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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共 页 家用厨具电器标准 UL1026 1995年7月27日家用厨具电器安全标准和测试要求(UL1026) 编译: 审核: 批准: 目 录29 前 言介 绍1. 范 围2、组成件 3、测量单位4、参考结 构 5、一般要求6、支架和外壳7、装配性8、稳定性9、防腐蚀性10、电源接驳11、带电组件12、内部布线13、发热组件14、绝缘介质15、绝热介质16、马达17、马达超载电流(超载负荷)保护18、一般超载(短路及接地失效)电流保护19、超载电流及超温保护20、指示灯固定器21、通电指示灯(烤箱)22、开关制23、双电压电器24、自动控制及控制线路25、过热保护26、电气间隙27、接地28、压力容器及有关压力的部件29、人生安全保护功 能30、一般要求31、输入电源测试32、漏电流测试33、操作性测试34、针式温度控制器测试35、正常温度测试36、前顶角温度 对流烤箱测试37. 潮态绝缘电阻及漏电流测试38. 电介质耐压测试39. 机械寿命测试40. 断发热线测试41. 过载水量测试42. 金属外壳冲击测试42A非金属外壳紧固性测试43. 受热降级测试44. 反常操作测试45. 橱柜式及壁挂式电器冲击测试46. 加载测试47. 温度探针测试48. 零件开关及控制装置49. 商标的耐用性50. 室外用电器的电线拉力测试加工与生产线检测51、耐压测试52、极化及接地测试功 率53、细则商标54、细则55、外箱标记说 明 书56、一般要求57、所有电器58、特殊电器59、用户保养附录A 组件标准附录B 食物颜色表前言A、 该标准包括了产品的基本的要求,UL公司分支机构对产品的要求符从下列标准的限制。标准中的要求基于声学原理、对产品测试及产品实际应用的研究及记录,对产品加工、安装及使用有正确的评价,这些评价来自于生产者、用户及检测权威机构,并且都经过了一致的磋商,当经过了较多的调查及使用之后,标准改版就是必须的,也是大家所希望的。B、 生产者对标准要求的遵守是该生产者的产品的连续覆盖条件之一。C、 假若当一种产品检验测试时,因某种特征而削弱了标准要求的预期的安全水平,产品的要求不必遵守标准。D、 当一个产品的材料与结构形式不同于标准中要求的细节,当发现它与标准中要求的有充分的相似性,则可以根据要求的意图来检验及测试。E、 UL在根据目标来执行它的功能,不会假想或许诺来消除生产者的责任及任何相关部分,由于标准应用过程中及操作中的局限性,UL的观点及决定描绘出了它的所给出的专业判定。UL不会对依赖于该标准的用户负责。UL不会对任何形式的损失负有责任,包括结果性的损失,使用、说明、应用该标准而招致的损失。F、 UL中的许多测试要求是具有危险性的,在测试过程中应当有适当的人生财产安全措施。一、 说明1、 范围1.1 该要求包括了额定电压为V或以下家用厨具电器,超过此范围的,包括临时及永久性户外使用的电器将在1.2中提及,并与国家电器编码一致。1.2 该要求不包括家用电器、电极类电器,煮锅和炸锅类电器,干酪机、机、机、爆玉米花机及咖啡机,酿造类的电器、商用蒸煮器具、微波炉或有个别要求背离标准的电器制品。1.3 以下的章节中,对某种型式的产品要求,在其范围内将标明只用于该种产品的特别参考(如多士炉),标准中的术语“电器”若未作特别说明时,将包括所有类型的电器。1.4 产品中包括的面貌、特征、组成、材料、新方式或者不同于标准中所述的要求,并且包括有火灾、电击、人生伤害的危险时,应当有适当的附加的组件及成品要求来达到标准中所要求的原始意图。当产品中包括的面貌、特征、组成、材料、新方式与旧版标准中所述的要求发生冲突时,这时将提议适当的改版并且为了标准的执行及发展,要采用适当的方法。、组成件.1除了.中所提及的,标准所包括的组成件要符合其组成件要求,参看附录的表格,此表格包括了本标准中提到的产品的一般组成件要求。.