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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品房买卖须知预售商品房购房主要步骤:核查房源核实公示信息参观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了解税费签订认购书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交首期款到预售款专用账户合同备案按合同约定缴交后续购房款到预售款专用账户收楼(查验验收合格文件)办理房地产权证一、凡未取得销售许可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东莞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房不得进行销售,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费、登记费、诚意金等名义向购房人收取任何含有购房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购房人登陆东莞市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可查询房地产项目办理销售许可证和可售房源的情况。二、开发企业必须在售楼处公示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1011号),并按文件要求设置公示栏(台)、电脑,公示在售商品房的房源、相关证件和资料,协助购房人了解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售房信息。三、交付购房订金前,购房人应在销售现场或登陆东莞市建设网认真核实商品房公示信息,并认真了解所购商品房的有关情况。核实拟购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的范围内,该栋建筑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上的位置与实际是否相符;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参观“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了解商品住宅的交楼质量标准等等。并注意以下事项:1、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均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合同一经签定,除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均具有法律效力。2、售楼人员的口头答复、承诺不能作为今后发生纠纷的处理依据。购房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以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事项(包括售楼员承诺),对其购买行为有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的有关合同(协议)中约定。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签订认购书时,应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不能签订合同时,以何种方式来处理购房订金;以及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按揭贷款时,已交购房款的处理方式。买卖双方应登录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输入购房密码和确认密码,并注意保密)。同时,网上提交合同备案和打印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名(盖章)确认后,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由购房人保存;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部门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送房管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后,业主可取回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同时办理按揭手续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由房管部门保存)。五、商品房预售款的缴交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预售款专用帐户,确保预售款专款专用于预售房屋建设,保障工程按期交付使用。购房人应自觉将购房款存入预售款专用帐户,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六、预售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经验收合格, 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方可交付业主使用。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交付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未符合上述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应拒绝收楼。七、办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由购房人办理,但购房人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它中介机构代办。新建商品房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产权,领取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二一年五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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