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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引黄灌区农业水价测算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今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自治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摸清水价改革现状,找准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切实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水利厅决定对引黄灌区农业水价进行测算,对全区生态用水状况进行调查,并对水价成本进行初步测算。现就有事项通知如下:一、 测算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二、 工作内容将引黄灌区划分为自流灌区、扬水灌区和井渠结合三部分,以20062010年的资料为基础,分别对每条干渠、各个扬水灌区(包括大型扬水和中型扬水)进行农业水价测算,分析测算结果与现行水价的差距,分析今后5年供水成本的发展趋势,最终形成2011年度宁夏引黄灌区供水成本与水价分析报告。对全区生态用水状况进行调查摸底,选择典型区域对生态用水的成本进行测算,对周边省区的生态用水进行考察,在调研、测算、考察的基础上,最终形成2011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用水调查分析与成本分析报告。三、测算要求及上报时间1、此次测算工作时间紧、内容多、数据量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本次测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配合,按照测算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2、请各单位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测算报告及表格)通过电子邮件和正式文件同时报送水利厅引黄灌区农业水价测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所有附件请在宁夏水利网公告中下载附件:1、引黄灌区农业水价测算实施方案2、农业及生态水价测算专题调查表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引黄灌区农业水价测算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35号文件精神,摸清水价改革现状,分析水价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不断加快我区水价改革步伐,促进全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水利厅决定对引黄灌区农业水价进行测算,对全区生态用水状况进行调查,并对水价成本进行初步测算。现就有关情况明确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的,增强全民的节水意识,通过水价杠杆作用,实现农业节水、生态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测算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三、目标任务(一)将引黄灌区划分为自流灌区、扬水扬水灌区和井渠结合三部分,以20062010年的资料为基础,分别对每条干渠、各个扬水灌区(包括大型扬水和中型扬水)进行农业水价测算,分析测算结果与现行水价的差距,分析今后5年供水成本的发展趋势,最终形成2011年度宁夏引黄灌区供水成本与水价分析报告。(二)对全区生态用水状况进行调查摸底,选择典型区域对生态用水的成本进行测算,对周边省区的生态用水进行考察,在调研、测算、考察的基础上,最终形成2011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用水调查分析与成本分析报告。四、工作内容、分工及完成期限(一)宁夏引黄灌区供水成本与水价分析1、引黄灌区基本情况现状调查,11月15日前完成,责任单位灌溉管理局;2、水资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11月15日完成,责任单位节约用水办公室;3、20062010年期间的工程建设投资及水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11月15日完成,责任单位计划处、灌溉局;4、20062010年期间各大干渠、各个扬水灌区(包括大型扬水和中型扬水)、井渠结合灌区及末级渠系的供水成本调查,11月2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灌溉局、农水处、各管理处、相关市县水务局;5、各大干渠、各个扬水灌区(包括大型扬水和中型扬水)及井渠结合灌区的农户种植结构及家庭农业收入调查,11月2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灌溉局、各管理处;6、各大干渠、各个扬水灌区(包括大型扬水和中型扬水)、井渠结合灌区及末级渠系农业水价测算,11月3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农水处、灌溉局;7、周边省市农业水价现状调查,11月2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农水处、灌溉局;8、现状水价合理性分析,11月2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农水处、灌溉局;9、供水对象承受能力分析,11月2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农水处、灌溉局;10、今后5年供水成本的发展趋势,11月2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计划处、农水处、灌溉局;11、完成宁夏引黄灌区供水成本与水价分析报告,11月3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灌溉局、农水处。(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用水调查与成本分析1、全区生态用水状况调查摸底,11月2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灌溉局、农水处、各管理处、各县(市、区)水务局;2、典型区域生态用水成本调查,11月2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艾依河管理处、星海湖管理机构、相关水源单位;3、典型区域生态用水水价测算,11月2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农水处、灌溉局。4、周边省市生态水价现状调查,11月2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农水处、灌溉局;5、生态水价的合理性分析,11月2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农水处、灌溉局。6、完成2011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用水调查分析与成本分析报告,11月3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农水处、灌溉局。五、实施步骤及要求(一)成立领导小组,保障本次工作的顺利进行。水利厅成立引黄灌区农业水价测算工作领导小组。水利厅副厅长周京梅任组长,副巡视员闫国伟、陈广宏任副组长,成员为财务审计处处长王正良,农村水利处处长徐宁红,灌溉管理局局长徐光儒,节约用水办公室副主任司建宁。引黄灌区农业水价测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财务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审计处王正良兼任。(二)动员部署,落实责任和完成期限。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分析供水成本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35号文件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水价测算工作。各单位要明确参加测算工作的人员名单,并于11月10日前将名单和联系电话上报引黄灌区农业水价测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抓好落实,认真完成农业水价和生态水价的测算工作。本次测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参加单位多,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保证做到资料详实,数据准确,结果真实。测算工作中涉及的表格和文字资料,必须采用Word文档的形式,测算结果(包括测算报告及表格)上报时,文字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四)召开2011年度宁夏引黄灌区供水成本与水价分析报告和2011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用水调查分析与成本分析报告审查会议。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完成终稿。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增强 李晓鹏 电 话:0951-5044828 电子邮箱:nxlxp1965163.com Zzqyx.8888tom.com 引黄灌区农业水价测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及生态水价测算专题调查表水利厅水价测算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填表说明及要求一、“基本情况”部分1、表1.1表1.9由各指定单位按照年度统计资料分别汇总填写。2、表1.10由指定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十二五”规划中干渠工程续建配套的项目、投资;(2)“十二五”规划中干渠以下水利工程改造(包括续建配套、末级渠系改造等)的项目、投资;(3)“十二五”规划中大、中、小型泵站改造的项目、投资。二、“农业水价调查表”部分(一)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1、供水生产成本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其他制造费等8项费用构成。(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直接材料。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的费用支出。(3)其他直接支出。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4)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供水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供水固定资产指与供水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水工建筑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及传导设施、工具及仪器、防护林及经济林木及其他固定资产6类。(5)修理费。指为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6)水资源费。指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水资源费。(7)水质检测费。指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8)其他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2、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项费用构成。(1)营业费用。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手续费以及水费计收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其它费用。(2)管理费用。指供水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其它费用。(3)财务费用。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二)支、斗、农渠工程1、选择支、斗、农渠工程的原则(1)控制灌溉面积:按支、斗渠控制面积在万亩以上、五千亩、千亩和500亩左右4种情况设计,选取若干条渠道进行测算。由于引黄灌区千亩左右灌溉面积的支(斗)渠道约占40%左右,因此,在典型渠道选择中,此类渠道应不少于全部典型渠道数量的40.0%。(2)渠道工程状况:砌护情况较好,建筑物配套较完善;砌护情况一般,建筑物工程情况一般;基本属于土渠(砌护段落占渠道总长度少于30%或砌护年久失修),建筑物配套较差等三种情况。其中砌护情况一般的应占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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