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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来源:人社局 阅览次数: 305次 发布日期:2011-8-24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开机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帐表工本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烤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器质性病变例外)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如治疗腋臭、切多指(趾)、开双眼皮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6、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用。 7、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8、各种预防、健康性的诊疗项目。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刀、X-刀)。 2、各种矫正、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颌合垫、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用费。 4、各种辅助性治疗,如气功、音乐、暗示、催眠疗法、磁疗、心理治疗等。 5、各种不育不孕、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6、各种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7、一切未列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戒毒、性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3、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可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子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射频融术、心脏激光打孔术。 4、腹腔镜、胸腔镜手术。 5、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治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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