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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LNG)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油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加气站从事给汽车提供动力液化气销售业务达成如下协议:1. 租赁标的物1. 1. 本租赁合同标的物是位于 新建加气站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权。 1.2. 关于租赁标的物情况的描述:(1) . 该加气站在本合同签订时还没有建成,甲方正在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建设,等待相关部门批准。(2) . 该加气站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是指该加气站经营所需的最后一项证件获得政府部门批准。(3) . 建好是指甲方安装好该加气站的网架、经营所需设备,乙方验收并接收。 1.3. 租赁标的物面积、四至界限、道路等以双方确认的附图为准。1.4. 甲方留给乙方房屋共 间,按现有的房屋从 ,用以办公,员工住宿,剩余房屋甲方只能自用,不得出租。1.4. 甲方待该加气站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经营所需的手续都获得批准后,向乙方提供前述证件的原件。1.5.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以上证件。如不慎丢失,甲方配合乙方登报挂失或声明作废并补办,费用由乙方承担。2. 租赁期限:2.1. 租赁期限为拾年,从租赁起始日起,以年度为单位,顺计拾年。2.2.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为该加气站建好,乙方书面接收该加气站之日,顺推30日(该30日为乙方的装修期)后的第二日。2.3. 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加气站不能正常营业或停止营业,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顺延,直至可以正常营业。2.4. 本合同到期前如乙方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继续租赁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2.5. 如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在此地点从事给汽车提供动力液化气销售业务或自己经营的,不受本合同2.3款的约束。2.6.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加气站及设备,乙方应当保证交回的所有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否则乙方应当负责维修,如乙方不予以维修,则由甲方自己维修,但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后期经营中向加气站投入的任何设备,在租赁期满后无偿的归甲方所有。2.7. 租赁期满,十五日内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标的物。3. 定金、押金、租金及支付方式:3.1 关于定金、押金:(1).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定金。(2). 如果该加气站获得政府部门批准,本合同得以履行,则该定金转为第一年租金。(3). 如果该加气站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获得政府部门批准,不能视为甲方违约,不适用定金法则,甲方将该定金不计息的退还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4). 如果该加气站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建成,甲方将该加气站另租他人,适用定金法则,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二倍的定金即壹佰万元。(5). 如果该加气站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建成后,乙方无故不验收接收该加气站,也不支付租金,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伍佰万元。3.2. 前五年每年的租金为 万元,后五年每年的租金为 万元,总租金合计 万元,该计数单位为人民币。3.3. 乙方于该加气站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前五年的租金(从租赁起始日起,以年度为单位,顺计五年)合计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3.4. 第六年至第十年度的租赁费按年度一次性交清,即第六年度的租金在第五年度最后二个月前或第六年度开始前二个月前交请,以此类推直至交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3.5. 租金支付方式:以现金(人民币)或转帐(均以甲方为乙方出具的收据为准)方式支付,如果乙方需要税票则应承担开具税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税费)。4. 加气站设施约定及费用承担4.1. 甲方待该加气站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后,开始负责建设。4.2. 甲方建设不低于700平方米的网架、购买的加气机及其他设备以不低于位于 加气站的标准建设,建设过程中乙方有权派人监督,但不得无故干涉、拖延甲方建设。甲方应当建设二个储气罐,具体容量标准以 的容量为准。4.3. 该加气站室内装潢,如吊顶、装灯、建设吧台、包柱等由乙方自己装饰并承担所需的费用。4.4. 甲方在发改委立项审批后可以向乙方预借资金,最高额度为 叁百万元,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该借款在乙方验收、接收后转为租金。该借款从借款第二日起不得超过一年。4.5. 上列加气站所有设施,在乙方接收、使用后发生的任何问题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维修、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6. 因不可抗力致使加气站设备毁损不能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4.7. 合同期内,每年证照的年审,更换手续等,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4.8. 在租赁期内,该加气站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4.9.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加气站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加气站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给甲方赔偿损失。 4.10. 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加气站。乙方应当合法使用该加气站,不得利用该加气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1. 乙方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出现的所有事件及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5. 甲方义务5.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加气站再租赁给他人,如需转租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5.2. 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证件合法有效。5.3.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5.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加气站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5. 甲方因第三人对该加气站主张权属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向乙方退换剩余租金,并按合同总租金20%支付乙方违约金。5.6. 甲方有权利监督、要求乙方合法从事经营活动。5.7. 在租赁期内因土地问题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6. 乙方义务6.1.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该加气站,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交纳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加气站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加气站结构或损坏加气站;(3). 改变本合同约定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加气站进行违法活动; (4). 在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后,未按时给甲方移交加气站的; 6.2.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不得因任何理由擅自停止营业、退租。(1) . 如果乙方擅自停止营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2) .乙方不得因擅自停止营业,而拒绝支付租赁费(乙方应当继续支付租赁费,直至合同终止),并且此行为不得成为乙方解除合同的要件,除非征得甲方书面同意。6.3.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未超2个月的,须按总租金的月息叁分(即月息3%)向甲方支付利息,并支付本年度总租金20%的违约责任。6.4.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2个月(含2个月)的。(1) .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租金的30%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向甲方已交纳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2)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租金,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租金的20%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向甲方已交纳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6.5. 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交还租赁标的物。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滞纳金,并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6.6.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管理租赁物,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缮。 6.7. 乙方所有在合同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合同期间员工工资、水、电费、税金、司机工资)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果乙方擅自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等,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自甲方发现之日起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偿还,如果乙方不予偿还或无力偿还,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已交纳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6.8. 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或需交纳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6.9. 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设备、设施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6.10.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前,为该加气站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义务。因乙方管理、操作等任何原因引起的一切事故(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6.11.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管理和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如果因乙方违法经营造成其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自己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乙方向甲方已交纳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6.12. 如果日后因乙方经营不善或不景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停止营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已交纳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并须向甲方支付总租金20%的违约金。6.13. 加气站所有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网架、房屋等)由乙方接收后,乙方应当对所有设备的安全负责。如果乙方发现有任何安全隐患,应当积极维修,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7. 加气站改造7.1.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对加气站进行扩建或改造,由乙方出资添置或更换的设施、设备,租赁期满后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拆除。7.2. 乙方可以对加气站不断地更新装潢,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破坏装潢成果。 8. 合同变更及解除 8.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2.因政府原因或政府征收等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目的时,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实际租赁时间收取租赁费,退还多收取的租金,但不承担对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8.3. 政府征收,对该加气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及土地的附着物)的经济补偿由甲方享有。但对于后期乙方在该加气站增添的附属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具体金额以政府部门计算的金额为准。8.4. 如果政府短期征收(不超一年包含一年),并在到期后可以继续开办加气站的,甲方与乙方的租赁期,则按政府实际征收期限顺延。8.5. 在租赁的前五年内“ ”改道,则甲方不退还乙方租金,本合同终止。在租赁的第六年起的五年内“ ”改道,则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金,本合同终止。9. 违约责任以上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总租金30%的违约金(已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造成的损失、不得解除合同的除外),并承担对方已造成的所有损失。 10. 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 ,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承担对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顺延合同。11.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 合同效力及附件12.1.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12.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附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确保乙方的真实身份。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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