填写应收账款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并书面陈述原因,由业务经理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账。 7、清收账款由业务部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每到一客户,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业务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8、业务员收账时应收取现金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 9、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业务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10、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时需立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应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 11、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11.1 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11.2 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11.3 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三)存货的核算和管理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库存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代销商品、低值易耗品和物料用品等。公司的各种存货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出入库的各种手续,并设置有数量、余额的明细账,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公司的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外购存货、生产入库时,采购、生产人员要填制入库单。领用、销售存货时,领料、销售人员要填制领料单、出库单。详见附件存货管理办法。每年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财务部要组织人员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同意后,财务按有关规定处理账务。仓库必须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库存,保证实际库存与账面结存一致,财务部每月月底做好材料稽核工作,保证账实相符。第五条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电子仪器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净残值率按照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转移,报废等手续,财务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按使用部门分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机器设备,电子仪器的综合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的报废,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财务凭此处理账务。对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组织两次清点。第一次在每年的六月底,第二次在每年的十二月底。盘点事项由财务部组织实施,对盘点结果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并写出书面报告交总经理、总会计师。 盘存数如与账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预计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正在施工和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公司实施在建工程前,应认真编制工程预算。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项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或完工之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公司在期末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除因国防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停建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30;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准备的情况,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六条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 (一)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中所列金额以及由企业负担的有关费用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有关费用入账。无形资产应自公司开始受益起按照预计的受益期分期平均摊销,受益期无法确认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公司在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部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其中土地使用权可参考烟台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类无形资产如有市价的,可参考市价确定;没有市价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二)公司的其他资产是指上述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第四章 投融资管理第七条 投资管理(一)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指长期投资,包括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二)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引进项目、合资合作项目、参股项目、兼并收购项目、科研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充设计的申报审批。(三)投资的原则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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