组成件不须符合特别要求的是:a)、标准中所包括的产品的组成件有该电器不须要的特征及面貌。b)、或者是被标准中的要求取代。.3组成件的使用条件应与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的使用条件一致。.4在结构方面不完美的特殊组成件具有可辨识性,并且在执行能力方面受限制。一些组件趋向于有条件使用,比如温度不能超过特定的限制,并为方便辨识,则应限制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3. 测量单位若测量值有一个带圆括号的值,第二个值只是近似的值,第一个值才是所要求的。4. 参考4.1在标准中出现的任何代码,若无日期标注,则认为此代码是最近的代码。结 构5. 一般要求5.1若电器的使用条件包括了一般要求及在蒸汽压力或其它燃气压力之下限制使用,应考虑到这种使用条件具有爆炸的危险性,除非有足够的能力来阻止爆炸的危险,否则该电器不能接受。6. 支架及外壳6.1电器的支架及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有足够的坚固能够防止可能的不正确的使用。电器的固有的防护等级应排除整个的或局部的失效,这些失效包括间隙减小,零件松动或其它严重的缺陷,可能一起发生或单独发生,并可增加火灾、电击及人身伤害的危险程度。6.2一个电器应提供单个电器能接受的金属外壳,并能包围住除了电源线和在14.3节14.4节中提到的可产生火灾、电击及人身安全危险的开放性电器组件之外的所有电器组件。若电器的电源连接是永久性的,则电器应采用提供明确的安装的方式和必要的附加装置,如固定板、吊钩等等。6.3在一般烹调过程中,电器接触到油脂及油类,应特别说明在电器外壳上方须留有一段间隔,并且该种电器的材料应可接受。6.4若电器上有通风的开口或者有特别的装配件与电源永久性的连接,在装配电器时,则该电器不能放在不通风的地方,如放在FALSE-CEILING空间,墙壁中空的地方等等6.5当确定一种外壳合格时,须考虑下列因素:a) 物理强度b) 抗冲击性c) 吸湿性d) 燃烧性e) 抗腐蚀性f) 在一般条件或非常条件下的抗变形及屈服性对非金属外壳,参照聚合物外壳标准(电器设备评估 UL746C)中的要求,金属外壳及相关外壳部件的测试与42节中所述的“金属外壳冲击性测试”要求一致。特例一:考虑到UL746C的在非常条件及恶劣条件下测试,外壳的测试要求可在标准规定的非常操作测试要求之下,参照本标准的44节。特例二:受热金属在UL746C中规定的相关的温度下不得屈服。对工作在其额定工作温度之上的受热金属,须按43.1节中规定的测试要求做1000次老化试验。6.6若材料标明94HB,并且能抵抗最少60度的高电流电弧及最少7秒钟的高温线点火,所有的外壳零件包括筋、烤架等与可拆卸的活动件之间的间隔至少为1/2英寸(12.7mm)时,带过热保护的耐热塑料外壳(25节)可以与UL746C中规定的易燃性要求不一致。6.7除了6.5节及6.8节中提及的情况之下,外壳上的铸件及钣金件的壁厚不得低于表6.1中的规定的壁厚。6.8包括6.5中提到的参考因数之外,钣金件的确定与它的大小及形状、金属的壁厚、部分电器的可用性相关,6.9电器的电气部分,除了自动多士炉的外露部分之外,对可能无意碰到的可拆卸的活动件,应当有保护措施来固定及阻挡(参照22.7)。绝缘电机的电刷不用再加外壳。金属类型在小的、光滑的、非加固的平面和通过弯曲、加筋等来(或是另外的大小及形状)来提供等同的物理强度的加固平面。有配线连接的平面相对大的未加固平面英寸毫米英寸毫米英寸毫米压铸件3/641.2_5/642.0铸锻钢1/161.6_5/642.4其它铸造件3/322.4_3/323.2未喷涂钣金件0.026a0.66a0.0320.811/80.66电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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