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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牧股份黄冈动物药品厂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牧总公司及中牧股 份相关规定,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三重一大” 事项是指厂范围内的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第三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1、依法决策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遵循党的 方针、政策和纪律。2、权限决策原则。厂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必须按各自的职责、 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3、科学决策原则。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对“三重一大”事 项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结果、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进行充分的综 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4、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 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决策原则,不能少数人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涉 及大多数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时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认 真听取员工的意见。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 厂重大决策事项范围1、工厂的发展战略、 经营方针, 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 项;2、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固定资产处置等;3、半年、年度报告,预算外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 上报;4、薪酬、奖金分配以及职工医疗、 养老保险等职工福利制度改革方 案的制定、调整、实施等制度和方案;5、厂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发布、修改;6、厂机构设置、调整等方案;7、厂安全生产规划、 生产质量管理方针、 新产品生产方案等方面的 重要决定;8、党的建设、维稳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规划等;9、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10、其它重要事项决策。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1、后备干部的培养、确定;2、员工的任免(聘任、解聘) 、调动、奖惩以及违纪处理。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范围1、年度上报的新增、大修等项目;2、计划(预算)外追加需上报的新增项目;3、应当向总部报告的投资事项;5、工程承发包项目 ,重要经济合同审批。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调度和使用事项范围1、2 万元(含)以上预算外生产资金使用;2、1 万元(含)以上预算外非生产性资金使用;3、单笔 50 万元(含)以上预算内生产性资金使用;4、单笔 10 万元(含)以上预算外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各种大额资金在依照各相关的专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决策后,要 根据中牧总公司及股份公司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授权额度,严格按规定 审批调动使用。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基本程序为:确定议题、 会前准备、民主讨论、会议决定、归档备查。第九条 确定议题。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在会前确定议题, 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来源包括:上级要求讨论的问题;厂各部门提出的 请示;厂党政班子多数成员认为必须讨论或少数成员提议并经主要负责 人同意讨论的问题。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并对 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第十条 会前准备。重大决策事项的动议,须经充分调查研究,广泛 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并提前向与会人员提 供必要的书面材料。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厂相应的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拟任免(聘任、解 聘)干部的初步人选,须通过民主推荐和评议等方式产生,党政联席会 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晋升职务的干部须向职工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 有问题的,待调查后再次上会决定。做出任免决定后,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采用对外招聘方式选拔干部时,要成立招聘领导小组,由其负责招 聘具体工作,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会议形式和通知与会。 会议的形式主要有党支部会及党政 联席会。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会议形式以及相应的 参会人。由党政班子负责人或指定的班子成员主持召开。第十二条 民主讨论。参加议事决策的成员在会上应充分发表意见, 如有不同意见未被采纳,应保留意见并记录在案。集体做出决定后,个 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上坚决贯彻执行,不得自行改变 或停止决定的执行。主持会议的领导应末位表态,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 得发表倾向性意见。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三重一大”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 照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成员)参加。 党政联席会决策时应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 于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 酝酿成熟后再议。需经股份公司总部研究、决策的议题,上报总部经批准后办理。第十四条 议事决策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发言纪实、决议结果等应逐项记 录清楚。会后必须将记录及有关会议资料归档备查。第十五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 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经 集体讨论确认并记录在案。第四章 监督检察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黄冈厂执行 “三重一大” 制 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 任: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2、应集体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定的;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不执行或擅 自改变集体决定的;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5、决策后, 发现可能会造成损失, 但能够挽回却不采取或没有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 确定集体责任或 个人责任;依据“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从议题方案的提出、论证、 研究决定等环节,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条 对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 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予以 追究。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根据领导人 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厂党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0 一0 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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