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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制度篇一: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的信访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解决好人民群众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信访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追究对信访问题疏于职守、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1 、通报批评 2 、诫勉谈话 3 、党纪、政纪处分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 、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造成负面影响的; 2 、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因工作失误,处臵不当,导致集体上访,发生围堵、滞留政府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 、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 4 、无故不参加信访工作会议两次的。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被诫勉人员在诫勉期间取消个人各类评优资格。 1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可以解决但推诿搪塞、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问题,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 、集体上访,责任领导干部将上访人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 不按期给予答复,或因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导致再次集体上访,并冲击政府机关、冲击重要会场活动,或堵塞交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 、发生上访后,对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重复越级上访的。 5 、因工作不力,发生上访人员重复上访和滋事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6 、对上级指示和交办的信访问题,不认真查处,或出现查办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干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 、拒不执行上级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2 、采取直接或间接手段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贿赂的。 4 、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5 、年内因信访工作被两次诫勉的。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篇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各种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1、值班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和上班时间手机关机造成无人接听电话的。 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后,不向值班领导报告或不安排服务的。 3、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手信访件不认真处置,造成情况恶化的。 4、信访责任人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指挥安排的。 二、追究内容 1、发生上述情况原因。 2、值班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3、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办法 1、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或电话无人接电的,发现一次扣除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2、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事项不报告值班指挥或不安排服务的,扣年终考核评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 3、信访工作人员不服从值班指挥调度或不认真处置所接信访件,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分各1分,不及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分分,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安排,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分1分,并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中的信访工作部分全部分数,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 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追究单位及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信访工作重点管理 对在信访工作考评中排在后两名的单位或部门,将实行重点管理。在重点管理期间,对该单位及领导在评选先、优、模方面予以一票否决,重点管理期间时限每次为半年。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集体上访的; 2、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责任单位领导接到劝返接领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党政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 3、对应当由党政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4、对本单位老上访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长期到县、乡或省、市缠访、闹访的; 5、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村、单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局党委做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50人以上重复到县、乡上访,30人以上越级到市上访,或10人以上越级赴省上访,或5人以上越级进京上访,发生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群众发生越级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按规定 时限赶赴现场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群众到县、乡集体上访的; 4、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6、不顾大局,以单位和个人利益为目的,不顾群众的根本利益,引发矛盾纠纷,造成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1、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无序越级上访较为突出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群众集体上访后,对党委政府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上访的; 4、对本单位重大、异常信访问题或老上访户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3、拒不执行省、市、县、乡对重点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或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5、扣压、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6、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7、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被通报批评的村或单位,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被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取消各类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被责令作出检查的党政领导干部,从作出检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局党委表彰先进个人的评选。 篇三: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构建信访稳定工作长效机制,使各级组织和干部切实履行信访稳定工作责任,更加有效地调处信访矛盾和问题,维护员工群众合法权益,为集团公司发展振兴创造和谐稳定环境,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纪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信访稳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信访稳定工作人员,在信访稳定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信访稳定工作实行以下责任制 (一)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党委书记或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者,负有首要责任;党政分管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信访事项、信访稳定问题发生单位、部门党政组织是处理该信访事项、信访稳定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信访事项、信访稳定问题具有受理、办理、调处管辖职权的单位、部门是第一责任单位、责任 部门。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对主管系统、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坚持“专兼结合,齐抓共管”。信访稳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综合治理。各级信访部门和人员是信访稳定工作的专门部门,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各级机关职能部门和干部对引发和处置信访稳定事件负有相关责任;全公司党员干部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主体队伍,对组织上安排或分配的信访稳定工作负有工作责任。 第四条 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按责任大小,依次追究的原则。首先追究各单位、各部门第一责任者的首要责任;其次追究各单位、各部门主管领导的主要责任;再次追究各单位信访部门和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依次追究各级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和各单位、各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按事件大小,分级追究的原则。对集体访、个人访,按照越级访的性质、级别、规模及影响,划分为一般事件、严重事件、重大事件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不同性质追究不同的责任。要注意区分日常情况与重要敏感时期信访稳定问题处理的难易程度、事态程度与影响后果等不同情况,进行相应追究。 (三)按权限大小,逐层追究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责任由集团公司进行追究;正副科级以下干部的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责任由各单位进行追究,对性质较坏、影响较大的也可由集团公司直接进行追究。 第五条 信访稳定事件等级划分 (一) 一般事件:赴省进京、到集团公司的集体访、个人访,不听劝阻,缠访闹访,无理滞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机关和集团公司形象、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 严重事件:赴省进京、到集团公司的集体访、个人访,违背信访程序,寻衅滋事,出现围堵机关、封桥堵路、拦截车辆,给企业形象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重大事件:赴省进京、到集团公司的集体访、个人访,蓄意制造事端,发生封堵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和铁路交通或出现其他恶性事件,形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对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黄牌”警告、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一次性罚款; (三)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 (四)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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