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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应制定规范的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下面为大家了有关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居)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路桥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制度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须经党员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主持本村财务工作,并建立资金开支 _度和离任审计制度。资金开支 _度须经党员、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资金开支 _度严格执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的“两笔一章” _度,即原则上所有开支均须经正副社长联签,社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经常性开支参照标准: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正副社长联签,社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由社管会成员集体商量,形成会议记录,正副社长联签,社长审批;对于10000元以上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集体决策形成会议记录,社管会成员联签,社长审批,具体开支审核额度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报街道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经济较发达或较大的村,可适当放宽。 未经班子集体商量(金额较大的须经党员、社员代表会议通过),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签订经济。 村(居)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须由村(居)三套班子集体研究,经党员、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各项基建工程,原则上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对于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凭证而数额又较大的开支,须在开支审批额度授权范围内实行分档审核,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通过后再予报销,并严格按合同规定的额度实行转账支付。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须经村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并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和办好担保手续,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交易。 第六条 规范开设银行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结算,取消存折户,村(居)经济合作社只能在街道辖区内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居)经济合作社在其它银行营业机构有货款的,可以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还贷结算;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_要求,村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除以上账户外,原则上不得开立其他账户。 第七条 村(居)财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由村(居)三套班子提出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街道主管部门批准,报区农业部门备案,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村(居)三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 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会计人员,由街道按照公开招考、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任免。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街道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实行验旧换新制度,设立登记簿,按年核销;统一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剪角作废。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帐款、印章分管制度。出纳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会计代理中心核算;另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银行预留印章为:社长、副社长、出纳以及村(居)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社长、副社长、出纳自行保管印章,出纳可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 所有入账票据必须做到“四字一章齐全”,即经手人、证明人、联签人、审批人签字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章齐全,各种预领款项,确实不能在当月结报时,领(借)条必须在当月入账,不得以票据抵现,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私借。 第十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村,可适当提高限额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凡用途不明、字迹不清、有涂改痕迹或经手人、证明人不全以及未经领导审批的开支出纳不予付款,会计不予入账。 会计记账、核算、编制报表要按时、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应收、应付、内部往来及出纳中的挂宕款项,化解村级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村级接待工作 _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接待,严格规范村级商务接待,接待费用清单上须注明内容、对象、时间、金额等,并实行财务单独列支,定期逐笔公布。另外,严格杜绝村干部报酬“双面”领取现象,对村干部报酬、奖金等实行限额控制。 第三章 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 _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 村经济合作社每发生一次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要真实,书写要规范,大小写金额相符,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签字盖章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挖补。 记账凭证内容要完备,编号连续,附件齐全,填制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工整、金额数字要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 村经济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现金日记账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式账簿。 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 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要按月结账,结账前应将结账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记入账簿。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 村经济合作社应编制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和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各类报表应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编制、上报,做到字迹清楚、工整,印章齐全。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设有专门档案柜,落实专人保管会计档案,档案调阅、移交、销毁手续要完备。 第四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村设置固定公开栏,按照浙江省村级财务处理系统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在结报后的次月15日前公布,每次公布的内容至少保留15天。 村经济合作社年初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每季的财务收支和库存盘点情况、年末的年度财务决算(包括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以及多数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都应及时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九条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代替行使职权,以村民(社员)代表为主,由村民(社员) _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一般由35人组成,主任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支委担人选。成员应具备一定知识、懂财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等基本条件。村(居)三套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的支委除外)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对村(居)的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和单据,提出处理建议,报村党支部审定,必要时,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质疑和问题,村经济合作社 _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作出核对和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对有关账目进行核实(在年末时还应对全部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有社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代理会计签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承担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村(居)应严格执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本制度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仍不纠正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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