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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供水厂管理制度篇一:乡村自来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镇行政区域内(镇驻地公共自来水管网范围外)农村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自来水工作实行政府监管,镇水利站行使政府监管职能。各村自来水运行受镇水利站的监管。 第二章 农村自来水水源管理 第四条:农村自来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对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井进行整顿,必须保证群众生活用水质量。 第五条:对农村自来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经镇政府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水利站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一)水源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二)自来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镇水利站应加强自来水水源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定期观测、维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安全。 第三章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第六条:新装、改装自来水管道或增加自来水用量以及对破损设施和管网进行维修的,需事前向镇水利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镇自来水维修服务中心组织施工,镇水利站负责竣工验收。 第七条:农村自来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四章农村自来水经营 第八条:镇水利站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九条:各村自来水严格按实际需水量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镇水利站同意,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镇水利站。农村自来水设施抢修时,相关村两委和村民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蓄意闹事者交由镇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 第十条:镇水利站为用户安装计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者,予以停水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自来水按月抄表收费。坚持基本水量消费制度。为保证农村自来水长期正常运营,各村按照管理自来水的成本(包括水利员工资、电费以及日常维护费用等)进行核算,计价收费,并统一报镇水利站审查备案。 第五章农村自来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自来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自来水设施及危害自来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公共自来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镇水利站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恢复工程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严禁盗用农村公共用水,一经查出,予以停水处理,并给予相应罚款,情况严重的,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盗用农村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农村公共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绕越农村公共用水单位结算水表盗水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四)改装、损坏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五)用其它方式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 第十五条:村民有维护村公共自来水设施的义务,发现村公共自来水设施损坏、漏水者,应及时拨打镇水利站电话或者村两委电话。镇自来水维修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六章 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基金的使用 为保证我镇自来水工程长效运行,镇政府设立农村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基金,主要用于水源、主管网、提蓄水设备、配电设施等一次性投资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作。 (一)对一次性投资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作,维修费用(含人工 费用)由村里承担。如有拖欠,经镇自来水考核领导小组核实后,将在年底村考核奖金中扣除。 (二)对因管理不到位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用(含人工费用),由村自己承担。对不收取水费的村,不予维修补助,不发水利员考核奖。 (三)申请维修补助资金的程序:由各村向镇政府申请,水利站现 场确认 后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水利站、审计部门进行工程 验收;合格后按相应比例拨付。 (四)对超过正常运行周期的自来水工程维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改造维 修计划。 第七章 村相关责任人制度 (一) 镇政府包村干部对村自来水运行工作起督导作用,负责监督村 自来水日常运行工作,督导检查村负责人和水利员日常自来水管理工作,对自来水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镇水利站。 (二) 村两委负责人要监督管理村水利员,对村内自来水系统负总责。 督促村水利员对村内供水水源、过滤池以及管道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冬季组织村民对水表井进行保暖处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水利站。 (三) 建立农村水利员队伍。各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推选出1名,能 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的人担任管理员,负责维修、养护、水费收取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村的防旱抗汛工作。由镇水利站对水利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四) 镇政府与各村负责人、水利员签订自来水运行责任状,保证各 村自来水正常运行。年终对村负责人和水利员进行考核。 第八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建立对镇包村干部、村负责人和水利员的考核机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由镇水利站、财政所和审计站参与的自来水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村自来水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包村干部、村负责人和水利员的奖金挂钩。 第十七条:加强农村自来水工程信息化管理,各村负责将每月的自来水工程运行和维修情况、每季度的水费收取情况报镇水利站备案。每季度镇政府组织水利站、审计站进行检查,并全镇通报。 第十八条:考核最终得分为四个季度的平均得分。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下表: 篇二:村镇供水规范 SL310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1 总 则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表中的五种类型。 表 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 2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3 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设计年限宜为10a15a,可分期实施; 4 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供水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经济合理、运行管理简便; 5 6 积极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经工程实践和鉴定合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 7 尽量避免洪涝、地质灾害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供水规划 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 区域供水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域内各村镇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供水现状、用水需求、区域水资源条件及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和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与评价,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各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的管理措施,以及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供水规划,应能指导当地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应根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对村镇供水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片集中式供水或管网延伸式供水,水源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但应作好协调工作。 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9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水源、供水范围、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厂厂址、净水工艺和管网布置。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工程形式。 对规划选用的水源地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供水规模,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按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制水成本、已有供水能力、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应分别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最高日用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量可按公式()计算:W =Pq/1000 () P=P0(1+)n + P1 () 式中W 居民生活用水量,m3/d; P 设计用水居民人数,人; P0供水范围内的现状 常住人口数,其中包括无当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人; 设计年限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可根据当地近年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确定; n 工程设计年限,a; P1设计年限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总数,可根据各村镇的人口规划以及近年来流动人口 和户籍迁移人口的变化情况按平均增长法确定,人; q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可按表 确定,L/(人2d)。 表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单位:L/(人2d)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根据公共建筑性质、规模及其用水定额确定。 1 条件好的村镇,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确定公共建筑用水定额;条件一般或较差的村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规范GBJ15中的公共建筑用水定额适当折减。 2 缺乏资料时,公共建筑用水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25%估算,其中村庄为5%10%、集镇为10%15%、建制镇为10%25%;无学校的村庄不计。 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量,应根据畜禽饲养方式、种类、数量、用水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确定。 1 圈养时,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表选取; 表 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定额 单位:L/(头或只2d) 2 放养畜禽时,应根据用水现状对按定额计算的用水量适当折减; 3 有独立水源的饲养场可不考虑此项。 企业用水量应根据以下要求确定: 1 企业生产用水量应根据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用水现状、近期发展计划和当地的生产用水定额标准确定。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无淋浴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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