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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联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上海市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 (性质)本联盟是由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自愿结成,以促进行业自律、行业规范,加强清洁生产技术交流,提升上海清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第三条 (宗旨)联盟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要求,通过政府导向、市场运行、多方合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高效服务为指导原则,旨在向政府部门、联盟成员及企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政策、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服务。第二章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第四条(主要工作内容)(一)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登记等相关工作。(二)通过有效的资源融合,实现清洁生产法规政策、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等方面的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及互惠互利。(三)组织专业论坛、研讨会、技术培训等活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加强联盟成员、行业专家、技术专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清洁生产工作的社会成效。(四)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向政府传达行业诉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清洁生产审核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五)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同审核机构之间的经营行为。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第三章联盟组织机构第五条(发起单位)上海环境科学学会、上海绿色工业和产业发展促进会、上海环科环境认证有限公司、上海市电镀协会等20家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自愿发起。第六条(理事会设立) 理事会作为联盟的日常管理机构由联盟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对联盟全体成员大会负责,理事应为联盟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其职责应为: (一)执行联盟全体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联盟全体成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联盟全体成员大会审定; (四)选举或者罢免召集人、副召集人; (五)领导联盟成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七条(秘书处设立)联盟设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每届任期三年。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可连选连任。第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一)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二)召开联盟年会,向联盟成员大会报告联盟工作;(三)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四)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五)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第四章 成员加盟第九条 (成员)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能力,并致力于推动清洁生产行业进步的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第十条(成员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五)无触犯法律、弄虚作假、恶意竞争和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等不良记录。第十一条(申请材料)联盟成员申请登记按照自愿、诚信的原则,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在联盟网站下载);(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三)登记企业的办公场所资料复印件;(四)相关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含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相关资质等);(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本市社保证明等)。前款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登记企业公章。原件以备验证时提供。第十二条(成员的加入) 符合成员资质要求,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一) 联盟秘书处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要求,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报联盟全体成员大会批准加入;(二) 获得批准后,颁发联盟成员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三) 批准加入的联盟成员,并通过联盟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五章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成员的权利)(一) 获得联盟的优先推介权,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二) 共享联盟信息资源;(三) 参加联盟的大会、论坛、评选等各项活动;(四)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五) 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六) 自愿加入和退出联盟。第十四条(成员的义务)(一) 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执行联盟的决议;(二) 承办联盟委托的工作,接受联盟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三) 推进联盟建设,提供清洁生产的相关工作建议;(四) 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六章联盟管理第十五(提交变更信息)联盟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或其他主要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更、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报联盟秘书处。第十六条(登记证书复核)联盟成员应于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提出复核申请,由秘书处根据有效期内等情况进行证书复核工作,对复核要求的联盟成员重新颁发新的证书。第十七条(经费管理)(一) 联盟活动经费由联盟成员单位共同承担;(二) 接受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资助。(三) 联盟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单位专项管理。第七章 联盟成员退出第十八条(淘汰和退出)第二十条(成员的退出)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团体成员资格。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退出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退出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秘书处。 上海市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联盟 2017年3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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