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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二级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集团公司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下属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每年度围绕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当年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依法编制预算方案,并且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第五条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范围为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全部企业。职工范围为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全部职工。企业不同类别人员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列示。第六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并举、效率和公平并重、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和决定机制。(二)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工资能增能减,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兼顾公平,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人员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逐步调节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三)坚持以分级管理为主线。按照产权隶属关系,逐级落实出资人职责,完善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分级监管体制。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对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职责,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落实企业收入分配自主权,实现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改革与二级企业内部改革相衔接。(四)坚持以分类管理为重点。根据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功能定位,结合行业属性特点等,对二级企业工资总额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提升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全面推进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资委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实现对二级企业人工成本的统筹管理。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体制第八条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对二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二级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收入分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九条 集团公司根据二级企业功能定位,结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以及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对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类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第十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二级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方案,方案经集团公司核准后,依照实施方案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二级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集团公司核准后,由二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二级企业,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确定差异化的分类管理政策导向和管理方式。第十五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竞争力,通过行业对标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的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挂钩。第十六条 主业处于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水平参考集团公司及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并参考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上述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第十七条 对企业因承担集团公司重大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项目孵化期、专项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支出的工资总额,建立工资总额特殊管理清单制度,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独列示,实行单列管理。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机制第十六条 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集团公司审核清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为适应经济发展周期,保障一线员工队伍建设,维护职工工资权益,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鼓励二类企业将工资总额总体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一)保障性工资总额主要为加强一线员工队伍建设,支持企业承担特殊任务等,提供基本工资保障,突出保障性功能;(二)效益性工资总额主要反应企业经济效益变化和业绩考核目标设计情况对职工工资总额的影响,突出激励功能。第十八条 二级企业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一)一类企业工资总额总体与经济效益挂钩;(二)二类企业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职工工资制度等情况,决定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所占比重,保障性工资总额所占比重最高不超过60%。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适时向二级企业发布有关指导信息,引导二级企业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调整内部分配关系。第二十条 二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预算增长应当符合集团公司要求的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调控线)要求,并根据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目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第二十一条 二级企业应当坚持效益导向原则,在适用的调控线范围内,建立健全效益性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升相适应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一)联动机制的经济效益指标以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为主,同时结合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林2016163号)设置一至两个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辅助指标;(二)联动机制一般采取工资总额预算增长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指标提高或者改善程度挂钩的方式确定,并且逐步探索实行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对标分析的联动办法;(三)工资总额预算增减应当与利润总额指标之间保持同向变动,工资增长率应在利润总额增长率范围内确定,并确保增幅关系合理适度。(四)当年财务预算利润总额比上年财务决算利润总额下降的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应下降。第二十二条 二级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对标情况,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合并报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本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过多的,从严控制。第二十三条 原预算管理范围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资,企业预算年度内职工人数增加且劳动生产率保持不下降的,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增工资总额;实现减人增效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实现减人不减资。第二十四条 因新设立及兼并收购企业等财务预算报表范围变化导致的增人增资,按照年初申报预算、年终据实清算的单列方式进行管理,按照财务决算报表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五条 对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提质增效、质量提升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建立工资总额特别奖励制度,适当核增工资总额,允许其工资增幅超过集团公司工资增幅,最高可与其利润总额增幅保持一致。(一)奖励条件1.超额完成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等经济效益指标考核目标值。2.上年度利润总额为正,当年度实现利润总额比上年增加一定额度,同时增幅达到一定比例。3.上年度为亏损企业,当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可视情况予以适度奖励。4.完成集团公司根据当年战略规划制定的其他业绩指标。5.企业当期经济增加值为负,且较上年度没有改善的,原则上不予工资总额奖励。(二)奖励标准1.对超额完成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等经济效益指标考核目标值的企业,在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利润总额增幅的前提下,可按照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工资总额。2.对未达到奖励条件,但对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参照获得工资总额特别奖企业的奖励标准和程序,适度调整工资总额。3.当年经济增加值为正的企业,可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奖励工资额度。(三)奖励兑现1.二级企业经济效益突出贡献奖励事项,若导致工资总额突破年初预算,须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2.职工工资总额奖励在当年度核定,二级企业应制订相关职工工资激励方案,依照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有关指标,应当与报送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保持一致。第二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计划、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四)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五)新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及其他单列项;(六)其它需要说明情况。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集团公司将要求二级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二十九条 二级企业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集团公司。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上报国资委备案后,分类核定二级企业预算方案,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二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目标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施。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将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对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二级企业,督促二级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第三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四)其他特殊情况。第三十四条 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复核。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二级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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