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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从宏观上说,它是商品和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从微观上看,它是通过存款、贷款、汇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信用机构。2. 货币兑换商:从商人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铸币兑换业的商人。3.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该国货币金融政策,调节国名经济,控制国币发行,并对该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4. 最后贷款人:是指中央银行集中各家银行的一部分现金准备,待某银行发生支付困难时,予以最后的必要支持,使银行免遭破产厄运。5. 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产生后,政府通过颁发中央银行法形式确立其职能的实现,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央银行具有超然的地位,即形成中央银行制度。6. 中央银行法:就是按照国家意志,规定有关调整中央银行的组织活动及其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组织体系、管理体制、职责权限,中央银行与政府、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中央银行与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的法律。7. 复合型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没有设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由一家大银行集中央银行职能和一般存款货币银行的经营职能于一身的银行体制。8. 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指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规章、制度、条例、业务方针以及人事任免等都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权威机构。9. 单一制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即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设置实行总分行制。10.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应该担负和履行的职责,有什么样的性质就决定要发挥什么样的职能,它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11.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究竟是国家机关还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中央银行实在一国银行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赋予其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制度,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实行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12.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通过法律形式来规定中央银行的权限,独立性以及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13. 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发行的机关。14. 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是制定和贯彻国家货币政策的综合部门,为国家提供信用,并代理执行国库出纳职能,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活动。15. 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不经营商业银行的业务,不与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发生信用关系,只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并负有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监督管理双重职责。16. 中央银行的调控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地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实行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17.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的特殊金融机构。18. 征信业:是为信用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整,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的中介机构。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19.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施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的方针,政策,措施的总称。20.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效果指标:是指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执行过程后期所反馈的可以据以检验货币政策中期目标效果的信息,主要有市场利息率和社会货币总量。21. 经济增长:是指使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保持在一定水平上,避免停泄不前或者负增长。22. 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也叫中间目标,它是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中间性或传导性金融变量。23. 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接近中央银行政策工具的金融变量,它直接受政策工具的影响,其特点是中央银行容易对它进行控制,但它与最终目标的因果关系不太稳定。24.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即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预期要达到的最终政策效果。一般来说,各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的四个,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25. 通货膨胀目标制:它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则,而是一个货币政策框架,其特点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由政府和中央银行公布一个通货膨胀目标。该目标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而是一个区间,如1%3%。26.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主要是围绕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开展活动的,具体指中央银行依法通过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27.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使用贷款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加以控制,通过提高购买证券的定金或保证金来影响贷款额占证券交易额的百分比,以此限制对证券市场的放款规模。28.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或货款机构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贴现或是以中央银行同意接受的抵押品,如政府债券,申请抵押贷款的行为。29. 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的市场供求,从而调节货币总量的政策安排。30. 再贴现率: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时所付的利率,表现为再贴现票据金额的一定折扣率。31.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票据(一般为政府债券),直接决定基础货币的变动,从而达到扩张和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32. 消费者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的一种信用管理措施。33. 不动产信用控制: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房地产贷款所规定的某些先执行措施。34. 优惠利率:是中央银行对国家重点发展的经济部门如农业,重工业,出口工业等,以及对贫穷落后地区给予的低于正常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以鼓励这些部门,地区的发展。35. 直接信用控制:是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商业银行或存款机构的信用业务进行的干预和控制。36. 信用分配:是指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状况及客观经济需要,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规模加以分配并限制其最高数量。37. 流动性比率:是指中央银行为限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规定流动资产对存款的比重。38. 特种存款:是指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按总存款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别存款,用以紧缩它们的放贷。39. 道义劝告:是指中央银行运用在一国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威望,对金融机构进行放贷数量和投资方向做出劝告,从而实现调控信用的目的。40. 金融检查:是中央银行管理金融的一种手段。它是指中央银行在不干涉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的条件下,依据各种金融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各种检查,既有业务方面的规范检查,也有人事方面的职称检查。41. 公开宣传:指中央银行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媒介向金融界及全社会公开阐明其货币政策的内容和意义,以求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使金融活动按照中央银行预期的方向发展。42. 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指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作用过程。43. 货币发行业务: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第二层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从流通中回笼的数量。44. 货币的经济发行: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加现金的流通量。45. 货币垄断发行的原则:是指货币发行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由多发行造成的货币流通混乱,保证国内通货形式统一,以便于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高效率低调节流通中的货币数量。46. 货币信用保证原则:是指货币发行要有一定的外汇,黄金或有价证券作保证,即通过建立一定的发行准备制定来保证中央银行独立发行。47. 货币弹性原则:是指货币发行要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灵活性,使货币发行动态适应经济状况变化的需要,使货币发行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即充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避免因通货不足而导致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也要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数量,避免因通货过量而导致的通货膨胀和经济混乱。48. 货币发行准备金的比率:是指用作货币发行的准备与货币发行量之间的比率。49.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中央银行依据法律规定,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和结构,并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和结构进行调整,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制度。50.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为政府经理国库,将国库资金存入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及时缴付,并确保准确核算和库款安全。51. 特种存款: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银根的松紧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存款的方式向这些金融机构集中一定数量的资金形成的存款。52. 发行基金: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代国家保管的、尚未进入流通领域的票币,用于调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53. 中央银行的资产:是指中央银行在一定时点上所拥有的各种债权。54. 中央银行的再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中央银行据此以贴现方式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业务。55. 中央银行的贷款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采用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的形式,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政府进行的贷款。56. 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是指一国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主要是政府短期公债和中央银行票据,目的在于改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进而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或市场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实现一定的货币政策目标。57. 国际储备资产:是指一国货币当局能够随时用来干预外汇市场,支付国际收支差个的资产,主要是货币黄金,外汇资产,在IMF的储备头寸(又称普通提款权)和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58. 外汇储备:是指各国货币当局持有的以储备货币表示的流动资产,其形式表现为货币,欧洲货币单位,银行存款,政府的有价证券,中长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以股本证券形式持有的对非居民的债券等。59. 储备头寸:又称普通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在IMF的普通账户中可以随时自由提取和使用资产,包括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部分提款权和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货币的净使用。60. 直接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证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前者为投放基金货币,后者为回笼基础货币。61. 附回购协议的买卖:即中央银行与证券出售者订立协议,规定出售者要在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再将这些证券购回。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62. 结算:指与支付相关的货币资产的转移。63. 转账结算:亦称非现金结算,是银行制度发展至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以非现金支付工具为媒介,以金融机构为服务中介,以一定的专业技术手段为支撑。64. 支付系统:实在既定的规则框架下,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综合金融安排。65. 支付工具:是通过支付系统传载的,用以实现债务清讫和货币价值转移的载体。66. 电子货币: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以电子信息呈现的货币价值;二是传载电子货币信息的电子化支付系统。67. 金融统计:是按照规定的统计制度,根据统计的一般原理,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金融活动的数量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从而为经济和金融决策提供依据及政策建议的过程。68. 金融统计设计:是根据金融统计对象的性质与研究目的,对统计过程的通盘考虑与全面安排。69. 金融统计调查:是根据金融统计对象,研究目的及统计设计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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