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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分级诊疗制度为确保我院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 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 民(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和 居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更加合理、 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总体要求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 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 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 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 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 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 院流向趋于合理,要严格执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 建 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 级定点医疗机构T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原则 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 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 批。(二)转诊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 的疾病,出具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 批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 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审批表见附件)。(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 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 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 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 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 (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 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四)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 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 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 机构。三、管理制度(一)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负责辖区内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治疗, 明确转诊审批责任,转诊患者名单定期报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 保经办部门备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登记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 转院基本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和审批人,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 记以备核查。(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接收参保患者住院时,有责任要求 患者先出具审批表,之后办理住院手续。特殊、急、危、重症患 者除外。(三)严格控制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省外转诊率不得超 过5%0。三级、二级和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平均住院日分别控制 在12天、9天和6天以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转 诊率和平均住院日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管理。对特殊、急、 危、重症参保患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简化手 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患者就医。(四)实行医保资金结算联审制度。各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在定期审核结算医 保金时,要同时将转诊转院病人的审批表一并审查。对无审批 表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结算报 销的医疗费用。(五)实行违规处罚制度。凡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 院程序、不履行告知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义务, 致使参保住院职 工和居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参保职工和居民 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工和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六)健全转诊信息报送制度。要定期汇总转诊病人情况,每季度就转出病人病情、流向、转诊 原因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形成转诊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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