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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一、 与放射源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法违标。二、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三、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放射源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放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严格登记。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五、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厂)每月巡视一次,填写巡视记录。为确保放射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相关作业人员每年在放射源附近工作不超过280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六、接受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辐射防护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放射源设备检修及维护制度为了保证放射性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做好放射性仪器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从事放射性仪器设备工作的检修和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二、明确岗位职责,坚持“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保放射性仪器设备安全运行。放射性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三、未经批准不得拆除放射源。发现有损坏的情况要及时检修,对于不能自行检修的,必须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士维修。四、检修人员必须持有辐射工作岗位证,要熟练掌握所使用的放射性仪器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五、检修过程中,必须确保放射孔关闭并有辐射监测设备进行现场监测。检修结束后,要填写情况报告,将检修后的监测结果留档,维护场所的安全防护与屏蔽等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六、使用人员按规定认真做好并保存好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如出现重大故障,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放射源泄漏,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七、放射源出现故障,必须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程序一、与放射源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防护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二、安装或更换放射源,须由售源单位的专业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放射源。三、放射源容器必须安装牢固、可靠、安全。四、使用放射源处要设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五、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天巡视,作业区每周巡视一次,公司每月巡视一次,实施痕迹管理。六、较长时间不用、待安装或检修时从设备上拆卸下来的放射源,要存放在放射源暂存库内,暂存库双人双锁管理,安装报警器。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进行检查确保帐物相符,并登记签名。七、操作人员应了解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在出现各类事故时,能迅速有效的执行预案,以有效的控制事故的扩大。八、当放射源报废不用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按其要求进行处置。 放射性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和工作制度放射源是一种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对人体有损害的放射性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为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培训制度。1、 放射性工作人员要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放射源知识的学习和教育,掌握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基本知识,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2、 放射源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本单位放射性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3、 使用放射源的班组,要经常组织放射性工作人员学习放射源安全的知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 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一、当发生放射性事故时,两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提交放射性事故报告。公司联系电话:工作日: 夜间及公休日: 市环保局联系电话 夜间及公休日: 省环保厅联系电话:工作日: 夜间及公休日: 二、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在2小时内向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三、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3、迅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其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5、在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在20日内向事故处理负责机关提交放射事故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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