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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及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等业务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5名以上(含)单数成员组成,包括主任委员、委员及秘书。主任委员1名,由联社主任或联社分管资产保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委员由联社分管资产保全(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及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财务部、稽核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本社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秘书可由其中一名委员兼任或另行指定。第四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原则上要有1名熟悉法律事务的委员;委员会委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坚持稳妥、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各部门委员应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职能审核作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工作原则第五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事项;(二)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大额呆帐核销等事项;(三)审议有关重大资产保全、盘活、处置等事项,重大事项集体研究不能决策的及超权限事项,提请联社理事会研究解决或报请省联社审批;(四)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保全、处置等事项;(五)对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权限进行审议并提出调整建议。第六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原则(一)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最大限度保全农信社资产;(二)坚持合法合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农信社的合法权益;(三)坚持集体研究决策,集体审批。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为履行职责,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相关部门了解需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情况;(二)对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三)对改进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需表决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五)对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第八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出席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相关政策进行审议;(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对外泄露。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九条 凡拟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资产保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交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秘书将相关材料至少提前一天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传阅。第十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召开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必要时,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情况,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第十一条 审议。参加会议成员对审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质询,独立阐明自己的观点,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第十二条 表决。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当场表决,各委员独立明确地签署本人意见,必要时须注明理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审议事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的事项,联社主任有一票否决权,但需阐明否决理由。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和审批决议。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秘书作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审批决议。审批决议应载明会议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结果,与会委员签名确认表决意见。审批决议及相关审批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作永久保存备查。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复议:(一)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于项目情况需进一步补充、明确、核实,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认为需进行复议的;(二)审议事项被否决后,基层信用社或联社有关部门经充分研究和补充论证后申请复议,经主任委员同意的。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各联社可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产处置审批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下称“省联社”)对各地农村信用社上报的不良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及工作效率,根据信用社(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粤农信联发今年90号)、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粤农信联发今年91号)、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粤农信联发今年124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省联社设立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审批各地联社上报省联社审批的有关不良资产处置事项。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资产管理部及信贷管理部的副主任担任,委员由资产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计财部、稽核部的负责人担任。第三条 审议审批范围。根据信用社(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和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要求需上报省联社审批的事项:(一)抵债资产处置事项:1、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竞价出售等公开交易方式处置抵债资产,其中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60%,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珠三角地区的农信社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事项。2、采用协议转让等非公开交易方式处置抵债资产,其中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50%,且预计损失额珠三角地区的农信社在1000万元以上(含)、其他地区农信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事项。(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事项:超出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及额度,且减免利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江门)超过1000万元的利息减免项目(见附件1)。(三)各联社上报省联社审批的其他有关重大资产保全、盘活、处置等事项。第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工作原则(一)“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保全农信社资产,有利于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有利于提高贷款本息回收率。(二)合规合法、公开公正原则,对于处置审批手续齐全,按省联社有关规定程序上报的,以及采取市场化方式(如拍卖、公开挂牌交易等)处置变现的可适度从宽审批,其余的应从严审批。(三)讲求效率原则,对各地上报的资产处置请示,资产管理部要按照有关审批操作规程及时审核,并提交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审议,原则上不得积压和拖延。第五条 审批操作程序。(一)提交。凡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管理部进行审查审核,填写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提请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召开审议会议。(二)审议。资产处置审议方式有会议审议和会签审议两种形式。会签审议采取不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由资产管理部填写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委员会各成员独立明确地在审批表上签署本人意见,必要时须注明理由。采取会议审议形式的,资产管理部需将相关材料提前两天提交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委员传阅。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召开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必要时,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情况。参加会议委员应对审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质询,独立阐明自己的观点,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三)审批。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审议事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各委员对审批项目若存在较大分歧,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将审批项目提交省联社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四)资产管理部要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审批结果形成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见附件3),与会委员会成员在审批表上签署。(五)资产管理部将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审批结果报主任委员审批。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将会议纪要及相关审批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作永久保存备查。附件:1、不良资产处置审核审批表 2、县、市联社需上报省联社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3、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附件1县、市联社需上报省联社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地区 抵债资产处置审批 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审批 公开交易方式 非公开交易方式 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江门) 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60%,且预计损失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 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50%,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超出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及额度,且减免利息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利息减免项目其他地区 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60%,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50%,且预计损失额在500万元(含)以上 超出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及额度,且减免利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利息减免项目附件2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不良资产处置审核审批表申报单位 申报内容 上报材料目录 资产管理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委员签名 同意审批意见 不同意审批意见副主任委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主任委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附件3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与会人员 会议内容 会议讨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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